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某些國家中的軍事政治警察。采取軍事組織形式,在國家内部和軍隊内部執行警衛﹑維護軍紀和秩序等任務。
其他知識
曆史起源
憲兵制度起源于法國, 在英法百年戰争期間(1337~1453年),為确保參戰部隊内部的秩序,隸屬于陸軍總司令的兩個元帥任命了一名憲兵隊長,領導一支由幾個騎兵中士組成的隊伍,專門負責處理違犯軍紀的軍人和雇傭兵,人們稱之為“元帥的憲兵隊長”,開了法國憲兵在軍隊中執法的先河。随着拿破侖的軍隊橫掃歐洲,憲兵制度也傳到了全世界。拿破侖曾說:“憲兵是一支獨立的組織,是維護社會安全最有效的力量,它對所有國土進行半民事、半軍事的監視。”
傳統上的法國憲兵被定義為一支「半軍半民」的武力,主要理由是因其兼管軍民兩方事務。其依照曆史傳統賦予之角色與權限, 一方面針對一般武裝軍隊執行軍紀糾察任務,防止軍人犯罪,另一方面亦可憑借其兼具「警察」身份之特質,從旁協助或完全獨立地執行一般行政警察、司法警察維護社會治安的功能,成為法國政府在國土治安維護上的一股有效力量。實質上,法國憲兵是近代各國憲兵制度的先驅,而在「警察制度」普遍設立之時,憲兵也仍然在許多國家的全部或部分國土上扮演着「警察」的角色,其傳統可追溯數百年。
日本憲兵
在軍國主義時期的日本,憲兵的權力是絕大的,1899年日本頒布的“憲兵令”裡指出:“憲兵為陸軍兵科之一,受陸軍大臣管轄,職掌軍事安全及軍紀維護,兼掌司法警察之業務。”就因為日本憲兵兼掌司法警察業務,所以隻要是涉及對異議分子的肅清,憲兵都“責無旁貸”。像在1923年的關東大地震後,日本左派思想家大杉榮,就是被日本憲兵給全家滅門了。在二戰時期日軍占領區,憲兵更是充當了搜捕鎮壓抗日分子的主力。
二戰結束後,由于“和平憲法”的限制,日本不能擁有正式的軍隊,而代之以自衛隊。履行舊日本軍隊中憲兵職責的,也随之改為警務科。所謂的警務,在自衛隊内部指的就是維持軍紀之勤務,其實就相當于二戰前日本陸軍的憲兵。陸海空各自衛隊都有自己的警務隊,直屬防衛大臣,總人數約1000人,其中陸上自衛隊警務科就有800人。
中國憲兵
在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履行部分憲兵職責的是糾察。糾察也是軍人,和普通士兵一樣的軍銜。隻不過糾察有權處罰那些軍容不整的士兵以及違章軍車等。一旦逮到就送到警備司令部學條令,重大的要記過。
荷蘭憲兵
荷蘭皇家憲兵隊較為特殊,英文為縮寫為KMar(英語是Royal Marshals,但通常被視為皇家警察部隊)是荷蘭軍隊四個軍種之一。是一個憲兵部隊,執行軍事警察和民事警察的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