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中国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申办条件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办指南
办理机构: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办理地址、电话:北京市宣武区马连道路4号51938038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条件:
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获准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覆盖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申办人需要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许可证变更的内容、原因、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包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4、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包括入股方式的说明)。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请单位必须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时限:60个工作日。
三、颁发许可证
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年检
一、参检单位
(一)2009年9月30日以前获得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须参加年检。
(二)获得部发跨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办理了备案核准手续的经营单位须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检程序
(一)持北京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年检程序
登陆http://202.108.34.225:8080/yearcheck/网站,填报相应年检电子表格,完成网上提交,在收到通信管理局年检办公室认可的回复后,下载、填写并打印相应年检报表和其它材料一并,经法人签字、加盖公司印章后,报送到年检办公室。
(二)持部批跨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北京地区办理了备案手续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度检查程序按部电信管理局规定的方式参加年度检查。
三、报送年检的有关材料要求
参加年检单位需报送的材料(请一律使用A4纸打印,持多个业务许可的单位请备齐材料一次报送)。
(一)报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基本情况表,以及相应业务的年检报表(网上下载,用计算机填写后加盖公章并法人签字)
(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参加过年检的单位需持年检合格通知书)。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0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
(五)公司经营报告:内容包括2009年公司电信业务经营情况整体回顾、2009年公司新增电信业务或栏目、对电信市场环境的情况分析、2010年公司业务发展规划。
(六)增值电信企业上报统计数据承诺书(见文后)
(七)持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须提交有效期内的接入或托管协议。
(八)未参加12月24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会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商、移动信息服务商须提交书面报告说明。
四、许可证内容有变化的,应填报“公司基本情况变更表”,并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详情请登陆www.tele21.com.cn年检专区。
五、年检时间
年检工作将从2010年1月4日开始到2010年3月31日止。为方便工作,请许可证尾号为0、1、2、3的单位在一月份参加年检;尾号为4、5、6的单位在二月份参加年检;尾号为7、8、9的单位在三月份参加年检。
六、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年检办公室地点:宣武区广外大街383号(广外电话局院内北楼二层)
年检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6:30)
年检咨询电话:65910254
年检办公室电话:68058119
递交纸质年检材料的企业请先下载“年检出入证”
七、年检方式及结果处理
(一)按规定,我局在审查年检材料的同时,将组织对一定数量的持证单位进行实地抽查,各持证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二)对于年检合格的持证单位,在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情况记录表”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三)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持证单位,责令限期15日整改。持证单位应在整改期限内解决存在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整改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整改问题分析、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对于整改合格持证单位,在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情况记录表”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同时注明“经整改合格”。
(四)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年检不合格处理并通知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年度检查结果在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同时将在我局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布。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年检提示带齐包括年检承诺书、年检出入证等资料
通知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办理经营许可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告(2000年11月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ICP许可证管理办法)及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负责北京地区ICP许可证业务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国家对经营性ICP许可证实行许可证制度;对非经营性ICP许可证实行备案制度。
经营性ICP许可证主要是指利用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出租服务器内存空间、主机托管、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等方式获得收入的ICP许可证。非经营性ICP许可证主要是指政府上网工程的各级政府部门的网站、新闻机构的电子版报刊和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公益性网站、本单位对产品或业务作自我宣传的网站等。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上述规定,根据北京市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开展的具体情况,现将申办此项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负责申办单位的前期受理和审核工作。申办单位应按规定,将申报材料报市场监管处审核。相关的咨询可咨询相关中介单位。
二、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按照国家、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对经营性ICP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我局颁发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类)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手续。
三、属于非经营性ICP许可证的单位,在办理备案时,须填报《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将填写完备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交我局市场监管处,进行备案登记。备案后的登记表一份由我局留存,一份由备案单位持有并作为已经备案的证明向ISP或电信企业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我局不再另发审核批准文件。
四、ICP许可证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
五、涉及到《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须要前置审批的信息服务内容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履行备案手续前,应依法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并出具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六、根据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信电(2000)208号“关于贯彻实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ICP的服务内容中含有电子公告服务栏目的,应严格执行ICP管理办法第九条和BBS管理规定的各项条款。各级政府部门的网站,原则上不开办BBS服务栏目。
七、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任何ISP或其他电信企业不得为其提供上网方便。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