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

违法效应的合同
阴阳合同, 是指合同双方主体就相同的事件签订两份以上的结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 分别对内和对外, 其中对内的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其形式可以是当事人签订或双方约定;而对外的合同是合同主体虚假的意思表示, 其目的是为了逃避国家税收规则。[1]在“阴阳合同”中的“对外合同”因表现双方的虚假意思而无效;“对内合同”是双方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发挥效力, “对内合同”内容合法, 即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凭借“阴阳合同”来逃税漏税, 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事实, 则“对外合同”与“对内合同”都将无效。2021年4月28日,税务广电部门调查郑爽涉嫌“阴阳合同”、“天价片酬”、偷逃税等问题。[2]
    中文名:阴阳合同 外文名:dual contract 定义: 别名:黑白合同 特点:一份对内,一份对外 目的:以逃避国家税收等 行为:违规行为

定义概念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同一事项上签订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的合同,其中一个在外部的,不是双方的真正含义,而是逃避国家税收的目的合同;其中一个内部是双方的真正含义,可以是书面的或口头的。“阴阳契约”是一种不规范合约。

“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似乎没有效果,因为它没有反映当事人的真实含义。只要内容合法,“阴合同”也受法律保护。

但是,如果“阴阳合同”用于实施违法行为,或者非法目的以法律形式包含、伪装的“阳合同”不仅无效,而且伪装的“阴合同”也是无效的,因为内容是非法的。

法律透析

税务筹划, 是指纳税人通过安排一定行为, 来实现少缴甚至不缴税的客观事实。包括偷税、避税、节税行为。

偷税筹划, 是一种主观故意的违法税务筹划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避税筹划, 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 进行少缴甚至不缴税的一种税务筹划行为。n

节税筹划, 是一种合法有效税务筹划行为, 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 利用税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对经营、投资、劳务、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的安排, 达到少缴甚至不缴税的行为。

法律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逃税罪的立案标准是: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逃避缴纳税款,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 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等。n

法律风险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纳税人伪造,改变,隐瞒,任意摧毁书籍,会计凭证或书籍上的多重支出,或者收入减少,如果税务机关通知申请并拒绝申报或作出虚假的纳税申报表,如果未支付或支付的税款较少,是偷税。纳税人逃税的,税务机关应当收回未缴纳或者未缴纳的税款或者滞纳金,并处以不超过50%,不超过已缴纳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行政法上,签订阴阳合同的工作室或者演员个人或者卖房者以及作为契税纳税人的买房者均是账薄上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触及偷税:

(1)工作室在账薄上少列收入少缴增值税及其附加、个人所得税系偷税;

(2)参与者个人以较低的增值税和额外的逃税行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3)卖方或出租人以较低的增值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其附加的个人所得税为逃税;

(4)购房人少缴契税系偷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9条:扣缴义务人扣除未扣除,应收和未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扣缴代理人应扣除,不得缴纳未缴税款的50%或以上及3倍或以下的罚款。支付演员个人报酬的公司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少扣个人所得税,法律风险在支付方的公司。

政府税务防控

严查偷税

2018年7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向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强对影视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为了落实中宣部等五个部门,关于影视行业的治理,电影的价格,‘阴阳合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推进税收领域,‘分配服务’的改革。进一步加强影视产业的税收征管,规范税收秩序,积极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支持影视业的健康发展。”

改变核定征收方式

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评估”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7号),对于不符合审核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应税所得税率进行评估。“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付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营业收入×应纳税所得额

比如之前的案例所说的6000万片酬,如果根据附加率批准的个人所得税=(6000-174.76)×1。5%=87.38(万元)假如该行为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2%,改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后适用边际最高税率35%,则个人所得税=(6000-174.76)×12%×35%=244.66(万元)。

强化价格评估

关于税法和法规的监管文件也规定价格明显较低且没有正当理由。如:

(1)“营业税改革增值税试点改革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44条规定:“纳税人的应纳税行为明显偏低或者较高,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或者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未经销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以下顺序确定销售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7号,2014年)第11条的规定:“根据下列情形之一,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实股权转让收入:报告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申报的税收基础明显偏低,企业所得税无任何理由征收。n

拆分合同

与阴阳合同形式相似的合同叫拆分合同。拆分合同, 是指合同签订主体对某一合同, 既可以订立一份合同, 又可以为了实现不同的目的, 将合同进行多方拆分, 形成多个合同。拆分的多个合同之间的关系, 包括主从关系的拆分合同、包含关系的拆分合同、并列关系的拆分合同、补充拆分合同、附条件拆分合同等。

目的部分相同n

签订阴阳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规避相关税法, 进行筹划违法行为;签订拆分合同的目的, 包括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促使当事人依法纳税, 又包括使合同主体可以进行合理避税和依法节税等行为, 但不排除进行偷税筹划。

法律关系性质不同n

阴阳合同的“对外合同”与“对内合同”, 是通过订立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合同来实现不同的目的, 拆分合同的各合同之间标的不同、法律关系不同, 所适用的税法也不尽相同, 税种、税率也不同。

合同主体部分相同n

阴阳合同的“对外合同”与“对内合同”之间的当事人是相同的, 各当事人之间应纳税种、税率也相同。拆分合同的各当事人活动性较大, 纳税种类与税率不尽相同。

法律效力不同n

阴阳合同的“对外合同”与“对内合同”的法律效力, “对外合同”没有履行效力, “对内合同”是具有实际履行效力的, 对合同主体具有意思表示真实和实际履行的效果。拆分合同的各合同正常状态下均具有法律效力, 除非违反国家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他人利益。n

税收筹划不同n

阴阳合同只是偷税的一种方式方法, 无法实现合理不违法的避税目的, 更不能实现节税;拆分合同, 需要根据不同的税种、税率筹划, 税法等, 拆分成不同法律关系的合同, 方能实现合理避税或者节税的目的, 避免税法漏洞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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