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医保
疾病保险和医疗保险都属于健康保险,都是以被保险人的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但他们也有很大的区别
保障范围不一样
疾病保险,也就是重大疾病保险,主要针对那些会威胁到生命或者花费比较大的重大疾病。而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就宽了很多,从一般的阑尾炎到癌症都在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之内。
赔偿标准不同
疾病保险是定额赔付。也就是只要患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立即按照保险金额赔付。比如保额20万,那保险公司就赔偿20万。
医疗保险是按实际所用医疗费来赔付。比如保额1万,住院花费了5000元,那保险公司可能会赔偿4000元(实际费用的80%)
保险期间不同
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间只有一年。投保,如果一年内没有住院,那保险合同就终止了,要想继续得到保障,就得再交钱续保。
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都在二十年以上,甚至是终身型的。
保险国情
对因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中断就业的受保人支付的现金补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方式。
其作用是对劳动者因生理功能被破坏而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损失,通过社会承担责任来给予弥补,使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疾病保险1883年起源于德国,现已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疾病保险有法定的资格条件,需要合格的医生出具关于患者病情的证明以及必须停止工作的建议。疾病补助金的标准,按国际劳工组织1952年制定的 102号公约,即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规定,疾病补助金加上家计调查津贴,应达到一个标准劳动者(劳动者本人及其供养的妻子和子女2人)收入的45%,后来改为60%。疾病补助金的发放期限,国际劳工组织102号公约规定最低为26周;1969年的130号公约即医疗照顾与疾病补助公约规定延长到一年。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已把疾病补助金的发放期限放宽到2~3年,并在发放期满后,立即转为支付残疾补助金,标准与疾病补助金的标准相同。中国的疾病保险待遇包括疾病补助金和疾病救济金两项。
其中,企业职工因病停止工作,连续病休在6个月以内,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的60~100%的疾病补助金;连续病休在6个月以上,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的40~60%的疾病救济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病休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休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龄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满10年的,发给原工资;连续病休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龄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满10年的,发给80%。
保险价格
一般是医疗保险要比健康保险要贵。比如对于一个30岁的人来说,保额一万的医疗保险,每年交费也就四五百左右吧。但如果买消费型的疾病保险的话,保额可以到二十万。但市场上占主流的疾病保险,比如民生的如意三宝,一般都是带返还的,所以每年交费都是好几千。其实这好几千里面大部分是存起来了,以后还是返还给你的,并没有消费掉。
商业疾病保险
主要类型
按保险期限划分
定期保险
以重疾保障为主险,在一定期限内给于保障,一般采用均衡保费。这类重疾险最多保障期限是30年,20岁买就只能保障到50岁,30岁买就只能保障到60岁,多一天都不行。需要说明的是,这种保险虽然是主险,但是也属于消费型的,没有理赔则不能返还保费。
终身保险
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的保障。终身保障有两种形式,一是为被保险人提供的重大疾病保障,直到被保险人身故;另一种是当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极限年龄(如100周岁)时,保险人给付与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相等的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一般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都会含有身故保险责任,因风险较大费率相对比较高。
按给付形态划分
额外给付保险
需要同时购买其它主险,例如同时投保终身寿险或者养老保险,属于消费型险种,自然费率设计比较多见。也就是三十岁这一年只需要三、四百元,缴费至60岁后每年都要超过几千,且不发生理赔时保费不能返还。身故给付现金是按照主险的保额进行理赔的。
提前给付保险
需要同时购买其它主险,多数限定在同时投保终身寿保险(被保险人活着是拿不到钱的那种保险就叫终身寿险),属于消费型险种。身故给付现金同样是按照主险保额进行理赔的。在这里,凡是看见有“提前给付”字样的附加重疾,需要了解它有个极为显著的特征——附加的重疾一旦发生理赔,主险的保额要相应减去理赔数额。例如投保20万终身寿附加提前给付重疾10万,如果发生重疾理赔得到10万,终身寿则要减去已理赔的10万,由20万变为10万。如果终身寿和附加提前给付各投保10万,一旦发生重疾理赔,主险减后为零,保险合同就会终止的哦。(至于为什叫提前给付,据说某公司的条款是只要确诊就会先支付50%的保额理赔)
独立给付保险
独立给付主险型重大疾病保险包含死亡和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而且其责任是完全独立的,并且二者有独立的保额。如果被保险人身患重大疾病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死亡保险金为零,保险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未患重大疾病,则给付死亡保险金。此型产品较易定价,只需考虑重大疾病的发生率和死亡率。但对重大疾病的描述要求严格。
比例给付保险
按比例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是针对重大疾病的种类而设计,主要是考虑某一种重大疾病的发生率、死亡率、治疗费用等因素,来确定在重大疾病保险总金额中的给付比例。当被保险人患有某一种重大疾病时按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其死亡保障不变,该型保险也可以用于以上诸型产品之中。
回购式选择型保险
回购式选择型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在我国尚属空白。该型产品是针对提前给付型产品存在的因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而导致死亡保障降低的不足而设计的,其规定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某一特定时间仍存活,可以按照某些固定费率买回原保险额的一定比例(如25%)使死亡保障有所增加,如果被保险人再经过一定时期仍存活,可再次买回原保险总额的一定比例,最终使死亡保障达到购买之初的保额。回购式选择带来的逆选择是显而易见的,作为曾经患过重大疾病的被保险人要按照原有的费率购买死亡保险也有失公平。因此对于“回购”的前提或条件的设计至关重要,是防范经营风险的关键。
主险捆绑附加
多以生死两全保险为主险,捆绑附加重大疾病险。所谓两全险就是保障期限内身故保险公司要给钱,保障期限后没有身故保险公司也要给钱的那种保险。这类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都在80岁期满,附加上重疾后就成为过去最常见的有病赔病,无病返钱的那种保险。在这种保险中,附加险是不标明费率的,已经计入两全主险费率中。但可以肯定的是,附加重疾是均衡费率,而且附加的重疾险保障期等于两全险的期限,一般都在八十岁左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