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源解說
法古字寫作“灋”,最早見于西周金文。字形由“氵(水)”“廌(zhì)”“去”三部分組成,“水”代表執法公平如水;“廌”就是獬豸,是古代傳說中一種能明辨善惡是非的神獸,楊孚《異物志》記載:“東北荒中,有獸名獬,一角,性忠,見人鬥,則觸不直者;聞人論,則咋不正者。”“去”的構形說法不一。《說文解字》作者許慎認為是去除壞人的意思。有些資料認為是由一個人和盛水的器皿組成,是強調執法平之如水的。也有人認為是個聲旁的。圖1和圖2為初文,部件的相對位置比較靈活。在字形發展的過程中,除了一脈相承維持初文結構基本不變的字形如7、12、13、15外,該字形體上的演變也有簡化和繁化、訛混三種情況。簡化的情況又分兩種:一是部件基本具備,而寫法漸趨草率,如圖3、5、8等。其中圖3的寫法特殊,實際上是“去”下部的口形與形旁水的上部共用部件凵(口的變形),是古文字發展過程中常見的借筆現象。二是省去構件,如圖6、9,省去了意符廌。繁化的情況如圖4,是增加一個部件“戶”。訛混的情況如圖14。漢代隸書字形中廌或寫作“鹿”。《說文》古文為“佱”,學者多以為是另外一個字,因音同或音近而借用為“法”。《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規定“法”為正體,“灋”字被作為異體。
詳細釋義
近字辨析
法、律
“法”所指的範圍大,多側重于法令、制度。“律”所指的範圍小,多着重在具體的條文。所以“遵先王之法”不能說“遵先王之律”,變法不能說成“變律”。用作動詞時“法”是效法、仿效,如“法先王”“法天地”;“律”是按一定的準則來要求,如“嚴于律己”。
古籍解釋
說文解字
【卷十】【?部】灋(fǎ)方乏切
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
法,今文省。
佱①,古文。
【注釋】①佱:王筠《說文解字句讀》:“從亼會意。亼者,集也。”
【譯文】刑法。(法律)像水一樣平正,所以從水,“廌”是用來抵觸不正直的一方的神獸,使不正直者離開它,所以從廌、去。
法,今文字,是灋的省略。
佱,是古文字。
說文解字注
(灋)刑也。
注:刑者,罰辠也。《易》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引伸為凡模笵之稱。木部曰:模者、法也。竹部曰。笵者,法也。土部曰。?者、鑄器之法也。
平之如水,從水。
注:說從水之意。張釋之曰。廷尉、天下之平也。
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
注:從廌去。下廌字今依韻會補。此說從廌去之意。法之正人、如廌之去惡也。方乏切。八部。
(法)今文省。
注:許書無言今文者。此葢隸省之字。許書本無。或增之也。如艸部本有㪿無折。
(佱)古文。
康熙字典
【巳集上】【水部】 法 ·康熙筆畫:9 ·部外筆畫:5
古文:佱、灋、?
《唐韻》方乏切。《集韻》《韻會》弗乏切,竝翻入聲。《爾雅·釋诂》:法,常也。《釋名》:法,逼也。逼而使有所限也。《禮·月令》:乃命太史守典奉法。注:法,八法也。
又制度也。《禮·曲禮》:謹修其法而審行之。
又禮法也。《孝經·卿大夫章》:非先王之法服不敢服。
又刑法也。《書·呂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又象也。《文心雕龍·書記篇》:申憲述兵,則有律令法制。法者,象也。兵謀無方,而奇正有象,故曰法。
又效法也。《易·系辭》:崇效天,卑法地。
又執法,星名。《史記·天官書注》:端門次東第一星為左執法,廷尉之象。端門西第一星為右執法,禦史大夫之象。
又姓。《後漢·法雄傳》:齊襄王法章之後。
又《韻補》葉敷弗切,音拂。揚子《太玄經》:陽氣高縣厥法,物仰其墨,莫不被則。
又葉芳未切,音廢。歐陽修銘:奕奕明堂,萬邦從祀,豈無臣工,為予執法。
【巳集上】【水部】 灋 ·康熙筆畫:22 ·部外筆畫:18
《玉篇》:古文法字。注詳五畫。《說文》:刑也。平之如水,故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故從廌從去。《周禮·天官·太宰》以八灋治官府。
廣韻
方乏切,入乏幫 ‖法聲盍1部
則也。數也。常也。又姓,《左傳》齊襄王法章之後,秦滅齊,子孫不敢稱,故以法為氏,宣帝時徙三輔,代為二千石。後漢有扶風法雄、法子真,并有傳。方乏切。二。
字形書法
字形對比
書寫提示
❶“氵”窄“去”寬,頂部“氵”略低,底部左右旁齊平。
❷“氵”,第二點偏左,在橫中線。
❸“去”,“土”的兩橫上短下長,豎筆在豎中線右側,下橫從“氵”側起筆,在橫中線下側;“厶”從“土”的豎下筆起筆。
書法欣賞
音韻參考
方言集彙
◎ 贛語:fwæp5
◎ 客家話:[海陸腔] fap7 [梅縣腔] fap7 [四縣腔] fap7 [客英字典] fap7 [陸豐腔] fap7 [客語拼音字彙] fab5 [沙頭角腔] fap7 [東莞腔] fap7 [寶安腔] fap7
◎ 粵語:faat3
◎ 潮州話:hua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