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总则………………………………………………………………………………………(1)
2工作机构…………………………………………………………………………………(3)
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5)
4许可程序…………………………………………………………………………………(6)
4.1申请和受理……………………………………………………………………………(6)
4.2企业实地核查…………………………………………………………………………(6)
4.3产品抽样与检验………………………………………………………………………(7)
4.4审定和发证……………………………………………………………………………(7)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8)
5审查要求…………………………………………………………………………………(8)
5.1企业生产防爆电气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8)
5.2企业生产防爆电气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8)
5.3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1)
5.4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1)
6证书和标志……………………………………………………………………………(14)
6.1证书……………………………………………………………………………………(14)
6.2标志……………………………………………………………………………………(15)
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16)
8收费……………………………………………………………………………………(16)
9工作人员守则…………………………………………………………………………(17)
10附则……………………………………………………………………………………(17)
附件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8)
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起草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防爆电气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负责组织对防爆电气产品申请取证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协助许可证主管部门对获证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实施中间监督检查;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仲景北路20号
邮政编码:473008
联系人:程曙光杨士岩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1)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仲景北路20号
邮政编码:473008
联系人:吴建国穆大玉
(2)国家级仪器仪表防爆安全监督检验站
地址:上海市漕宝路103号
邮政编码:200233
联系人:徐建平胡树华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巢湖街10号
邮政编码:110141
联系人:田杰
(4)石油和化学工业电气产品防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85号
邮政编码:300131
联系人:徐刚
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安庆街3号
邮政编码:154002
联系人:王晓文尚志奎
2.5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单位的检验能力范围见表2:
广州提供代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服务
广州提供代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服务,企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广州提供代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服务广州将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食品/药品/化妆品/包装/保健品/医疗器械/等GMP认证咨询、辅导、注册报批及洁净车间装修(万级/10万级/三十万级)改造和提供《企业标准》备案咨询、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培训、企业现场管理培训、验厂辅导等服务的专业咨询机构。
广州专业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代办专家——广州将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钢
单位名称:广州将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5号(农商银行)703室
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防爆电气产品具体型号、规格、名称。
注:一个企业填写一份申请书,并一式三份。具体产品单元应逐项明细填表。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1.4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项和迁址的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各一份(交审查部上报审查中心)。
4.1.1.5所有申证产品在有效期内的防爆合格证书复印件(由企业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存审查部)。
4.1.1.6根据国发4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YB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mm,电压660伏及以下)产品和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产品在已经国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列为淘汰类产品,不再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企业实地核查
4.2.1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审查组应当按照《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通报核查情况,根据企业具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确认产品的生产类型(生产型或组装型)。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5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3)一式三份。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审定和发证
4.4.1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也可通过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防爆电气审查部网站查阅获证企业名单。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4.5.4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审查要求
5.1企业生产防爆电气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企业生产防爆电气产品应依据下列相关的基础标准及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果标准发生变化,企业应依据最新有效版本标准生产):
1.GB3836.1-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
2.GB3836.2-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隔爆型“d”
3.GB3836.3-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增安型“e”
4.GB3836.4-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
5.GB3836.5-2004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5部分:正压外壳型“p”
6.GB3836.6-2004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6部分:油浸型“o”
7.GB3836.7-2004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7部分:充砂型“q”
8.GB3836.8-2003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8部分:“n”型电气设备
3836.9-1990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浇封型电气设备“m”
12476.1-2000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
10068-2000轴中心高为56mm及以上电机的机械振动振动的测量、评定及限值
T10069.1-1998旋转电机噪声测定方法及限值噪声工程测定方法
T10069.3-1998旋转电机噪声测定方法及限值噪声限值
T12785-2002潜水电泵试验方法
T13007-1991离心泵效率
18613-2002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其它相关的产品标准。
5.2企业生产防爆电气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根据企业具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产品的生产类型分生产型和组装型。能生产与产品防爆性能相关的零部件(适合专业化生产的零部件,如:接线端子、钢化玻璃、密封圈等除外)且满足表3-1中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的,为生产型;不满足表3-1但满足表3-2中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的,为组装型。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和检测设备应与申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需要相适应
5.3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5.4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4.1.1抽样规则
1)产品按照所属产品单元抽取样品,抽样原则是:
①不同系列产品应分别抽样;
②同一系列产品,按不同的防爆型式分别抽样。不多于四个型号规格时,可抽取一个规格的两台样品;多于四个型号规格时,应抽取两个规格各两台样品;
③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如:应优先抽取较复杂产品或容量、电压和电流等级较高的产品。
示例:某企业申证的YB2-160、132、90、80、71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应抽取YB2-160和YB2-71电动机各两台,检验合格后证书中标明该产品单元中生产产品的规格。
1)抽取的同一规格两台样品,一台用于检测,另一台备用(作为运输或意外损坏时的备用品,如样品未损坏时,备用品不参加检测)。
2)考虑到特殊情况的需要(如:国家重点工程急需、应对突发事件等),对一些重要或较大型产品,必要时由企业向审查部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可采取先抽样检验,后开展企业实地核查的审查方式。
3)抽样基数一般不少于6台,大型或高价值产品等特殊情况须与审查部协商。
4)封样:采用专用的封条封样。申证企业应采取可靠的防损措施,保护封条。
5)抽样地点和要求:
申证企业的成品库或生产线末端,必须是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
6)抽样注意事项:
抽样人员与企业代表应认真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一份审查部留存,一份随样品交(寄)往检验单位,一份申证企业留存。
起始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经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3月27日颁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