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重大誤解,指的是一方當事人因自己的過錯導緻對合同的内容等發生誤解而訂立了合同。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誤解既可以是單方面的誤解,也可以是雙方的誤解。根據我國學界以及審判實踐的做法,重大誤解等同于傳統民法中的錯誤。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七十一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标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構成要件n
- 必須是表意人(即作出意思表示的當事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首先,表意人要将其意思表示表達出來(體現在合同條款中),否則無從評價其是否存在着誤解問題。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因為誤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錯誤認識與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必須是對合同的内容發生了重大誤解。重大誤解必須是對合同的内容發生了重大誤解,并導緻了合同的訂立,從而使當事人能主張撤銷合同。在法律上,一般的誤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銷。n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到對方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在通常情況下,都是由表意人的自己過失行為造成的,即由其不注意、不謹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則不能按誤解處理。任何人都應當對其故意行為負責。n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有可能對誤解人造成較大損失。正是由于當事人對合同的内容發生認識的錯誤,并基于此種錯誤認識而訂約,必然會影響到其所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因此才能稱為重大誤解。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誤解會給誤解方造成一定的損失,法律正是從保護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誤解方的利益出發,才允許其撤銷或變更合同。
表現形式
因重大誤解簽訂的合同是可以撤銷的合同。重大誤解是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标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發生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n
- 對合同的性質發生誤解。n在合同性質發生誤解的情況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将發生重大變化。例如,誤将買賣作為贈與或将贈與作為買賣,将補償貿易或者來件裝配誤認為涉外貨物買賣,将借貸合同誤認為借用合同等,則當事人将承擔完全不同的權利和義務,而且發生此誤解也完全違背了當事人在訂約時所追求的目的,因此應作為重大誤解。n對對方當事人發生誤解。n對對方當事人的選擇自由是合同自由的主要表現。在許多情況下,對對方當事人的選擇發生錯誤不會對合同的權利義務内容發生重大影響,隻要對方同意訂立合同,自願承擔合同的權利義務,就應當依約履行;但在特殊情況下,對對方當事人的錯誤也可構成重大誤解。主要是在一些基于當事人的信任關系和注重相對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當事人的身份對合同的訂立與履行具有重要意義。n例如在承攬、委托、演出、約稿等合同中都十分注重相對人的技能、信用、資曆、身份等情況下,如果對對方發生誤解,則應構成重大誤解。如在加工承攬合同中,因為加工承攬合同往往要求特定的人以其技術、能力從事加工承攬工作,如果将甲公司誤認為乙公司而簽訂了加工承攬合同時,當事人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n對标的物質量的誤解。n如果标的物的質量直接涉及到當事人訂約目的或重大的利益,則對質量發生誤解可以構成重大誤解。例如誤将複制品當作真迹出售或購買,誤将鑽石當作普通石頭出售,則可以認為構成重大誤解。但是對質量本身沒有發生誤解,而隻是對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産生了誤解的,不應該當作重大誤解處理。n對标的物品種、規格的誤解,特别是對同類物品不同品種、規格的誤解。n如誤将茅台酒當作二鍋頭購買,這實際上是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指向對象即标的本身發生了誤解,應屬于重大誤解。在實踐中對标的物規格的誤解,如誤将千噸水壓機當作萬噸水壓機也應屬于對标的物品種的誤解。n對價款或者報酬的誤解。例如誤将僅值100元的标的物當作1000元的商品。
撤銷權的行使
期限n
-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内沒有行使撤銷權;n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内沒有行使撤銷權;n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内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條件
- 當事人因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n當事人須對合同的内容發生了重大誤解,而非一般誤解。重大誤解應當是對涉及合同效果的主要事項發生了錯誤的認識,從而導緻誤解人受到重大損失。n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失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他人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