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黑勢力
根據2002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解釋,“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4個特征:
1、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确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2、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以“黑”護商,以“商”養黑);
3、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衆;
4、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庇護或者縱容(保護傘),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内或者行業内(行霸,村霸、區霸),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惡劣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發展秩序以及百姓生活,造成一定的社會恐懼感。
惡勢力
是指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在一定區域内或行業内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影響的犯罪組織。
根據法學家的解釋,“惡勢力”應當同時具備以下4個特征:
一是具有一定的組織形式,人數較多(一般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對明确的組織者或首要分子,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二是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内,多次(一般為5起或5起以上)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聚衆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組織容留婦女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具有一定的公開性和暴力性;
三是嚴重擾亂一定區域或行業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四是一般無合法經濟來源,經濟實力較弱,沒有大的經濟實體,保護傘和關系網不明确,或層次較低。
鑒于惡勢力的存在,立法機關應在立法方面予以确定或作出補充和修訂,以避免具體執法機關或個人就案論罪,造成不利于打擊的現象發生或者打擊不力、打擊面過寬。
處罰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衆,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