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況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由中國共産黨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産生,是中國共産黨最高紀律檢查機關。1949年11月根據中共中央的決定設立。1955年3月中國共産黨全國代表會議決定設立中央監察委員會,代替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文化大革命”開始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被沖垮,九大正式取消紀律檢查機關。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重新設立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每屆任期五年。
中紀委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内法規,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内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等。根據工作需要,它可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或紀律檢查。
1927年4月,中國共産黨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設立中央監察委員會,并選舉了中央監察委員會委員。這是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前身。
1928年7月,中國共産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産黨章程》,将“監察委員會”改為“審查委員會”。中國共産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産生了以劉少奇為書記的中央審查委員會。
1933年9月,中共中央作出《關于成立中央黨務委員會及中央蘇區省縣監察委員會的決定》。1934年1月,黨的六屆五中全會選舉産生了以李維漢為書記的中央黨務委員會。
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
1949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關于成立中央及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決定》,成立了由朱德等11人組成的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1954年9月,根據憲法和國務院組織法,政務院改為國務院,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改為國務院監察部。錢瑛(女)任監察部部長。
1955年3月,中國共産黨全國代表會議通過《關于成立黨的中央和地方監察委員會的決議》,決定成立黨的中央和地方監察委員會,代替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會議選舉産生了由董必武等21人組成的中共中央監察委員會。
1956年9月,中共八屆一中全會重新選舉産生了(1956年11月23日中央政治局第三次會議批準)由董必武等21人組成的中共中央監察委員會。
1959年4月,因國家管理體制調整,撤銷監察部。
1962年9月,中共八屆十中全會通過《關于加強黨的監察機關的決定》,擴大了中共中央監察委員會的名額(增至60人),調整了中共中央監察委員會領導成員。
1969年4月,中國共産黨第九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産黨章程》取消了黨的監察機關的條款,撤銷了中央監察委員會。
1977年8月,中國共産黨第十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産黨章程》重新恢複了設置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條款,規定各級紀委由同級黨委選舉産生。
1978年12月,中國共産黨十一屆三中全會選舉産生了新的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1982年9月,中國共産黨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産黨章程》規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都由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産生。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中國共産黨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選舉了由陳雲等132人組成的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1986年12月,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1987年7月,監察部正式挂牌辦公。
1986年12月3日,《人民日報》刊發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的消息。
1987年10月,中國共産黨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選舉了由喬石等69人組成的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1987年11月2日,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
1992年10月,中國共産黨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選舉了由尉健行等108人組成的中共中央紀律檢査委員會。
1992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
1993年1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與監察部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兩項職能。
1997年9月,中國共産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選舉了由尉健行等115人組成的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2002年11月,中國共産黨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選舉了由吳官正等121人組成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2007年10月,中國共産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選舉了由賀國強等127人組成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2012年11月,中國共産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産生了由王岐山等130人組成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2017年10月,中國共産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産生了由趙樂際等133人組成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2018年3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并入新組建的國家監察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預防腐敗局并入國家監察委員會。不再保留監察部、國家預防腐敗局。
2018年3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在北京揭牌。
合署機構
國務院領導下的國家行政監察部門。建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曾設有人民監察委員會。1954年9月,人民監察委員會改為監督部,1959年4月撤銷。1986年12月,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18次會議決定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國家監察部由部長、副部長組成部務會議,讨論決定國家監察部的重大事項。
1993年,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決定,中央紀委、監察部從1993年開始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督兩項職能的體制。與中紀委合署辦公後的監察部,依照憲法規定仍然屬于國務院序列,接受國務院領導。地方各級監察機關在合署後,繼續實行由所在地政府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領導的雙重領導體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監察工作程序開展工作。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并入新組建的國家監察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預防腐敗局并入國家監察委員會。不再保留監察部、國家預防腐敗局。
監察職責
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一)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财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将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範圍和管轄
(一)中國共産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監察權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十八條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隐私,應當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僞造、隐匿或者毀滅證據。
第十九條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的監察對象,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或者要求說明情況。
第二十條在調查過程中,對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要求其就涉嫌違法行為作出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出具書面通知。
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渎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在調查過程中,監察機關可以詢問證人等人員。
第二十二條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渎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複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僞造、隐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監察機關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渎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彙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财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凍結的财産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後三日内解除凍結,予以退還。
第二十四條監察機關可以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調查人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在搜查時,應當出示搜查證,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等見證人在場。
搜查女性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監察機關進行搜查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二十五條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調取、查封、扣押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電子數據等信息。采取調取、查封、扣押措施,應當收集原物原件,會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當面逐一拍照、登記、編号,開列清單,由在場人員當場核對、簽名,并将清單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對調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監察機關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專門場所,确定專門人員妥善保管,嚴格履行交接、調取手續,定期對賬核實,不得毀損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對價值不明物品應當及時鑒定,專門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後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還。
第二十六條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請具有專門知識、資格的人員在調查人員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勘驗檢查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七條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對于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出具鑒定意見,并且簽名。
第二十八條監察機關調查涉嫌重大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根據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調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批準決定應當明确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種類和适用對象,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内有效;對于複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經過批準,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
第二十九條依法應當留置的被調查人如果在逃,監察機關可以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内通緝,由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追捕歸案。通緝範圍超出本行政區域的,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監察機關決定。
第三十條監察機關為防止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逃匿境外,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對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對于不需要繼續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
第三十一條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一)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的;
(二)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如實供述監察機關還未掌握的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積極退贓,減少損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第三十二條職務違法犯罪的涉案人員揭發有關被調查人職務違法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有助于調查其他案件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第三十三條監察機關依照本法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應當與刑事審判關于證據的要求和标準相一緻。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案件處置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審計機關等國家機關在工作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貪污賄賂、失職渎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被調查人既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又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一般應當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其他機關予以協助。
舉報網站
為統一規範全國省級紀檢監察機關舉報網站建設工作,中央紀委監察部對各省(區、市)舉報網站規範了域名,提出了建設标準和開通運行的時間要求,并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上建立了統一的訪問入口頁面。
組織機構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組織機構包括:内設職能部門、直屬單位和派駐紀檢監察組。内設職能部門具體為:辦公廳、組織部、宣傳部、研究室、法規室、黨風政風監督室、信訪室、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案件監督管理室、第一監督檢查室至第十一監督檢查室、第十二審查調查室至第十六審查調查室、案件審理室、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國際合作局、機關事務管理局、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局。
此外,設有新聞傳播中心、中國紀檢監察雜志社、中國方正出版社、機關綜合服務中心、信息中心、中國紀檢監察學院、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北戴河校區等直屬單位。設有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