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源解说
法古字写作“灋”,最早见于西周金文。字形由“氵(水)”“廌(zhì)”“去”三部分组成,“水”代表执法公平如水;“廌”就是獬豸,是古代传说中一种能明辨善恶是非的神兽,杨孚《异物志》记载:“东北荒中,有兽名獬,一角,性忠,见人斗,则触不直者;闻人论,则咋不正者。”“去”的构形说法不一。《说文解字》作者许慎认为是去除坏人的意思。有些资料认为是由一个人和盛水的器皿组成,是强调执法平之如水的。也有人认为是个声旁的。图1和图2为初文,部件的相对位置比较灵活。在字形发展的过程中,除了一脉相承维持初文结构基本不变的字形如7、12、13、15外,该字形体上的演变也有简化和繁化、讹混三种情况。简化的情况又分两种:一是部件基本具备,而写法渐趋草率,如图3、5、8等。其中图3的写法特殊,实际上是“去”下部的口形与形旁水的上部共用部件凵(口的变形),是古文字发展过程中常见的借笔现象。二是省去构件,如图6、9,省去了意符廌。繁化的情况如图4,是增加一个部件“户”。讹混的情况如图14。汉代隶书字形中廌或写作“鹿”。《说文》古文为“佱”,学者多以为是另外一个字,因音同或音近而借用为“法”。《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规定“法”为正体,“灋”字被作为异体。
详细释义
近字辨析
法、律
“法”所指的范围大,多侧重于法令、制度。“律”所指的范围小,多着重在具体的条文。所以“遵先王之法”不能说“遵先王之律”,变法不能说成“变律”。用作动词时“法”是效法、仿效,如“法先王”“法天地”;“律”是按一定的准则来要求,如“严于律己”。
古籍解释
说文解字
【卷十】【?部】灋(fǎ)方乏切
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今文省。
佱①,古文。
【注释】①佱:王筠《说文解字句读》:“从亼会意。亼者,集也。”
【译文】刑法。(法律)像水一样平正,所以从水,“廌”是用来抵触不正直的一方的神兽,使不正直者离开它,所以从廌、去。
法,今文字,是灋的省略。
佱,是古文字。
说文解字注
(灋)刑也。
注:刑者,罚辠也。《易》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引伸为凡模笵之称。木部曰:模者、法也。竹部曰。笵者,法也。土部曰。?者、铸器之法也。
平之如水,从水。
注:说从水之意。张释之曰。廷尉、天下之平也。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
注:从廌去。下廌字今依韵会补。此说从廌去之意。法之正人、如廌之去恶也。方乏切。八部。
(法)今文省。
注:许书无言今文者。此葢隶省之字。许书本无。或增之也。如艸部本有㪿无折。
(佱)古文。
康熙字典
【巳集上】【水部】 法 ·康熙笔画:9 ·部外笔画:5
古文:佱、灋、?
《唐韵》方乏切。《集韵》《韵会》弗乏切,竝翻入声。《尔雅·释诂》:法,常也。《释名》:法,逼也。逼而使有所限也。《礼·月令》:乃命太史守典奉法。注:法,八法也。
又制度也。《礼·曲礼》:谨修其法而审行之。
又礼法也。《孝经·卿大夫章》:非先王之法服不敢服。
又刑法也。《书·吕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又象也。《文心雕龙·书记篇》:申宪述兵,则有律令法制。法者,象也。兵谋无方,而奇正有象,故曰法。
又效法也。《易·系辞》:崇效天,卑法地。
又执法,星名。《史记·天官书注》:端门次东第一星为左执法,廷尉之象。端门西第一星为右执法,御史大夫之象。
又姓。《后汉·法雄传》:齐襄王法章之后。
又《韵补》叶敷弗切,音拂。扬子《太玄经》:阳气高县厥法,物仰其墨,莫不被则。
又叶芳未切,音废。欧阳修铭:奕奕明堂,万邦从祀,岂无臣工,为予执法。
【巳集上】【水部】 灋 ·康熙笔画:22 ·部外笔画:18
《玉篇》:古文法字。注详五画。《说文》:刑也。平之如水,故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故从廌从去。《周礼·天官·太宰》以八灋治官府。
广韵
方乏切,入乏帮 ‖法声盍1部
则也。数也。常也。又姓,《左传》齐襄王法章之后,秦灭齐,子孙不敢称,故以法为氏,宣帝时徙三辅,代为二千石。后汉有扶风法雄、法子真,并有传。方乏切。二。
字形书法
字形对比
书写提示
❶“氵”窄“去”宽,顶部“氵”略低,底部左右旁齐平。
❷“氵”,第二点偏左,在横中线。
❸“去”,“土”的两横上短下长,竖笔在竖中线右侧,下横从“氵”侧起笔,在横中线下侧;“厶”从“土”的竖下笔起笔。
书法欣赏
音韵参考
方言集汇
◎ 赣语:fwæp5
◎ 客家话:[海陆腔] fap7 [梅县腔] fap7 [四县腔] fap7 [客英字典] fap7 [陆丰腔] fap7 [客语拼音字汇] fab5 [沙头角腔] fap7 [东莞腔] fap7 [宝安腔] fap7
◎ 粤语:faat3
◎ 潮州话:hua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