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人物
聶樹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漢族,河北省石家莊市鹿泉縣申後鄉下聶莊村人,原鹿泉縣冶金機械廠工人。1994年,聶樹斌因被石家莊市公安局郊區分局民警懷疑為一起強奸殺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被逮捕,1995年經過二審終審被判處并執行死刑。
2005年,王書金供述曾強奸殺害聶樹斌案的被害人。此後,河北政法部門啟動對聶樹斌案核查,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王書金案做出二審宣判,裁定王書金供述與石家莊西郊強奸殺人案證據不符,不能認定王書金作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0年,進入死刑複核程序7年後,王書金案被發回重審。2020年11月20日,該案重審在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有媒體分析認為,最高法給出的理由與聶案無關,而是法院一直不予認定的張某芬案出現了新證據, 即:最高法認為其涉及兩次奸殺、一次強奸後殺害未遂事實清楚,其涉及的第三起奸殺案出現新證據需重審;但律師稱庭審争議點還是聶樹斌案。
案件詳情
1994年9月23日下午,在石家莊市電化廠宿舍區,聶樹斌因被石家莊市公安局郊區分局民警懷疑為犯罪嫌疑人而被抓。1994年10月1日,聶樹斌被刑事拘留;10月9日,因涉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被逮捕。
1995年3月3日,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以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強奸婦女罪,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并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聶樹斌于1994年8月5日17時許,騎自行車尾随下班的石家莊市液壓件廠女工康菊花,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聶故意用自行車将騎車前行的康菊花别倒,拖至路東玉米地内,用拳猛擊康的頭、面部,緻康昏迷後,将康強奸。而後用随身攜帶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頸部,緻康窒息死亡。”判決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奸婦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聶樹斌不服,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5年4月25日作出(1995)冀刑一終字第129号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聶樹斌攔截強奸婦女、殺人滅口,情節和後果均特别嚴重。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确,對被告人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的量刑及民事賠償數額适當;對強奸婦女罪量刑重”,判決“維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聶樹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及原判決第(二)項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喪葬費及其它費用貳千元整;撤銷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對被告人聶樹斌犯強奸婦女罪的量刑部分;上訴人聶樹斌犯強奸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與故意殺人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跨越21年的聶樹斌案,在“疑罪從無”的刑事司法原則指導下重新判決。
審判結果
2013年3月4日下午,聶樹斌申訴代理律師劉博今來到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詢問聶樹斌案辦理情況。河北高院辦案法官進行了接待,并就聶樹斌案辦理情況予以說明:聶樹斌案在2013年3月4日仍在依法核查中。由于該案案情複雜,涉案證據材料較多,一些證據材料時間跨度大,對相關證人證言的核查比較複雜,核查工作雖已取得一定進展,但案件核查工作整體難度較大,仍需依法繼續核查。案件核查工作正在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慎進行中,辦案進展情況及案件處理結果将适時向媒體通報。
檢方認為1994年石家莊西郊玉米地奸殺案并非王書金所為,理由主要有四條:
第一,當時被害人屍體身穿白色背心,腳穿尼龍襪,頸部壓有玉米稭,拿開玉米稭後,可見一件花襯衣纏繞在頸部。王書金卻供述,被害人全身赤裸,也沒供述被害人頸部纏繞花襯衣。
第二,被害人全身未發現骨折,被害人系窒息死亡。王書金卻供述是先掐被害人脖子後跺胸腹緻被害人當場死亡。如果被害人是被人跺死,屍體不可能沒有骨折。
第三,該案案發于1994年8月5日下午5點以後。被害人下午上班,5點下班與同事一起洗澡後,騎車沿新華路至孔寨村之間的土路回家,途中經過案發地遇害。王書金卻始終供述是在中午2點左右作案。
第四,被害人身高1米52,王書金卻供述被害人身高和他差不多。王書金身高1.72米,比被害人高出20厘米。
2015年4月29日上午,李樹亭前往山東高院正式遞交了要求鑒定槍決照“是雪地還是沙地”的書面申請,同時,李樹亭還申請調閱石家莊中院、河北高院關于蘇某的二審判決、死刑核準刑事裁定書、執行死刑的法律文書。李樹亭介紹,同時他還補充提交兩份證據,一份是聶母張煥枝手書的她所知道的聶案經過,另一份則是石家莊市氣象局出具的氣象資料。
案件發展
法院複查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和有關法律規定的精神,決定将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的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一案,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複查。
2014年12月12日,山東高院立案複查當天,該院複查工作合議庭法官會見了聶樹斌近親屬和其代理人,依法向聶樹斌母親張煥枝送達了立案複查決定書。
答記者問
最高人民法院審監庭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查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一案答記者問。
1、對聶樹斌案為什麼要指令異地複查?
複查工作是人民法院确定案件是否應該重新審判的必經程序,是審判監督程序的有機組成部分。聶樹斌案是一起社會高度關注的重大複雜案件。為确保司法公正,切實回應人民群衆關切,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和有關法律規定精神,決定對聶樹斌案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異地複查,并要求複查過程依照法律規定公開,充分體現客觀公正。
2、山東高院将适用什麼程序進行複查?聶樹斌案是否可以聘請律師,律師是否可以閱卷?
山東高院将按照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相關程序要求複查聶樹斌案。具體複查工作嚴格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開展。
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71條規定,申訴可以委托律師代為進行。因此,聶樹斌的近親屬可以聘請律師代為申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精神,聶樹斌近親屬委托代為申訴的律師可以查閱、摘抄、複制相關的案卷材料。
3、山東高院何時會讓律師閱卷?
最高人民法院已經責成山東高院根據複查工作進展情況通知律師閱卷,依法保障律師閱卷、提出代理申訴意見等訴訟權利。複查過程中,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近親屬均可以委托律師。山東高院将抽調精幹力量組成合議庭複查此案,為确保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将依照法律規定公開複查此案。
獲準閱卷
2015年3月17日,聶樹斌案申訴律師李樹亭、陳光武律師在山東高法首次查閱完整卷宗,含聶案3本、王書金案8本、河北調查組卷宗6本。聶樹斌母親和律師表示閱卷範圍之廣遠超預期,“出乎意料”,很滿意。法官說,閱的是原卷,可複印拍照。
召開聽證會
為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根據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一案複查進展情況,參照有關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就該案于4月28日13時30分召開聽證會,聽取申訴人及其代理律師、原辦案單位代表意見。
再延複查期限
2015年9月15日,聶樹斌母親張煥枝和代理律師李樹亭來到山東高法詢問案件複查結果。早上9點半,張煥枝走出法院,複查再次延期至12月15日。
複查第3次延期
山東高院複查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一案,因案件重大、複雜,複查工作涉及面廣,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經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決定再次延長複查期限三個月(至2016年3月15日止)。
複查第4次延期
第三次延長複查期限内,申訴代理律師于2016年2月再次遞交了新的證據材料及線索。山東高院審查認為,申訴代理律師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及線索确有核查必要,相關調查工作在第三次延期内難以完成。經征求申訴人及代理律師的意見,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山東高院決定再次延長複查期限三個月,至2016年6月15日。
送達再審決定書
201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依法提審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一案,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并于2016年6月8日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向聶樹斌的母親送達了再審決定書。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和有關法律規定精神,決定将該院終審的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一案,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複查。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複查認為,原審判決缺少能夠鎖定聶樹斌作案的客觀證據,在被告人作案時間、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存在重大疑問,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審認定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強奸婦女罪的證據不确實、不充分,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同意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意見,認為原審判決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确實、不充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提審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将依法組成合議庭,以對法律負責、對人民負責、對曆史負責的态度,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審理本案。再審審理情況将依法适時向社會公布。
被判無罪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對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再審案公開宣判,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
再次答記者問
記者:最高法再審改判聶樹斌無罪的主要依據是什麼?
最高法負責人: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無論認定被告人有罪還是宣告被告人無罪,都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堅持疑罪從無原則,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就不認定犯罪。本案再審也是如此。
經全面細緻審查原審認定的事實、采信的證據、适用的法律和訴訟程序等,本案再審合議庭一緻意見認為,原判認定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決定改判聶樹斌無罪。
一是聶樹斌的作案時間、作案工具來源以及被害人死亡時間和死亡原因這些基本事實不能确認。
二是聶樹斌被抓獲之後前5天的訊問筆錄、案發之後前50天内多名重要證人的詢問筆錄,以及可以證明聶樹斌有無作案時間的重要原始書證考勤表缺失,導緻聶樹斌原在卷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與在卷其他證據供證一緻的真實性、可靠性存疑,本案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
三是原判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鎖鍊,沒有達到證據确實、充分的證明标準,也沒有達到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确鑿的定罪要求。
四是在原審有關重要證據缺失的情況下,充分運用了“常理”這個重要的裁判理念。再審判決在評判本案原辦案人員當年的行為和事後的解釋時多次使用了“不合常理”這一表述,具有重要導向作用。這裡的常理,就是普通老百姓都懂得、普遍認同的道理,就是人民群衆的公平正義觀,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時,應當考量人民群衆的公平正義觀。
記者:再審判決認為原審判決沒有達到“兩個基本”的要求,什麼是“兩個基本”?
最高法負責人:“兩個基本”是指認定有罪必須達到“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确鑿”。其中基本事實是指按照刑事法律規定足以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即決定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罪、罪行輕重的事實;基本證據是指對案件的基本事實起決定性證明作用的證據,即直接關涉定罪量刑的證據。
“兩個基本”旨在強調,辦案不要糾纏案件事實證據的細枝末節,而要卡死案件的基本事實和基本證據。這是對證明對象的縮小,不是證明标準的降低。“兩個基本”與1979年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我國一貫堅持的“證據确實、充分”的證明标準并無實質差異,隻要準确理解、嚴格把握,同樣能夠防止發生錯案,實現司法公正。
具體到本案,原判定案的主要依據是,聶樹斌的認罪供述與其他證據一緻。但是,由于相關訊問筆錄、詢問筆錄及重要原始書證缺失,相關辨認過程的不規範,屍體檢驗報告的結論不具有确定性,導緻聶樹斌認罪供述的真實性存在重大疑問,供證一緻的可靠性明顯不足,作案具體日期、作案工具來源、被害人死亡時間和死亡原因等關鍵事實均無法确定。
在這些足以影響對聶樹斌定罪的基本事實、基本證據存在重大疑問的情況下,認定聶樹斌犯罪,根本不符合“兩個基本”的要求,未達到1979年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确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标準。
依法糾正本案,不存在否定“兩個基本”問題,不存在所謂的以現行标準評價曆史案件的問題。
記者: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對該案的再審為何耗時近半年?是否遭遇阻力?
最高法負責人:聶樹斌案再審影響重大,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最高人民法院決定由第二巡回法庭審理,一是依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二是體現立審分離的改革探索,三是體現了對第二巡回法庭改革探索的肯定。第二巡回法庭組成五人合議庭,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第二巡回法庭庭長胡雲騰大法官擔任審判長,與主審法官夏道虎、虞政平、管應時、羅智勇組成強大審判團隊,全力以赴開展工作,并在法定審限内依法作出公正判決,審結了這起各方關注、重大複雜的曆史疑案。
期間,合議庭審查了原審卷宗、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查卷宗及其他案件卷宗百餘卷;在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密切配合下,赴案發地核實了相關證據,察看了案發現場、被害人上下班路線、聶樹斌被抓獲地點及其所供偷衣地點,詢問了本案部分原辦案人員和相關證人;就有關屍體照片及屍檢報告等證據的審查判斷咨詢了刑偵技術專家,就有關程序問題征求了法學專家意見。
此外,合議庭先後5次約談申訴人及其代理人,全面、充分聽取意見,依法保障其查閱案卷、調查取證等訴訟權利;多次聽取最高人民檢察院意見;及時發布相關審判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2014年12月4日,最高法指令山東高院複查本案,此後山東高院紮實有效的複查工作為本案依法啟動再審發揮了重要作用。本案依法糾錯,同樣得到了河北省有關部門和原辦案單位的積極配合和支持。為保證申訴複查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河北高院主動請求最高法對本案實行異地複查。在山東高院複查和最高法再審期間,河北方面給予了積極配合和支持。對于最高法的再審決定和再審判決,河北原辦案部門均表示堅決服從,并将全力做好國家賠償、司法救助等相關後續工作。
此外,該案再審期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派五名檢察人員全面審查了本案原始卷宗、複查材料及本院收集的相關材料。據了解,最高檢還多次派員赴河北查看案發現場,核實相關證據,并詢問了多名原辦案人員和證人,在此基礎上向最高法提出書面檢察意見,為聶樹斌案的公正審理發揮了重要作用。
記者:該案再審為何沒有開庭審理?
最高法負責人:對于是否開庭審理的問題,合議庭作了反複慎重研究,最終認為不開庭審理為宜。
一是不開庭審理符合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對原審被告人、原審自訴人已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再審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本案因原審被告人聶樹斌已經被執行死刑,屬于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形。
二是不開庭審理不影響公正審判。本案系按照二審程序再審,二審案件開庭或者不開庭審理,都要查明案件事實真相,保障訴訟參與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接受監督,回應關切。本案雖然不開庭審理,但通過全面閱卷,多次聽取申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和檢察機關意見,查明了案件事實,保障了申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同時,通過及時發布信息、加強裁判文書說理、公開宣判等舉措,回應了人民群衆對本案的關切,滿足了人民群衆對再審活動的知情權。
三是開庭的相關作用難以充分發揮。本案不僅存在當事人死亡可以不開庭的法定事由,而且存在涉及當事人隐私不能公開開庭的法定事由,即使開庭審理依法也不能公開進行。綜合考慮以上因素,合議庭決定采取書面審理并充分聽取申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檢察機關的意見。
雖然本案不開庭審理,但最高法充分保障申訴人及其代理人的訴訟權利。
再審程序啟動後,合議庭全體成員就第一時間在最高人民法院法庭集體約談申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再審期間,申訴人及其代理人多次口頭或者書面向本院提出意見,合議庭多次約談申訴人及其代理人,當面聽取其意見。2016年11月25日上午,合議庭全體成員專門在第二巡回法庭第一法庭,就本案事實、證據及案件處理全面聽取申訴人及其代理人意見,時長三個多小時,審判長還堅持“最後一問”,充分保障了申訴人及其代理人表達意見的權利。
在代理人查閱、複制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後,合議庭進一步詢問其調查取證時有無困難需要幫助解決,并告知其及時将調查材料提交本院。
對于申訴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意見,合議庭均認真審查,慎重對待,明确回應。從裁判文書說理厚重的分量就可以看出對申訴人及其代理人訴訟權利的尊重。
記者:聶樹斌案再審改判有何重大意義?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切實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執政理念,紮實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大力加強人權司法保障,高度重視糾正和防範冤假錯案。聶樹斌案是一起曆時22年且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從另案被告人王書金2005年自認真兇以後,社會公衆對如何處理聶樹斌案十分關注,聶樹斌案再審正是在這樣一個時代背景下啟動并進行的。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聶樹斌無罪,具有重大的曆史和現實意義。一是聶樹斌案再審改判,有力踐行了我們黨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一貫方針,是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部署的具體落實,是社會進步、法治昌明、司法公正的生動體現。二是聶樹斌案再審改判,充分彰顯了對人權司法保障的高度重視,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執政理念在司法領域的具體貫徹,是努力讓人民群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工作目标的有效落實。三是聶樹斌案再審改判,充分展示了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實際成效,是證據裁判、疑罪從無等法律原則的堅定實踐,是健全完善冤假錯案防範、糾正機制的重要成果,必将在全社會産生信仰法治、信賴司法的正能量。
同時,聶樹斌案再審改判最直接的意義是還了聶樹斌及其家人一個公道,最終實現了個案正義。再審改判聶樹斌無罪,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撫慰聶樹斌親屬的傷痛。作為司法人員,一定要牢記錯殺的沉痛教訓,始終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确保悲劇不再重演,法治不再蒙羞,正義不再遲到。
記者:聶樹斌被執行死刑21年後重獲清白,審判機關從中應該汲取哪些教訓?
最高法負責人:從聶樹斌案看,有很多問題值得認真反思,有很多深刻教訓值得審判機關認真汲取。
一是要強化人權保障理念,尤其要高度重視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保障。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權理念貫穿于刑事訴訟的全過程和各環節,從源頭上有效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二是要強化程序公正理念。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組成部分,程序違規違法,不僅嚴重影響程序正義,而且會嚴重危害實體公正。必須堅決摒棄重實體、輕程序,重口供、輕其他證據等做法,堅決杜絕指供、誘供甚至刑訊逼供,嚴把程序關,嚴格依法規範辦案。
三是強化證據裁判理念。在審查判斷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時,既要審查對被告人不利的證據,也要審查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既要審查證據的客觀性,也要審查證據的合法性。堅持任何證據未經質證不得作為定案根據的要求。對缺乏客觀證據,主要依據供證一緻定案的案件尤其要注重審查供述的真實性、合法性,審查據以定案的證據是否形成完整證據鎖鍊,不放過任何疑點,使公正裁判奠基在嚴密的證據體系基礎之上,切實把好公正裁判的證據關。
四是要強化互相制約原則。在偵查、起訴、審判環節,各職能部門都要嚴格依法,認真履職,把好關口,全面落實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不能重配合、輕制約,甚至不制約。
五是要強化有錯必糾理念。既要盡最大努力有效避免冤假錯案,又要勇于糾正已經發現的冤假錯案。對當事人的申訴,一定要認真細緻、盡職盡責進行審查;對确有冤情的申訴,要及時依法進行審理。
記者:從聶樹斌案來看,我國應如何進一步改革完善刑事訴訟制度?
最高法負責人:聶樹斌案再審不僅社會影響重大,其判決在司法理念、裁判規則等方面也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切實貫徹疑罪從無原則。聶樹斌案是典型的疑案。從在卷證據看,雖然聶樹斌本人一直認罪,但其供述有諸多疑點;雖然也有客觀證據在卷,但重要物證的來源不清、證明力明顯不足;雖然有供證一緻的情形,但又存在證據鍊條不完整、不可靠的問題。對這樣的案件宣告無罪,能夠充分彰顯疑罪從無原則的價值蘊含,有力促進疑罪從無原則的貫徹落實。
——對曆史疑案的處理堅持應當實事求是态度。本案發生在上世紀90年代,受當時執法理念、執法條件、執法水平等因素的影響,本案存在不少程序瑕疵和不規範做法,甚至存在一些重大疑問和缺陷。對此,本院在再審中堅持以曆史的眼光,實事求是、客觀理性的看待,不糾纏于細枝末節,但是對其中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導緻在案證據真實性、合法性存在重大疑問,證明力受到嚴重影響等關系到案件基本事實是否能夠認定、基本證據是否确實充分的問題,在裁判文書中态度鮮明,不回避,不含糊。
——明确對證據缺失的裁判規則。本案複查和再審期間,申訴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原審卷宗中缺失與定案有關的重要證據,這些證據對聶樹斌可能有利,強烈要求法庭對此問題給出說法。合議庭通過分析在卷材料,全面調查研究,确認這些證據曾經收集在案,同時認為原辦案人員對有關證據缺失沒有作出合理解釋,最後作出了缺失證據存在且對聶樹斌可能有利的裁判意見。證據缺失現象至今在個别案件中仍然存在,遇此情形如何采信證據、認定事實,存在不同看法。本案再審對這一問題予以明确,是尊重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正确意見的具體體現,也是貫徹證據裁判原則、解決此類疑難問題、促進辦案機關規範辦案行為的必然要求。
記者:再審改判聶樹斌無罪後,國家賠償等後續工作是否已經開始?
答:本案已經公開宣判,聶樹斌已被改判無罪,再審程序已經終結。
宣判後,法庭已向申訴人張煥枝作出釋明,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加強國家賠償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的規定申請國家賠償司法救助。如申訴人提出申請,相關工作程序将依法及時啟動。其他後續工作,相信有關部門也會依法積極開展。
獲得賠償
賠償具體
2017年3月30日,聶樹斌母親張煥枝處,她已收到河北高院寄送的國家賠償決定書,各項賠償共計268.13991萬元,其中人身自由賠償金52579.1元,死亡賠償金、喪葬費126.482萬元,精神撫慰金130萬元,張煥枝個人的撫養費6.4萬元。
該賠償決定中的130萬精神損害撫慰金,創下國内冤錯案國家賠償的最高紀錄,此前最高的是呼格吉勒圖父母獲得的100萬元。
聶樹斌母親張煥枝表示,對賠償決定書中的内容無異議,不會申訴,“它(賠償決定書)生效期還有一個月,就等待它生效吧。”
賠償文書
經釋明法律規定并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河北高院與賠償請求人達成如下協議:(一)向聶學生、張煥枝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1264820元(國家2015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63241元乘以20);(二)就聶樹斌被侵犯人身自由的損失給聶學生、張煥枝52579.1元(國家2015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242.3元乘以217天);(三)一次性支付張煥枝生活費64000元;(四)支付聶學生、張煥枝二人精神損害撫恤金1300000元;(五)鑒于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前期已經通過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有關人員亦代表法院當面向賠償請求人進行了道歉,故賠償請求人對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的請求不再主張;(六)賠償請求人提出的其他請求,因不屬于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範圍,賠償請求人不再主張。上述法定賠償金額合計為2681399.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