客戶

客戶

漢語詞彙
客戶,漢語詞彙,拼音是kè hù,意思是1.指以前指流亡他鄉或以租佃為生的人家(跟“住戶”相對)。2.指顧客,客商。3.舊指外地遷來的住戶。[1]
    中文名:客戶 外文名:customer/client 拼音:kè hù 注音:ㄎㄜˋ ㄏㄨˋ

基本解釋

客戶

(1)[Tenant-farmer Family]∶以前指流亡他鄉或以租佃為生的人家(跟“住戶”相對)。

(2)[Customer]∶顧客,客商。

(3)[Settlers from other places]∶舊指外地遷來的住戶。

詳細解釋

(1) 唐 宋 時戶籍中并有主戶、客戶的區别。客戶多指無地佃客。

《晉書·王恂傳》:“ 魏氏給公卿已下租牛客戶數各有差,自後小人憚役,多樂為之,貴勢之門動有數百。” 唐柳芳《食貨論》:“人逃役者,多浮寄于闾裡,縣收其名,謂之客戶。”《宋史·食貨志上一》:“ 真宗 景德 初,诏諸州不堪牧馬閑田,依職田例招主客戶多方種莳,以沃瘠分三等輸課。”

(2)泛指由外地遷來的住戶。

宋方嶽《燕來巢》詩:“吾貧自無家,客戶寄村疃”。

清 富察敦崇 《燕京歲時記·祭竈》:“京師祭竈仍沿用舊俗,禁婦女主祭。其祀期用二十三日,惟南省客戶用二十四日”。

李廣田《沒有太陽的早晨》:“ 黃 家是客戶,住在 毛老爺 家的花園裡”。

(3)廠商或經紀人對往來主顧的稱呼。

周而複《上海的早晨》第一部一:“他們辦事總是這麼慢, 汕頭 這個碼頭靠 香港 那麼近,來往又方便,還有 廣州 客戶,有啥困難”?

《羊城晚報》1984.4.17:“他見到 新疆 客戶代表,對方開口就說:‘這幾天你們忙,定貨遲兩天發出不要緊”。

詞源和曆史

中國古代戶籍制度中的一類戶口 ,泛指非土著的住戶。它不是一個統一的階級或階層,包括有地主、自耕農、城市小商販、無業遊民。唐玄宗開元時,正式出現客戶稱呼。其中的寄莊、寄住戶是地主,客戶大多是擁有少量田産的小農。唐玄宗時曾進行大規模的括戶,将客戶變為編戶,稱附籍客戶,其賦稅負擔在一定期限内有所優免。德宗建中初實施兩稅法,客戶和土戶同樣要按資産多少分等交納兩稅。至于無産客戶(佃客、雇客)雖然繼續存在,因為不是兩稅戶,一般沒有正式編入國家戶籍。此時的“土客”乃是土著戶和客籍戶之分,有的史書記為“主客”。

唐玄宗以前沒有客戶這一名稱﹐但背井離鄉逃往外地的人﹐兩漢以來曆代常有記載﹐通常稱為“流庸”﹑“流民”﹑“逃戶”﹑“浮戶”﹑“浮浪人”﹑“浮客”﹑“浮寄人戶”等等﹐他們基本上都是勞動人民。顔師古解釋漢代的流庸﹐“謂去其本鄉而行﹐為人庸作”﹐杜佑認為隋代的浮客﹐“謂避公稅依強豪作佃家”。可見長期以來不少逃亡人民在外地當雇工或佃農﹐唐代也同樣如此。“或因人而止﹐或傭力自資”﹑“傭假取給﹐浮窳求”﹐就是指的雇傭和佃作勞動。玄宗開元時﹐正式出現客戶稱呼以後﹐“浮人”﹑“浮客”等在社會上也仍然沒有根絕。 唐代社會上有為數不少的寄莊﹑寄住戶﹐離開本地在異鄉設置田莊﹐他們是地主。但勞動人民在唐代客戶中居大多數﹐他們或逃往寬鄉墾殖荒地﹔或在外地買到小塊田業進行耕作。唐政府将他們一律收為編戶﹐唐玄宗統治時﹐凡是逃戶墾殖的地區都就地設立州縣﹐在華北﹑特别是在江南﹐不少州縣是由逃戶所聚而設置的。所有這些被改編為百姓的客戶﹐大多是擁有少量田産的小農。

武則天統治末年﹐曾派十道使“括天下亡戶”﹐開創了唐玄宗開元九年至十二年(721~724)宇文融出使括戶的先例。不過﹐武周時括戶準許在一定條件下“聽于所在隸名﹐即編為戶”﹐逃戶在客居地方固然不乏佃農或雇農﹐但被收編的逃戶主要不是他們。宇文融主持的括戶是和括田同時進行的。開元十二年括出客戶八十餘萬和相稱的田地。有的地方官追求逃戶括出的數量﹐甚至把原有土戶也作為客戶。過去括到逃戶﹐附籍即是編戶﹐這時出現了附籍客戶。括出的新附客戶﹐“免其六年賦調﹐但輕稅入官”﹐所稱輕稅是每丁交納一千五百文﹐按時價計算﹐客戶每丁要一次交納相當于租庸調兩年的總量﹐實際負擔并不輕。開元十八年﹐六年優免期滿﹐按照規定﹐所有客戶應當與當地百姓一樣承擔課役。當時裴耀卿上疏認為﹐“若全征課稅﹐目擊未堪”﹐因此他建議予以分别對待﹐寬鄉地區組織客戶佃耕官府閑田成為營田民。人多地少的狹鄉可将客戶移往地多人少的寬鄉。在他提此建議之前兩年﹐朝廷已下令﹐諸州客戶有情願去緣邊州府開墾的一律給予土地﹐裴耀卿再次提出類似建議﹐反映遷徙客戶去寬鄉實際難以執行。事實上裴耀卿建議後也沒有執行。但由此可以看出﹐開元中括出的客戶多數仍是具有少量土地的貧困下戶。天寶十一載 (752)诏書指出那些“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廣置莊田﹐他們“别停客戶﹐使其佃食”﹐即招留客戶當佃農。可見也有不少客戶充當了莊田上的佃農。

安史之亂後﹐代宗寶應元年(762)命令所有在當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客戶“自貼買得田地有農桑者﹐無問于莊蔭家住及自造屋舍”﹐一律編附當地戶籍﹐賦役負擔比照原來居民(即土戶)減半。代宗大曆四年(769)改訂戶稅敕﹐“諸色浮客及權時寄住戶”一律分兩等收稅﹐有産“浮客”要分等交稅。兩偉洳嫉内榉沽絲彼凹翺突木瘵成為十年後兩稅法對有産客戶與土戶同樣分等納稅的前奏。

德宗建中初實施兩稅法﹐明确規定“戶無土客﹐以見(現)居為簿”﹐納稅多少﹐“以貧富為差”﹐當時全國土戶約一百八十萬﹐客戶約一百三十萬。客戶和土戶同樣要按資産多少分等交納兩稅。至于無産客戶(佃客﹑雇客)雖然繼續存在﹐因為不是兩稅戶﹐一般沒有正式編入國家戶籍。

兩稅法創始時的“土客”乃是土著戶和客籍戶之分

唐代社會存在的逃戶多數是貧困戶。唐高宗﹑武則天以來﹐随着土地兼并的迅速發展﹐廣占田地的地主官僚需要更多的勞動力從事生産。在當時社會條件下﹐曆史上早已存在的租佃制成為最通常的生産組織形式。玄宗诏書說他們“别停客戶﹐使其佃食”﹐“遠近皆然﹐因循亦久”﹐充分說明開元天寶時客戶佃食制已有了明顯的發展。兩稅法實施後﹐唐政府不再限制土地兼并﹐于是土地日益集中。唐朝末年﹐有人上書指出﹐民有“五去”﹐其中包括了“勢力侵奪”和“降人為客”﹐可見逃戶充當佃食客戶是普遍的現象。中唐以後﹐随着佃食隊伍的日趨擴大﹐唐代客戶長期存在的客籍戶含義已經一步步趨于消失﹐過去的土客連稱逐漸演變為有田産的一方為主戶(包括自耕農和地主)﹐沒有田産的另一方為客戶。自五代時開始﹐逐漸出現了主客對稱。

宋 凡屬無常産者﹐都劃為客戶。客戶絕大多數是佃戶﹐也稱佃客﹑地客﹑火佃﹑小客﹑小火﹑旁戶等﹐除一部分居于城郭市鎮的城市貧民稱坊郭客戶外﹐絕大多數散居農村﹐賃人之廬﹐居人之地﹐佃人之田以謀生。客戶雖與部分三等戶﹑四﹑五等戶都屬農民階級﹐但它卻是這個階級的最低層(見戶等制)。據宋代戶口統計﹐客戶在總人口中的比數是變動不居的﹐北宋初年約占百分之四十﹐以後逐年下降﹐到宋神宗熙甯五年(1072)下降到最低點﹐為百分之三十點四﹐以後逐步回升﹐到南宋紹興末年回升到百分之三十五左右。宋代客戶自宋初即已登錄在國家版籍上﹐具有國家編戶齊民的意義。這與前代“皆注家籍”的部曲﹑客戶已經有所不同。在法律上﹐客戶地位也有所提高﹐客戶被主人傷害緻死﹐即使主家是官戶﹐也要科罪判刑。客戶同主戶的依附關系﹐則因地而異。在夔州路﹐客戶不能離開主人而他遷﹐随土地的買賣而轉移﹐謂之“随田佃客”﹐客戶及其妻女都要遭到主人的奴役﹐客戶身死﹐其妻亦不能自由改嫁﹐客戶同主人具有較為強固的人身依附關系。客戶不但遭受主人的奴役﹐同時還要承擔主人轉嫁來的官府的租庸調﹐負擔極為沉重。在實行封建租佃制的廣大地區﹐客戶同主人結成了封建的契約關系。客戶按契約向主人納租﹐秋收完畢可以離開主人他去﹐在有的地區農隙之時還可為他人雇傭﹐從事販運等項活動。客戶向主戶繳納的地租以産品為主﹐這種産品租有三七分制﹑四六分制和對分制﹐其中占主導地位的是對分制。在生産發達的太湖流域﹐定額地租有了相當大的發展。宋代客戶已經發生了明顯的分化﹐其中少數有了一塊田園﹐有的上升為主戶﹐有的發展成為佃富農﹐有的去做商販﹐并且成為富商。宋以後﹐人們一般将非土著居民稱為客戶或“流移客戶”﹐但客戶不列在政府的戶口統計中。

宋代則凡屬無常産者,都劃為客戶。客戶絕大多數是佃戶,散居農村,佃人之田以謀生。客戶雖與部分三等戶、四、五等戶都屬農民階級,但它卻是這個階級的最低層。客戶同主戶(有常産的稅戶)的依附關系,則因地而異。經濟落後區,客戶同主人具有較為強固的人身依附關系。在實行封建租佃制的廣大地區,客戶同主人結成了封建的契約關系。宋代客戶已經發生了明顯的分化,其中少數有了一塊田園,有的上升為主戶,有的發展成為佃富農,有的去做商販,并且成為富商。宋以後 ,一般将非土著居民稱為客戶或"流移客戶",但客戶不列在政府的戶口統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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