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新消防法(09版)第七十三条:(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有规定的《高规》(2005版)和《建规》(新GB)内都有“人员密集场所”一词,但许多设计人员对如何理解还不很清晰,其实公安部第73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中第三十五条已有规定,且目前消防部门都是按此规定来执行的,现抄录如下: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下列场所: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二)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三)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四)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五)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注意问题
《建规》5.3.15的条文解释:5.3.15本条文的规定是要保证疏散人流的畅通与安全,有利于疏散门在紧急情况下能从内部快速打开。
1、设计采用带门槛的疏散门等,紧急情况下人流往外拥挤时很容易被摔倒,后面的人也会随之摔倒,以致造成疏散通路的堵塞,甚至造成严重伤亡。
2、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规定不应小于3m,是规定的最小宽度,设计时应因地制宜地尽量加大。为保证人流快速疏散,根据实际管理经验,增加了室外不小于3m净宽的疏散小巷,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的规定。当基地面积比较狭小紧张时,设计人员也应积极地与城市规划、建筑管理等有关部门研究,力求能够在公共建筑周围提供一个比较开阔的室外疏散条件。
主要出入口临街的剧院、电影院和体育馆等公共建筑,其主体建筑应后退红线一定的距离,以保证有较大的露天候场面积和疏散缓冲用地,避免在散场的时候,密集的疏散人流拥入街道阻塞交通。此外,建筑物周围环境宽敞对展开室外灭火扑救等也是非常有利的。
包含场所
1.容纳50人以上(包含50人,下同)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和音乐茶座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3.租住人数在50人以上的出租屋;
4.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含家具商场和各种专业市场);
5.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所的集体宿舍、教学楼、实验楼,医院的病房楼;
服装、玩具、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