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办法。
(二)根据本市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经济税源和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税收计划,编制、分配和下达本系统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市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监督检查本系统的税收执法情况。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
(六)负责本市进出口税收和涉外税收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系统的税收会计、统计工作。
(八)负责本系统经费、财务、基本建设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
(九)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
(十)负责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二)负责本系统税收信息化、现代化工作的规划和实施,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
(十三)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政策,分析税收信息,掌握税收动态。组织税法宣传工作。
(十四)承办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和征管范围
1.增值税。
2.消费税。
3.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
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5.出口产品退税。
6.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后新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7.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8.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税)。
9.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0.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11.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12.车辆购置税。
13.中央税、共享税的滞、补、罚收入。
1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其他有关税费。
直属机构
1.稽查局
组织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协调、督办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办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立案和调查的有关事项并提出审理意见。牵头组织实施税收专项检查和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处理税务稽查有关工作。指导、协调系统税务稽查工作。承担直属税务分局所辖范围内纳税人的税务稽查工作。
2.第一稽查局
承担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所辖范围内纳税人的税务稽查工作。
3.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
组织落实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承担车辆购置税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纳税服务等工作。组织实施车辆购置税的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等办法。组织实施车辆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对核定各类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提出建议。管理车辆购置税票证。
4.直属税务分局
负责属于市级固定收入的行业或企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5.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负责海洋石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
1.信息中心
承担本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服务、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工作。承担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组织本系统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与运维。参与拟订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参与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技术标准、业务需求、资金使用等工作。组织本系统信息安全管理与实施。
2.机关服务中心
承担机关后勤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拟订机关事务具体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工作。指导本系统后勤服务工作。
3.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组织落实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政策及管理制度,承担行业执业资格、资质审核认定及考试、培训工作。监督、检查行业执业情况。
4.集中采购中心
组织落实政府采购规章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拟订年度采购计划,办理具体采购事项。规范本系统政府采购业务管理,防范和化解采购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