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概念
基本含義
(1 [rule oflaw]∶依法治國
(2)[rulaw]∶法治 rulaws法治學 法治學的是獨立的學科,是社會政治法律發展的結果,是一種全新的系統化社會價值體系。
引證解釋
法治,謂根據法律治理國家。與“人治”相對。《晏子春秋·谏上九》:“昔者先君 桓公 之地狹于今,修法治,廣政教,以霸諸侯。”《淮南子·氾論訓》:“知法治所由生,則應時而變;不知法治之源,雖循古終亂。” 鄒韬奮 《抗戰以來》六二:“在此種慘酷壓迫之情況下,法治無存,是非不論。”亦指依法處治。《史記·蒙恬列傳》:“ 高 有大罪, 秦王 令 蒙毅 法治之。”
“法治”一詞很早就出現在古書中。
但有時并非作為一個詞組,如《史記·廉頗蔺相如列傳》:“(趙奢)收租稅而平原君家不肯出租,奢以法治之,殺平原君用事者九人。”
“法治”與儒家的“德治”相對
法治與人治是根本相對立的,是不同的治國理念。人治強調個人權力在法律之上,而法治理念正好與其相反。要法治就不要人治,要人治就沒有法治。但要強調,國家依靠法治并不是不要依靠人的力量和人的作用,因為再好的法律與制度都需要人來實現與執行。但是,不可以将“人的作用”與“人治”相等同,兩者是根本不同的概念。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法治包含兩個部分,即形式意義的法治和實質意義的法治,是兩者的統一體。形式意義的法治,強調“以法治國”、“依法辦事”的治國方式、制度及其運行機制。實質意義的法治,強調“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約權力”、“保障權利”的價值、原則和精神。形式意義的法治應當體現法治的價值、原則和精神,實質意義的法治也必須通過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運行機制予以實現,兩者均不可或缺。
法治是以民主自由為基礎,需要民主的力量,而我們的法治卻看上去好像是官方在發動和推進,民衆似乎處在旁觀者的地位而表現出“被動”和“冷漠”。在理論上如何印證現行法治推行方式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在現實的法治實踐中确實存在缺少政府和民衆的有效“互動”。冷靜地思考分析和對“依法治理”現狀的觀察,我們不難發現缺少這種“互動”的現實表現,主要原因在于:民衆對于自身的權利不知道,知道不執行,執行不徹底,導緻了21世紀初的這個結果。民衆們在經曆義務教育之後,依舊對于介紹法治的課程并不重視,法治觀念、理念很難進入民衆内心。使得法治推動成為看似官方在發動和推進,民衆似乎處在旁觀者的地位而表現出“被動”和“冷漠”。
而所謂的為“三治三不治”,即“治下不治上”、“治外不治内”、“治民不治官”。是一種錯誤的說法,因為在我國立法的權力屬于人大,而不屬于所謂的“上”、“外”、“官”,因此這樣說并不符合實際情況。這種情況在“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縣”、“依法治鄉”、“依法治村”等依法治理的過程中也體現的淋漓盡緻,并不會因為違法者身份而縱容其違法。行政機關并沒有立法權,但是行政權力确實在影響司法,通過各種行政權力對司法權的影響,來擴大其職能和實現其效用。在近一段時間内,輿論以第四權的身份出現,掌握輿論資源的人通過各種輿論壓力,對于司法權的影響也日益增大,使得輿論資源所有者與行政權力所有者一道成為影響司法權的人。這種片面的、出于“官本位”或“輿論第四權”思想的“依法治理”嚴重悖離了法治精神和原則。而廣大民衆則處于“被動”的地位,既在客觀上不能有效得知正确信息、行動上介入國家法治實踐,又在主觀上無法正确判斷,更不用提參與和對之加以評價。其深層原因在于人治思想與權力本位思想還在相當的領域中存在。尤其是在中央提出依法治國的口号之後,各級黨委和政府先後提出的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縣,甚至提出依法治校、依法治村等口号。這種形式主義做法使得依法治國的法治内涵與精神逐步喪失,結果最後演變為依法治民的政治治理觀。在他們眼裡,仍然認為依法治國就是用法律來治理國家,而且存在固有偏見,認為法律隻是專管老百姓的,從而形成了法治的表層現象,其真正内涵沒有深刻理解并内化為堅實的信念和外化為行動。因此,“依法治國”成為僅僅理解為依據大量出自有據的規章、政策和法律來治理國家和人民,這種“葉公好龍”式的法治觀是法治非理性的表現形式,是傳統專制主義、人治主義和宗法思想沒有得到徹底清算的典型特征。
法治是依據法律的治理。
法治實際上包含了許多層面的含義,它是指一種治國的方略、社會調控方式,法治是與人治相對立的一種治國方略。法治強調以法治國、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亞裡士多德就明确提出“法治應當優于一人之治”。
法治還是指一種法律價值、法律精神,一種社會理想,指通過這種治國的方式、原則和制度的實現而形成的一種社會狀态。
總的來說就是法治包括實質意義上的法治和形式意義上的法治,也就是強調兩者的統一,形式意義上的法治強調“依法治國”、“依法辦事”的治國方式、制度及其運行機制。實質意義的法治強調“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約權力”、“保障權利”的價值、原則和精神。
重要論述
顯而易見,我國公民越來越信奉法律、崇尚法治了。而在過去幾千年的封建社會裡,人們曾隻追求“人治”的完善,将治國理想寄托在“聖人”“明君”身上,但曆史的車輪卻一次次無情地碾碎了這一幻想……
中國土壤裡并非沒有過法治的種子,我們有過“奉法者強則國強”的法治宣言,有過“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法治原則,但同時也有“刑不上大夫”的法治缺憾。當西方已經大緻勾勒出法治框架時,我們才發現,原來法治在守護社會公平正義方面能發揮如此積極有效的作用。
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通過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從此我們走上探索和實踐法治的道路。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黨中央提出“健全社會主義民主,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的目标;1999年,“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被正式寫入憲法;2012年,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确指出,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60年一甲子,我們對于法治的理解已然發生了深刻變化,從“法制”到“法治”便是明證。這一執政理念的轉變,強調“改革要在法律的框架下進行”“将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通過對法律的完善,引導和推動改革科學、有序地進行。
當然,“依法治國”還有漫長的路要走,我們的法律體系還有待完善,我們的法律監督機制和程序還有待健全,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還有待提高。在2014年的全國人大60周年紀念大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必須堅持把依法治國作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斷把法治中國建設推向前進。而即将召開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則将研究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大問題,這必将成為我們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征程上的又一重要裡程碑。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離不開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促進全社會形成學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君不見,各類交通安全法規相繼出台,而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卻依然屢見不鮮;君不見,一些考試監考規則日益嚴苛、技術手段愈發先進,但種種作弊依然防不勝防,恰恰是緣于人們法律精神和規則觀念的缺失……中國“法治”的推進,需要國家層面法治建設的引領,更離不開我們每一個普通人“自下而上”的努力——當遵紀守法成為一種自覺,當依法辦事成為一種自然,每個社會個體彙聚成整個社會推進“法治”的不竭源泉。
“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這是我們對法治社會的美好願景,也是我們追求的法治目标。在這條道路上,我們一直在前進。
曆史演變
1、先秦時期法家的政治哲學思想,強調法律制度在國家治理中的權威地位。如代表人物之一商鞅主張:“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賢者更禮,不肖者拘焉。”(《史記·商君列傳》)需要指出的是,儒法兩家在人性和治國理念的方法上表面上存在着很大的差異,但實質上兩家的觀點有着内在的相同之處,即法家的“性惡論”與儒家荀子的“性惡論”接近,法家的“法治論”與儒家的“人治論”在本質上都是“人治”。同西方的“性惡論”和“法治論”相比較,法家“性惡論”的适用範圍小于西方的“性惡論”,法家将君主和國家、以及高級别的官吏排除在“性惡”的範圍之外,而西方的“性惡論”則包括所有的社會成員;同理,法家的“法治”是“君權至上”、“國權至上”的法治,西方的“法治”是“憲法至上”的法治。
在傳統中國法人治精神的哲學基礎問題上,存在着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是性善論,一種是性惡論。前者的推論是,傳統中國的政治制度的存亡取決于人心,其結果是道德的政治化和政治的道德化;這種理論和實踐植根于中國古代哲學之中,這種哲學相信,人隻要發掘内心,就可以找到善的源泉,從而達到道德上的完美境界,這種道德完善同時又是做一個稱職的統治者的先決條件,這與西方政治學傳統中的性惡論恰成對照。後者的推論一般是,先秦法家既不相信人性本善,更不相信禮教道德可以收到改善人性而天下大治的功效;法家以為人性是惡的,所以現實中的人總是貪生怕死、趨利避害,因此為維持社會秩序必須對人性加以利用,表現在政治态度上應該取法而排禮,具體到刑事政策上便是以惡制惡、以殺去殺、刑期無期的重刑主義,而刑隻可由君主一人來制定和掌握,這就必然會導緻絕對的專制主義和人治法律的産生。
事實上,傳統中國的專制政治和法中的人治精神,既不是建立在單純的性善論哲學基礎上,也不是以純粹的性惡論為其理論依據的,而是這兩者的結合。儒家兩家的理論本身就決定了,無論是從性善還是從性惡出發,最後在實踐上都必然要滑到專制和人治的行列。因為性善論的教化成果和内心的自省挖掘結果,在很大程度上主要取決于一兩位在位者的潛移默化之功,社會風氣依賴于他們的人格感召力。因此,所謂的德治和禮治便在不知不覺中滑向了人治,即以極少數人的言行為标準,要求全體臣民賦予這些人以示範性和絕對的權威性,最終導緻以這些人的意志為全體臣民的意志,并通過制度和法律而強制推行,使專制和人治制度化、法律化。而性惡論的法家由于将權力的至上性、唯一合法性賦予了君主,使君主成為國家的象征,甚至可以是強制方本身,皇帝的言行就是法律,因此,違法就是背叛皇帝、背叛國家,于是必施重罰。皇帝可對全體臣民施用法律,唯獨他自己可以免除法律的監督制約,這樣,皇權成了絕對的、不可替代的強制力,法權隻是這種強制力的表現和延伸。
性善論與性惡論之所以殊途同歸,對立統一于人治之中,其奧秘即在于儒法兩家都不是從人本身來探讨人性的。與其說他們談論的是一個學術或哲學問題,倒不如說是一個政治問題,無論是儒家還是法家,都把人性政治化,并且塗上了濃厚的現實色彩。而當時最大的政治問題是通過什麼途徑來建立一個穩定而強大的中央集權君主專制國家。因此,有了這個前提,儒法兩家不管對人性怎麼探讨,發表什麼高見,九九歸一都不免成為君主專制的理論依據。這也就是漢以後儒法合流(“人治”、“法治”融合)的真正基礎。雖然中西法哲學都得出了人性自私、性惡的相同結論,但是法律對此作出的反應卻有所不同。法家對人性自私的利用是通過賞罰機制來推動人民為君主、為國家服務,進而限制人民的權利;把法律視為治民之私心、治民之惡的工具。其實質是“國家主義”法治觀的體現,國家主義也是着眼于權力的運轉,但它主張國家的至高無上性,認為國家對個人擁有絕對的權力,個人必須絕對服從國家。
2、依據法律管理國家和民衆的各種事務的一種政治結構。與先秦法家思想的不同之處在于其建立在民主社會的基礎之上。法治最早可追溯到亞裡士多德的法治理論,亞裡士多德提出的法治包括兩點,一是有優良的法律,二是優良之法得到民衆普遍遵守 ,這個思想得到了後來者的發揚,并構成了當代法治思想的核心與精髓。
3、具體含義:法治即法的統治,強調法律作為一種社會治理工具在社會生活中的至上地位,并且關切民主、人權、自由等價值目标。
法治城市
法治政府建設成效顯著。完善法律機構體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國際商事法庭、中國(深圳)知識産權保護中心等法律機構落戶;金融法庭、知識産權法庭正式運行,成立深圳國際仲裁院、前海法院、前海知識産權檢查研究院;構建起集仲裁、調解、律師、公證、司法鑒定、知識産權保護、法律查明為一體的全鍊條法律服務保障體系。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辦好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邀請行政執法監督員參與執法監督,進一步規範政府及部門信息公開工作。
法治創新探索成果豐碩。創新公共法律服務模式,打造760個覆蓋全市的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台;全力加快“智慧司法”網絡建設,依托深圳公共法律服務網,聯合法律服務機構為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提供法律服務鍊接和法律服務建議。探索人民調解法新模式,建立“調解+司法确認”“調解+公證”銜接機制、信訪和行政訴訟倒查行政調解工作機制,完善 “說事評理”人民調解工作機制;打造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智慧管理平台、“一站式”調解平台。建設全國首個法治政府信息平台,同時搭建政務網工作門戶和互聯網服務門戶,通過信息化方式打通各業務闆塊,各類數據互聯互通,實現多方參與、協同共治。創新律師服務方式,建設涉外法律服務人才隊伍,啟動涉外律師領軍人才(後備人才)培訓項目,組建了深圳市涉外律師領軍人才庫、深圳市涉外律師後備人才庫、知識産權律師專家庫;深圳創客法律中心投入運營,專門為創客提供專業、公益法律服務,是國内首個針對創客群體提供專家輔導的法律服務平台。
必要性
在中國這樣一個14億人口的大國,要實現政治清明、社會公平、民心穩定、長治久安,最根本的還是要靠法治。法治建設推進得越持久、越深入,其成效就會成倍放大。政法機關是黨領導下的執法司法力量,行使的是國家權力,服務的是人民群衆,在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進程中發揮着特殊重要作用。
要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不動搖,緊緊圍繞建設法治中國的總目标,以構建公正高效權威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為重點,切實将加強法治建設貫穿于政法工作全過程,帶頭嚴格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肩負起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者、實踐者的重任。要把嚴格執法、公正司法作為基本要求,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權力,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切實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尊嚴和權威。要把以人為本、公平正義作為靈魂,緊緊抓住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的關鍵環節,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完善訴訟法律制度,規範執法司法行為,進一步提升執法司法公信力。要把促進全社會學法尊法守法用法作為重要目标,深化法制宣傳教育,弘揚法治精神、塑造法治文化,努力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圍。
其它相關
法治意味着法律介入社會生活的廣泛性和正當性。
法治與人治的聯系
法治相對于人治更穩定;法治強調的是權力制衡、法律救濟。
法治與法制的區别
兩者都強調了靜态的法律制度以及将這種靜态的法律制度運用到社會生活當中的過程。兩者最大的不同表現在:法制的概念不包含價值;法治包含了價值内涵,強調了人民主權。
法制隻是強調形式意義方面的内容,而法治既強調形式意義的内容又強調實質意義的内容。法制更偏重于法律的形式化方面,強調“以法治國”的制度、程序及其運行機制本身,它所關注的焦點是法律的有效性和社會秩序的穩定。這也正是法治的第一方面(形式意義的法治)所要求達到的目标。由此可見,法制是法治的前提條件和基礎。沒有法制,也就談不上法治。但另一方面,僅僅強調法律的形式化方面,還并不能揭示法治(尤其是實質意義的法治)的更深一層的内涵。
簡單說,“法治”是“法律制度治理”的簡稱。“法“指“法律制度”;“治”,指“治理”。
依法治國的标準
通過法律保障、限制公共權力;強調良法的治理;通過憲法确立分權和權力制約的權力制衡關系;賦予廣泛的公民權利;确立普遍法的司法原則。
我國成為法治國的條件是:
1、制度方面:需要有完備的法律和系統的法律體系,權力相對平衡和相互制約,司法體制、執法制度的健全和其人員的高素質,健全的律師制度;
2.思想方面:樹立起法律至上、權利平等、權力制約、權利本位的思想。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提出,對我國有重要的意義。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3條修正案,在《憲法》第5條增加一款,明确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上升為一項基本的法律原則。
第一,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的标志。什麼樣的情況下才算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我們這裡面強調七個方面:
(1)在立法方面,要有完備的法律體系;
(2)法律至上,憲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權威性;
(3)實現“民主的法制化”和“法制的民主化”;
(4)國家的權力監督和制約機制的形成和良性循環;
(5)“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制度的有效的保障;
(6)尊重、保障和實現;
(7)國家的法律秩序穩定、人民生活幸福。這些實際上是綜合性的。
第二,在我們國家實行法治還需要注意一點,我們國家的法治不是内生性的,而是一種外發性的,是在外力的啟發誘導下來進行的,所以我們的法治有一種天然的不足、天然的缺陷。同時,我們的法治不是在市場經濟發育成熟的情況下進行的,而是一個農業文明比較濃厚的情況下提出的,所以物質儲備、經濟條件也有些問題。而且,我們國家過去所要強調的一種人治、人的統治的傳統,所以2013年要對傳統進行這麼大的變革的時候,問題是顯而易見的,所以在2012年我們的法治建設中出現了很多的矛盾和問題,面臨着國情與理想、變革法制和守成法制、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反對與經濟增長、本土化與國際化、普适性和地方性等矛盾。這表明我們的法治建設離成功還有相當的距離,在2013年我們隻是已經進入了這個過程,離目标還比較遠,還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
第三,為實現法治,我們需要創造一些條件,這些條件包括四個方面:
(1)市場經濟的發展;
(2)政治體制改革的進行和民主政治建設的完善;
(3)精神文明建設的發展和公民的民主、法律、道德意識的提高;
(4)立法體制、司法體制的改革和法律監督體系的完善。
法治與法制既有聯系也有區别。聯系在于:實行法治需要有完備的法律制度。區别在于:法制相對于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法治則相對于人治;法制内涵是指法律及相關制度,法治内涵則相對于人治的治國理論、原則和方法。法制一詞,中外古今用法不一,涵義也不盡相同,通常在兩種意義上使用:
①泛指國家的法律和制度。法律既包括以規範性文件形式出現的成文法,如憲法、法律和各種法規,也包括經國家機關認可的不成文法,如習慣法和判例法等。制度指依法建立起來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各種制度。中國古代的典章制度也屬于這一類。
②特指統治階級按照民主原則把國家事務制度化、法律化,并嚴格依法進行管理的一種方式。這種意義上的法制與民主政治聯系密切,即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法制是民主的體現和保證,隻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并嚴格依法辦事,以确立一種正常的法律秩序的國家,才是真正的法制國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