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級别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第五章法官的管理n第二十六條 法官實行單獨職務序列管理。n
法官等級分為十二級,依次為首席大法官、一級大法官、二級大法官、一級高級法官、二級高級法官、三級高級法官、四級高級法官、一級法官、二級法官、三級法官、四級法官、五級法官。n
第二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為首席大法官。n
依照該法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即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首席大法官。n
就中國的政治構架而言,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首先是執政黨中央領導集體的成員,同時作為中國法院系統的最高領導人,在整齊劃一的國家幹部序列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進入黨和國家領導人序列。n
在黨組領導成員、院行政領導班子與大法官“三位一體”的中國最高法院領導體系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權力顯得多元而廣泛。n
作為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首席大法官有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n
作為最高法院的黨組書記,院長還是中共中央委員會的重要一員,根據黨管幹部的組織原則,他和他所領導的最高法院黨組自然擁有對下屬機構幹部的考察、建議、任免權力。此外,盡管上下級法院保持獨立,但最高法院對地方法院領導班子亦有充分的影響力。這使得首席大法官擁有對人事上的廣泛影響力。n
同樣,最高法院的領導班子均有相關匹配的政治待遇。在兩位黨組副書記中,按照過去的慣例,一位為中共中央委員,另外一位則擔任中紀委常委,前者由常務副院長兼任,并被《公務員法》明确為正部長級别。
事實上,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等主要領導參與的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還擁有廣泛的權力,比如制定司法解釋,總結審判經驗,讨論決定典型案例等等。n
在這個重要的機構之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雖然和其他委員擁有相同的表決權,但因其主持審判委員會會議,所以擁有由此帶來的程序性權力,同時還“可以決定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人員”。
曆屆
第一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任院長、中華人民共和國首席大法官
沈鈞儒
第二任院長
董必武
第三任院長
謝覺哉
第四任院長
楊秀峰
楊秀峰
第五任、第六任院長
江華
第七任院長
鄭天翔
第八任、第九任院長
任建新
第十、第十一任院長
肖揚
第十二任院長
王勝俊
任免程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一般為五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現任大法官簡介
周強,男,漢族,1960年4月生,湖北黃梅人,1976年8月參加工作,1978年9月加入中國共産黨,西南政法學院研究生院民法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曆,法學碩士學位。n現任中共十九屆中央委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審判委員會委員,首席大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