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

法律行为
定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中文名:土地使用权转让 外文名:Transfer of the right to land use 发布单位: 相关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 依据:土地法 注意:需进行公证

区别

出让与转让的区别:

出让是指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占有、使用、收益)与所有权相分离而作为独立的财产权;转让则是作为独立财产权的土地使用权在公民或法人之间的转移。转让有出售、交换、赠与、继承等方式。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n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n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n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n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n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n

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n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n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n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n

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n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n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相关词条

相关搜索

其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