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一)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
n(二)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于黨的政策問題的讨論。
n(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n(四)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
n(五)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n(六)在黨組織讨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n(七)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n(八)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并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複。
現行權利
2021年1月4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産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全文公布。這是繼2004年條例修訂以來,黨中央再一次對該條例作出修訂。
修訂後的條例共5章52條。在以黨章為根本遵循、繼承和堅持2004年條例仍然适用的規定基礎上,修訂後的條例以完善為着力點,對黨員權利具體有哪些、怎樣行使權利、如何保障黨員權利的行使等進行了規定。
明确黨員享有13項權利。
此次條例修訂後的一個重要變化,就是将第二章的章名從“黨員權利”修改為“黨員權利的行使”。多出的三個字,強調的是黨員要本着對黨高度負責的政治責任感,積極主動行使權利。
舉例來說,該章規定黨員有黨内監督權,黨員要敢于開展監督,通過進行批評、揭發、檢舉以及提出處理、處分要求,切實發揮民主監督作用。
作為制定條例的根本遵循,黨章原則規定了黨員享有的8個方面權利。
修訂後的條例在第二章中對黨員享有的各項權利作出具體規定,用13個條文将黨章規定的8個方面黨員權利進一步明确細化,即:黨内知情權、接受黨的教育培訓權、黨内參加讨論權、黨内建議和倡議權、黨内監督權、黨内提出罷免撤換要求權、黨内表決權、黨内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内申辯權、黨内提出不同意見權、黨内請求權、黨内申訴權、黨内控告權。
同時,修訂後的條例還對權利表述方式作了創新,具體到每項權利,都采用“權利名稱+權利内容”的方式進行表述,既直觀反映權利的實質,又準确表達權利的内容。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