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建設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管理,保障征收土地工作的順利開展,保護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以及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征地補償安置适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安置,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包括其他合法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下同)進行補償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各鄉(鎮、辦事處)負責轄區内的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五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各鄉(鎮、辦事處)應當依照本辦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給予補償安置。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當服從國家征地的需要,不得阻擾征地工作。
第六條除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征地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征地活動。
第二章耕地保護第七條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應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下列規定繳納耕地的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一)占用基本農田,沒有條件開墾的,應繳納征收該地的土地補償費2倍的耕地開墾費;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繳納征收該地的土地補償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耕地開墾費。(二)占用其他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應繳納征收該地的土地補償費1倍的耕地開墾費;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繳納征收該地的土地補償費0.5倍以上1倍以下的耕地開墾費。區片綜合地價區域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标準的40%計算。耕地開墾費應當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八條禁止閑置、荒蕪耕地。閑置、荒蕪耕地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違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應繳納閑置費的,按該耕地年産值1至2倍的标準繳納。區片綜合地價區域耕地的閑置費,按照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标準的4%至8%繳納。
第九條因挖損、塌陷、壓占、堆放固體廢棄物、臨時使用土地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誰破壞、誰複墾”的原則複墾;沒有條件複墾或者複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繳納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土地複墾費,專項用于土地複墾。
第十條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土地複墾費由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權限收取,全額納入同級财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耕地開墾、土地整理和土地複墾。具體征收、管理、使用辦法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第三章征地補償和安置第十一條征收土地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拟訂,經依法批準後,市人民政府應當将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号、征收土地位置、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登記的地點和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辦事處)和村、組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不得在征地範圍内搶栽、搶種農作物和改變土地用途。搶栽搶種的農作物不予補償,改變土地用途按改變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補償。
第十三條在征地期限内,公安、工商、房産、規劃等有關部門應暫停辦理戶口遷入、分戶、發放營業執照和房屋改建、擴建、抵押、租賃、買賣等有關手續。在征地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軍人複員退伍等确需要入戶或者分戶的,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後,由公安機關辦理。
第十四條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内,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被征收土地上有建(構)築物的,還應提供有關建(構)築物的合法證件。
第十五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拟訂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辦事處)和村、組予以公告,并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意見。
第十六條對征地補償标準有争議的,由市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市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争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十七條征地補償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内全額支付。拒不領取征地補償費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被征地方的名義将其征地補償費用予以專戶儲存。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它費用。
第十九條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征地統一年産值綜合補償标準(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标準)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
第二十條征地補償費中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保管。經村民會議同意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有條件将土地補償費用于發展生産,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統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土地屬于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經村民會議2/3以上的成員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可以調整其他土地的給被征地農民,但質量和數量不相當的,可以給予被征地合理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未能調整其他土地給農民,且又未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應将不低于80%的土地補償費一次性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用于發展生産、自謀生路。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應當設立專戶管理,用于發展生産和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土地補償費的使用應當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的成員表決确定,收支情況至少每6個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監督。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補償費。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标準的40%計算(未利用地按照100%計算)。
第二十一條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一)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按本辦法規定标準予以補償(見本辦法附件)。(二)被征收土地上的建(構)築物、樹木等,本辦法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補償(見本辦法附件),本辦法沒有規定的由雙方約定标準進行補償;本辦法沒有規定又約定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損失實際價值确定。(三)征地預告通知發布後,在拟征收的土地上搶種的農作物、樹木或搶建的設施,不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房屋産權、面積、結構、使用性質、建築年限的認定,均以征收土地公告前土地使用權證和其它合法證件為依據。第二十三條拆除違法違章建築和有合法證件注明國家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第二十四條因國家建設需要,收回借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種的國有土地,隻對青苗進行補償,簽訂了借地協議的,按協議履行。第二十五條需臨時使用集體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或參照統一年産值标準扣除耕管的投入成本後進行逐年補償,臨時使用土地期滿後造成土地破壞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負責複墾,沒有條件複墾的,應當支付土地複墾費,專項用于土地複墾。
第二十六條征收土地範圍内墳墓的遷移按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應當補償的,按規定标準給予補償。墓主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内[1-2]自行遷移墳墓;逾期未遷移的,視為無主墳,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處理。第二十七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征地補償标準和移民安置辦法,按照國務院《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八條征收土地後,安置補助費可以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在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養老、失業、醫療保險等費用。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安置補助費按照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标準的60%計算(未利用地無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九條被拆遷的房屋需要重建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不得突破《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有關用地限額規定。第三十條被拆遷戶重新申請用地建房的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重建用地。(一)房屋産權人在它處另有宅基地已達到規定用地面積标準的;(二)征地預告通知書公布和房屋拆遷範圍确定後,利用各種關系遷戶口、突擊分戶的;(三)既無承包土地,又無住房的搭寄戶;(四)非法占地修建建築物的。
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一條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進行征地活動的,該征地行為無效,已經開發建設的,依法予以查處。第三十二條侵占、挪用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征地補償費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三十三條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按規定支付征地補償費後,被征地者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五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第三十六條國家建設使用國有農用地和鄉(鎮、辦事處)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安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十七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貴州省征占林地補償費用管理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貴州省征地統一年産值标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成果的批複》(黔府函〔2009〕255号)的規定,結合我市相關産品和勞務的價格指數,拟定各類土地補償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标準(見附件),作為我市征地補償的執行标準。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凡于此前實施的征地項目繼續按原征收土地補償标準執行),原銅府發〔2008〕39号文件同時廢止。
當家作主網解析
征地補償包括房屋拆遷補償、地上附屬物補償和拆遷過渡期補償。其中搬遷過渡期補償較好了解,就是拆遷開始到入住新房期間,給予您的住房補貼和搬家費等等。而房屋補償和附屬物補償的計算方法相對比較難弄清楚。在當家作主網有詳細的解析和計算方法講解,在這裡将三類都給大家普及一下。
拆遷房屋補償
目前我國的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方式分為貨币補償、産權調換和農民自建3種方式。一、實行貨币補償的,貨币補償金額包括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計算公式分别為:(1)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單價×被拆遷居住房屋建築面積。被拆遷人在同一拆遷範圍内有多處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應區分房屋結構、等級分别計算合并補償。(2)宅基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宅基地綜合補償單價×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補償面積。
附: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設房屋,按照重置成新價和剩餘使用期限予以補償,不給予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單價、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單價由市國土房管局根據從化市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從化市國有土地所有權基準地價、房地産市場變化情況予以适當調整,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定期公布。二、實行産權調換的,被拆遷人的安置面積按照以下标準核定:被拆除房屋的批準建築面積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間的,按批準的建築面積核定;超過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2人以下(含2人)的戶,按2人核定;已婚并達到法定育齡夫婦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
被拆遷人在同一拆遷範圍内有多處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應合并計算房屋建築面積。附:以下情形,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按房屋補償價給予補償,不再提供安置房或者另行安排宅基地:(一)被拆遷人除被拆除的集體土地住宅房屋外,尚有其他集體土地住宅房屋,且其他集體土地住宅房屋達到人均建築面積40平方米的。(二)拆遷非本村籍的外來人員的居住房屋。三、實行農民自建,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鎮規劃,并按相關規定進行建設。
(一)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尚有宅基地,可以安排宅基地給被拆遷人自建住宅或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建設住宅。1.如由被拆遷人自建,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按照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給予補償,對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給予補償。2.如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建設住宅,拆遷人按本規定第九條的有關規定給予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将建成的安置房分配給被拆遷人。(二)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尚有農用地,可轉為非農建設用地供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建設安置住宅的,由拆遷人依法辦理集體土地征收、農用地轉建設用地等手續和支付相關費用,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給予補償。
過渡期内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一、搬遷補助費(含電話、有線電視、空調、水表、電表、家電家私等搬遷涉及的一切搬遷費用)拆遷人對在規定時間内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完成搬遷的被拆遷人,本村戶籍人口每戶可享受搬遷補助費;非本村戶籍人口,但有祖屋在拆遷區域的被拆遷人每戶可享受拆遷補助費;超過規定期限仍拒不搬遷的,拆遷人将申請依法強制拆遷,并不給予搬遷補助費和獎勵。二、臨時安置補助費(1)(被征用地塊需安置人數×補償倍數)>15時總安置費=該被征地塊前三年平均年産值×15(2)(被征用地塊需安置人數×補償倍數)<15時總安置費=該被征地塊前三年平均年産值×補償倍數×被征地塊需安置人數
地上附屬物的拆遷和青苗補助費補償
土地拆遷補償=土地種類×畝産量×該類土地補償标準土地種類:土地種類、稻田、專業菜地、魚塘、旱地、果園、茶園、水塘、渠、壩等青苗補助費=果樹種類補償×青苗生産期标準×果園面積果樹種類:油茶、油桐、苗木、花卉、藥、材桃、李、梅、橙、闆栗、奈李、柚、葡萄、核桃等其他果樹林木種類:杉樹、國外松、樟、梓、楠、稠、馬尾松、泡桐、其他喬木、其他樹木及竹類青苗生産期标準:果樹類按栽種年限劃分;林木類按樹苗高度和胸徑來劃分。附:水池、糞池、井、排水溝、曬坪、擋土牆護坡、圍牆、水渠、墳地等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一般按市場價格進行補償。種類劃分與各類補償标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定價。
補償
價格時點
如果物價下跌,被拆遷人已投入了資金,沒有産生他所應當産生的利益就被動終止了。此時應按照裝修當時造價扣除折舊予以補償。如果物價上漲,被拆遷人應獲得由于物價上漲而帶來的投資增值,此時應按現時價值作為補償。
價格構成
在計算裝修造價時,除了按照工程預算定額或單項單價計算施工造價外,還應計算工程的間接費用如:設計費、管理費、監理費、審批費用、稅金等。對于大型商場,還發生招标費用、建設單位管理費、審計費、消防審查費、竣工驗收費用等。上述費用通常在總價的百分之十到十五。
成新率的确定
成新的确定應考慮實際現狀以及使用期限的因素,裝修使用期限一般在5至8年。關于裝修成新的确定,各處不同。一般裝修時間由被拆遷戶提供書面證明材料,不能提供的由被拆遷人與拆遷人共同協商确定;對初步估價結果及裝修明細表(包括裝修項目、工程量、規格等,不列明各項的裝修單價)給被拆遷戶核對,如有漏項在規定的時間内提出,可做複核,過期無效;以上裝修價格包含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各項合理的利息、利潤、管理費等必要的費用,一般還是以裝修市場上的裝修價格為參考。
裝修質量的影響
在評估時應考慮總造價的百分之五至十的質量影響值,以反映市場狀況。需要注意的是,農房附屬的禽畜棚舍、室外廁所、門鬥等,均不作被拆遷房屋面積補償,由拆遷人給予相應的折價補償。
申請裁決
第一、申請裁決的條件
所謂申請裁決是專指對征地補償标準有争議的糾紛,不服土地征收批複、土地補償方式争議、土地征收程序違法、強行征占土地、以租代征、違法征收等均不符合申請裁決條件。标準争議是指:依據的産值标準争議和确定的補償倍數标準争議,其中一項有争議則構成補償标準争議。
第二、申請裁決依要據法定程序進行
首先應向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協調;協調申請要有明确的要求,标準争議的事實依據和證據,科學的計算依據和統計标準。經協調不成或自申請協調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協調的,再向批準征收該土地的政府(國務院或省級)申請裁決。如果當事人對裁決機關作出的裁決決定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但國務院裁決除外。
第三、注意申請人的主體資格
申請人應是征地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具體的說包括:村委會、村民小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賃人。
第四、找準協調和裁決的主管機關
征地補償标準争議裁決是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職責,涉及政府辦公廳、法制機構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三個單位的職能,具體協調、裁決的辦事機構是國土資源部門的法制機構。
根據國土部的要求:征地補償标準争議協調、裁決遵循以下原則:一是要确保公正性;二是要體現便民原則;三是程序透明;四是要體現專業化。
第五、申請裁決的注意事項
1、對進入裁決程序的案件不再接受信訪請求
信訪一直是農民解決征地争議的主要途徑。近年來農民集體上訪反映征地補償安置問題的占集體上訪總數的80%以上,個别地方甚至還高。許多征地補償争議都通過信訪渠道反饋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當地政府,作為信訪事項給予答複,沒有得到有效的解決和處理。因為信訪部門沒有處理和裁決權利。
同信訪相比,征地補償标準争議裁決程序在解決征地補償标準争議糾紛方面更具專業性和規範性。因此,我們建議農民通過申請裁決來解決補償标準争議糾紛。國土部2005年提出要求,今後凡是信訪人通過來信、來訪反映征地補償标準争議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将引導其申請裁決。對于已經受理并在辦理中的裁決案件,信訪人就同一事項提出信訪請求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将書面告知信訪人不予受理。
2、補償标準争議不是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受理範圍
行政複議、行政訴訟雖是解決征地糾紛的主要途徑之一,但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對補償标準争議沒有行政決定權和司法判決權,标準争議裁決作為一項具有土地補償争議自身特點的糾紛解決機制,不是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受理的範圍。
首先,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程序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監督行為,征地補償标準不屬于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範圍,是一種民事權益争議範圍。裁決機關隻能是批準征地的機關即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被申請機關隻能是市、縣人民政府,裁決機關不是征地主體、不是征地實施機關,不是上一級政府而是上級政府即土地征收的批準機關。
其次,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強調的是糾錯功能,主要表現在撤消具體行政行為上,對權益争議不适用于調解;而征地補償标準争議裁決是以解決補償權益糾紛為目的,可以适用調解,在調解不成時才行使裁決權;
第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内容涵蓋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而裁決制度專門針對征地補償标準争議,專業化程度更高;并不針對批準征地的行政批複行為和在征地過程中有關政府實施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總之,農民面對征收土地行政行為的不滿,一定要分清是非。采取不同的法律救濟途徑,切莫不知所以、盲目上訪,造成矛盾激化。那樣,不僅不能有效的維護自己的權利,還會勞民傷财,對補償标準有争議的不妨按照法律程序行使自己的權利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