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

风险社会

全球化发展背景
风险社会是指在全球化发展背景下,由于人类实践所导致的全球性风险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发展阶段,在这样的社会里,各种全球性风险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存在着严重的威胁。[1]风险社会这一概念先假定在一个社会中有一个公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并且通常把它称之为社会的焦点,假定有一个确定的、制度性的、规范的治理范围,并且每一位单个的社会成员为了他们的实际利益需要有一个等级秩序。贝克提出“风险社会”理论,根本目的是要以此为依据来批判和改造“简单现代性”,或者说改造资本主义社会,提出新的未来图景,因此他对于风险社会的出现并不悲观,而是认为这些新的风险具有政治反思性,能对制度变革产生推动。
    中文名:风险社会 外文名:Risk society 定义:

究竟什么是风险社会呢?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界定。我们可以归纳出三种理解方式:第一种是现实主义者,以劳(1au)的“新风险”理论为代表,认为风险社会的出现是由于出现了新的、影响更大的风险,如极权主义增长,种族歧视,贫富分化,民族性缺失等,以及某些局部的或突发的事件能导致或引发潜在的社会灾难,比如核危机、金融危机等。

第二种理解是文化意义上,认为风险社会的出现体现了人类对风险认识的加深。比如凡・普里特威茨(Von Prittwitz)的“灾难悖论”理论以及拉什等人提出的“风险文化”理论。普里特威茨认为,我们已经对技术发展的副作用,即其引起的灾难有了新的认识。换句话说,我们在风险社会中认识到本来用来解决问题的手段反而引起了新的问题。拉什是从批判贝克等人的“风险社会”理论出发提出自己的看法的。他认为风险社会概念无法准确地描绘出我们当前面临的景况,因为风险并不是有序排列,带有明确的结构性和指向性的。更重要的是,风险作为一种心理认知的结果,在不同文化背景中有不同的解释话语,不同群体对于风险的应对都有自己的理想图景,因此风险在当代的突显更是一种文化现象,而不是一种社会秩序。他认为,贝克和吉登斯仍然属于制度主义者,他们将风险界定在一个由制度性的结构所支撑着的风险社会中。这个风险社会是规范有序的,而且还呈现出一种垂直结构,有一定的等级秩序,以自私自利的个人主义为基础。与风险社会相反,风险文化是混乱无序的,呈现出一种横向分布的无结构状态,并且是以关注社会公共事务为基础的。风险社会这一概念先假定在一个社会中有一个公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并且通常把它称之为社会的焦点,先假定有一个确定的、制度性的、规范的治理范围,并且每一位单个的社会成员为了他们的实际利益需要有一个等级秩序。

第三种理解是制度主义的,以贝克、吉登斯等人为代表,他们是“风险社会”理论的首倡者和构建者。比较而言,他们对于风险的分析更为全面深刻,尽管依然带有拉什所批评的用一种制度结构替代另一种制度结构来应对当代失去结构意义的风险的缺陷。贝克声称自己既不是“现实主义者”也不是“建构主义者”,而是“制度主义者”。制度最重要的东西是责任。对他来说,责任包含在简单现代性的“保险原则”中。在反思的现代性中,随着对危险应负的责任陷入空间、时间和社会的不可预测性,保险原则不再能够成立。1986年贝克在德国出版了《风险社会》一书,但反应平淡。直到1992年该书被马克・里特(MarkRitter)译成英文后,“风险社会”作为―个概念和理论才被更多的西方学者以及公众所接受。而吉登斯涵盖丰富、内容全面的着作无疑在推广这个理论的过程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他们两人关于风险社会的论述具有高度的互补性。贝克更强调技术性风险(尤其在早期着作中),而吉登斯侧重于制度性风险;贝克的理论带有明显的生态主义色彩,而吉登斯的话语则侧重于社会政治理论叙述。他们虽然都认为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在风险结构和认知上存在着根本的区别,但并没有简单地停留在这种“二分法”上,而是对现代性进行了更详细的区分。在他们看来,早期现代性(或简单现代性)解决的是传统社会的风险,但也产生了新的风险,并且这些风险的累积构成晚期现代性(或高级现代性、反思的现代性、激进的现代性等)的特征。由于风险是―个时代的特征和社会的特征,所以才可以说出现了“风险社会”。

风险具有四个特点:

(1)风险造成的灾难不再局限在发生地,而经常产生无法弥补的全球性破坏。因此风险计算中的经济赔偿无法实现;

(2)风险的严重程度超出了预警检测和事后处理的能力;

(3)由于风险发生的时空界限发生了变化,甚至无法确定,所以风险计算无法操作;

(4)灾难性事件产生的结果多样,使得风险计算使用的计算程序、常规标准等无法把握。

“有组织地不负责任”

在贝克的分析中,有―个概念特别值得重视,即“有组织地不负责任”(organizedinesponsibility)。他在《解毒剂》(Gegengifte)一书中指出,公司、政策制定者和专家结成的联盟制造了当代社会中的危险,然后又建立―套话语来推卸责任。这样一来,他们把自己制造的危险转化为某种“风险”。“有组织地不负责任”实际上反映了现代治理形态在风险社会中面临的困境。具体来说,这种“有组织地不负责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尽管现代社会的制度高度发达,关系紧密,几乎复盖了人类活动的各个领域,但是它们在风险社会来临的时候却无法有效应对,难以承担起事前预防和事后解决的责任;二是就人类环境来说,无法准确界定几个世纪以来环境破坏的责任主体。各种治理主体反而利用法律和科学作为辩护之利器而进行“有组织地不承担真正责任”的活动。

“全球风险社会”

贝克在后来的着作中,针对全球化的不断推进,提出了“全球风险社会”的概念,也开始强调制度性风险,与吉登斯的理论更加贴近。2001年11月,他在俄罗斯国家杜马上的演讲中说,全球风险社会的新涵义依赖于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运用我们的文明的决策,我们可以导致全球性后果,而这种全球性后果可以触发一系列问题和一连串的风险,这些问题和这些风险又与权威机构针对全球范围内的巨大灾难事例而构筑的那一成不变的语言及其作出的各种各样的承诺形成了强烈的反差”。有三个层面的危机是可以确认的,即生态危机、全球经济危机以及跨国恐怖主义网络所带来的危险。这些全球风险有两个特征:一是世界上每一个人在原则上都可能受到它们的影响或冲击;二是要应对和解决它们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共同努力。更重要的是,这些全球性风险是在政治层面爆发的,它们不一定取决于事故和灾难发生的地点,而是取决于政治决策、官僚机构以及大众传媒等。

“再造政治”

在风险社会,要“再造政治”以应对风险。在他看来,再造政治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人们必须告别这样的错误观念,即行政机构和专家能够准确地了解对每个人来说什么是正确的和有益的。要破除专门知识的垄断。第二,团体参与的范围不能由专家来定,必须根据社会的相关标准开放,实现管辖权的开放。第三,所以参与者必须意识到,决策不是已经制定好的,从外部作出的。要实现决策结构的开放。第四,专家和决策者之间的闭门协商必须传达到或转化为多种能动者之间的公开对话。第五,整个过程的规范必须达成一致,实现自我立法和自我约束。

吉登斯的理论

与贝克相比,吉登斯的风险社会理论有两个鲜明特点。一个是前面提到的他对制度性风险的强调,另一个是他分析了风险社会对个人的日常生活的影响。在吉登斯看来,生活在高度现代性世界里,便是生活在一种机遇与风险的世界中。这个世界的风险与现代制度发展的早期阶段不同,是人为不确定性带来的问题。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这种人为不确定性是启蒙运动引发的发展所导致的,是“现代制度长期成熟的结果”,是人类对社会条件和自然干预的结果。他说,虽然在某些领域和生活方式中,现代性降低了总的风险性,但是同时也导入了一些以前所知甚少或全然无知的新的风险参量。这些参量包括后果严重的风险,它们来源于现代性社会体系的全球化特征。在他看来,现代性的四个制度支柱在全球化的过程中都可能带来后果严重的风险。比如,世界民族国家体系会带来极权主义;世界资本主义经济会产生经济崩溃;国际劳动分工体系带来了生态恶化;世界军事秩序会诱发核大战的爆发。二是其发生以及影响更加无法预测,“无法用旧的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同时它们也不符合启蒙运动开列的知识越多,控制越强的药方”。三是其中的“后果严重的风险”是全球性的,可以影响到全球几乎每一个人,甚至人类整体的存在。当然,对于吉登斯来说,这些新风险的出现并不意味着现在的社会生活比以前的更为危险了,而是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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