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根據國家标準《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線第 2 部分 :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2009)的相關規定,交通标志按其作用分類,分為主标志和輔助标志兩大類。禁令标志是交通标志中主要标志的一種,對車輛加以禁止或限制的标志,如禁止通行、禁止停車、禁止左轉彎、禁止鳴喇叭、限制速度、限制重量等。
禁令标志的顔色,除個别标志外,為白底,紅圈,紅杠,黑圖案。圖案壓杠。禁令标志的形狀為圓形、八角形、頂角向下的等邊三角形。禁令标志有42種。
法律規定
(一)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公路交通标志标線優化提升專項工作的通知(交公路明電〔2021〕127号)
公路交通标志标線是傳遞規範化信息、服務疏導交通的重要設施,對提高公路通行能力、改善車流行駛條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真執行标準規範,按照部統一部署,結合公路新改建工程、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及國家公路網命名編号調整等工作,持續完善公路交通标志标線,提高了出行安全和服務水平。但區域之間、城鄉之間公路交通标志标線不夠統一、連續等問題仍不同程度存在,随着
公路路網密度加大,路段功能變化,綜合交通運輸發展以及城鎮化建設加快,對複雜路網下多路徑指引、間接指引以及與其他運輸方式銜接指引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為适應新需求,建設人民滿意交通,服務公衆安全便捷出行,交通運輸部決定開展公路交通标志标線優化提升專項工作,現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目标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重點聚焦高速公路、新舊公路并行交彙以及交通組織複雜路段等,深入評估交通标志标線與關聯路網協同适應狀況,以需求和問題為導向,優化信息指引,更好地服務公衆出行,不斷提高公路網整體運行效能,持續提升公路交通安全和服務水平。
二、工作原則
(一)需求導向,動态完善。建立公路交通标志标線适應性評估工作機制,對運營期路網結構、交通運行狀況發生較大變化的,應進行動态評估,根據評估結論,采取優化調整措施,調整後做好觀測監測,确保符合實際使用需求。
(二)統一規範,信息連續。堅持全國一盤棋,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标準規範中交通标志标線有關信息内容、顔色、形狀、字符、圖形、尺寸等強制性要求,連續傳遞規範化信息。
(三)落實責任,完善制度。強化長效機制建設,督促落實交通标志标線建設和管理主體責任,進一步完善交通标志标線變更申請、審查、調整程序。
三、優化提升重點範圍
對在用和在建公路交通标志标線開展排查評估和優化提升,重點為以下路段:
(一)高速公路樞紐互通立交及上遊影響路段,特别是高速公路共線段起(終)點樞紐互通立交、建設時序間隔較長的高速公路間樞紐互通立交、帶有收費站功能的樞紐互通立交。
(二)高速公路出入口路段,包括一般互通立交出入口,服務區和停車區出入口,隧道與互通、服務區、停車區出入口間距較小的路段。
(三)車道數增減變化路段及過渡段。
(四)其他路段,包括繞城高速、穿城普通公路、多運輸方式銜接路段等,路網完善引發交通流量、流向變化較大路段,路網複雜等路段。
四、工作任務和要求
(一)在用公路。
1.排查梳理,科學評估。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線》(GB 5768)、《公路路線标識規則和國道編号》(GB/T 917)、《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線設置規範》(JTG D82)等現行标準規範對重點路段進行排查評估,從路網和交通運行狀況、駕駛人需求、交通事故和違章情況、環境條件等方面對現狀交通标志标線開展綜合評估,建立需求清單和措施清單(以下稱兩個清單)。
2.重點路段優化提升。針對發現的新需求和存在的問題,結合重點路段在路網中的位置、交通流特性和服務對象,制定優化方案并予以實施。加強精細化設計,準确選取關鍵設計節點,設計文件應明确交通标志标線設置位置、顔色、形狀、尺寸和材料、施工工藝等技術要求,複雜路段必要時進行多方案比選,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咨詢。重點路段新增或變更标志标線可能對通行産生影響的,應加強事前影響分析、做好事後跟蹤觀測。
3.加強标志标線設置動态調整管理。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交通标志标線設置管理,建立完善變更調整程序。對于非公路部門設置且未辦理審批手續的标志,由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征求相關單位意見,确需保留的,應完善審批和登記手續;設計及設置不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标準規範的,應采取調整、改造、更換等措施;已停用或廢止的,由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拆除或清理。
(二)在建公路。
1.提升标志标線設計針對性。在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标準規範基礎上,綜合考慮路網銜接、沿線設施及環境條件等因素,結合車道設置、交通流特點對标志标線進行統籌設計,注重連續、協調,并充分考慮駕駛人員需求。在符合有關強制性規定且滿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條件下,積極審慎使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産品,并做好使用效果跟蹤觀測。
2.嚴格設計審查和工程驗收。結合安全性評價情況,加強标志标線設計文件審核,重點核查強制性标準符合性、與其他專業設計協調性、路網運行及相鄰路段協同性等。鼓勵标志标線施工前現場确認設計、完工後實地檢驗行車效果,必要時優化完善設置方案。建設期間因路網改變需調整标志标線設計方案的,應完善變更程序。交通标志标線等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嚴格驗收程序。
五、工作安排
(一)準備階段(2021年6月底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并發布實施方案,明确技術路線、實施重點和具體要求,分解目标任務,建立工作機制。
(二)排查評估階段(2021年7月至8月15日)。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建設單位及公路管理機構等,開展在用公路交通标志标線排查評估和在建公路交通标志标線設計評估,建立“兩個清單”。
(三)優化提升階段(2021年11月15日前)。對照“兩個清單”,制定交通标志标線優化提升方案,并按要求做好實施工作。
(四)總結階段(2021年11月底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全面總結本轄區工作實施情況,提煉經驗、完善制度,研究建立長效機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保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分解落實工作任務,細化工作措施,精心組織有關單位按計劃、有組織地推進實施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問題。公路建設和經營管理單位要完善工作機制和制度措施,抓好工作落實。
(二)強化技術指導。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院作為此次專項工作的技術支持單位,為實施工作提供技術支撐。各省(區、市)也要依托相關技術單位,加強技術指導。技術支持單位要深入現場,積極配合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和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及時研究解決重大技術問題。
(三)加強協作聯動。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積極協調同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滿足交通管理需要的前提下,做好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視頻取證設備及相關标志标線優化調整工作,特别是要及時清理調整已停用、廢止的視頻取證設備及相關标志标線。
(四)緊密聯系群衆。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積極引入社會監督機制,主動對接公路交通出行、導航服務企業,充分了解群衆意見,通過組織問卷調查、開展體驗式服務、加強互動交流等方式,了解社會關切。
(五)強化督促落實。建立工作動态和信息跟蹤報送制度,确定工作聯絡員。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分别于8月25日前向部報送排查評估工作進展、于11月底前報送工作總結報告。部将根據工作進展情況,适時組織技術單位進行動态跟蹤和技術指導,确保專項工作任務落實到位。
(六)建立長效機制。在短期優化提升的基礎上,各地要總結經驗,建立完善交通标志标線動态評估調整長效機制。部将在各地工作基礎上,推進相關标準規範修訂完善,實現公路交通标志标線技術水平的持續提升。
設置規範
(一)公安交警隊和車輛管理所标識制作及設置規範
為統一公安交警隊和車輛管理所标識(以下簡稱“标識”)的制作和設置工作,制定本規範。
1、标識的種類和顔色
(1)“标識”分為門楣豎式标牌、門楣橫式标識、指路标牌和門口燈箱标識4種。
(2)“标識”顔色為警藍色和白色相間(色标見下圖)。
PANTONE2745C(略)
純白色(略)
2、标識的設置原則
(1)公安交警大隊(含高速公路交警大隊)、交警中隊和車輛管理所必須設置“标識”。
(2)在同一地點辦公的公安交警大隊和交警中隊,或者集中辦公的城市交警中隊,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置“标識”。
3、門楣豎式标牌的尺寸、文字編排、材質、設置要求及式樣
(1)門楣豎式标牌高為2000mm,寬為 350mm。門廳較高的,可根據門廳高度同比例放大。
(2)門楣豎式标牌為藍底白字,由中文和英文兩部分組成。上部為中文,内容為公安交警隊或車輛管理所名稱,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内容是“市(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 (大)隊”,第二部分内容是“大(中)隊/車輛管理所”,中文字體為文鼎CS大黑,簡體;下部為英文“TRAFFIC POLICE STATION”或“VEHICLE MANAGEMENT STATION”,字體為ARIALBLACK。在少數民族地區,英文可用少數民族文字代替。
(3)門楣豎式标牌材質可以選用木材、型材或其他材料。
(4)門楣豎式标牌應設置在公安交警隊或車輛管理所建築物入口處右側的醒目位置。
(5)門楣豎式标牌的樣式和尺寸見圖A-1、圖A-2,效果圖見圖A-3。
4、門楣模式标識的尺寸、文字編排、材質、設置要求及式樣
(1)門楣橫式标識的高度應與主體建築物門楣實際高度相匹配。
(2)門楣橫式标識為藍底白字,由中文、警徽和英文三部分組成,從左至右依次排列。左側為中文“交通警察”,字體為文鼎CS大黑,簡體;中間為彩色警徽,式樣和顔色應滿足公共安全行業标準《人民警察警徽技術标準》 (GA244)的要求;右側為英文“TRAFFIC POLICE”,字體為“ARIAL BLACK”。在少數民族地區,英文可用少數民族文字代替。
(3)門楣橫式标識底色和文字可以選用外牆塗料、貼膜、噴繪或其他材料。警徽可以選用金屬、亞克力、反光膜、噴繪或其他材料。
(4)門楣橫式标識應噴塗或粘貼在公安交警隊或車輛管理所主體建築物入口處居中醒目位置。
(5)門楣橫式标識的樣式和尺寸見圖A-4,效果圖見圖A-5。
5、指路标牌的尺寸、文字編排、材質、設置要求及式樣
(1)指路标牌長為2000mm,寬為3000mm。
(2)指路标牌為藍底白字,由中文、英文、電話号碼(含區号)和距離标注三部分組成,内容橫向排列。上部為中文,内容為公安交警隊或車輛管理所名稱,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内容是“市(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大)隊”,第二部分内容是“大(中)隊/車輛管理所”,字體為文鼎CS大黑,簡體;中部為英文“TRAFFIC POLICE STATION”或“VEHICLE MANAGEMENT STATION”,字體為 ARIAL BLACK。在少數民族地區,英文可用少數民族文字代替;下部為電話号碼和距離标注,字體為ARIAL BLACK。
(3)指路标牌基材是原色鋁合金闆,面材是藍色和白色反光膜。反光膜應符合國家标準《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GB/T18833)的要求,其中,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及城市主幹路的指路标牌應采用一至三級反光膜;二級或三級公路及一般城市道路的指路标牌應采用四級以上反光膜;四級公路和流量小的其他道路可使用四級或五級反光膜。
(4)指路标牌設置在車輛、行人行進方向,距公安交警隊、車輛管理所200至500米易于發現的地點,一般設置在車行道右側的人行道、路肩,中央分隔帶上。指路标牌安裝于懸臂上,應符合國家标準《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線》 (GB5768)的相關要求。一般道路,指路标牌下邊緣到路面的淨空高度應大于4500mm;高速公于5000mm。
(5)指路标牌的式樣和尺寸見圖B-1、圖 B-2,效果圖見圖B-3。
6、門口燈箱标識的尺寸、文字編排、材質、設置要求及式樣
(1)門口燈箱标識高為965mm,寬為 605mm,厚為170mm。
(2)門口燈箱标識上部為白底彩色警徽,下部是藍底白字。中文是“交警大(中)隊”或“車輛管理所”,字體為文鼎CS大黑,簡體;英文是“TRAFFIC POLICE STATION”或“VEHICLE MANAGEMENT STATION”,字體為ARIAL BLACK。警徽和藍色圖文在箱體内側印制,警徽的式樣和顔色應符合公共安全行業标準《人民警察警徽技術标準》(GA244)的要求。
(3)門口燈箱标識的邊框部分采用鋁合金,主龍骨立柱采用型材,内設3隻20W電感式日光燈管,發光功率不小于60W。
(4)門口燈箱标識的設置應醒目,可懸挂在公安交警隊或車輛管理所門口建築物上,也可設置在公安交警隊或車輛管理所入口的道路一側,燈箱的上邊緣距離地面不小于2350mm。
(5)門口燈箱标識的式樣和尺寸見圖C- 1、圖C-2,效果圖見圖C-3。
7、安裝要求
(1)“标識”安裝要牢固,保證在正常使用情況下不脫落、不傾倒。
(2)使用門口燈箱标識的單位,應保證在燈箱開啟後通電發光。
(3)“标識”所使用的文字要規範,不出現繁體字和錯别字。
圖A-1、門楣豎式标牌的式樣和尺寸(大、中隊)(略)
單位:mm
前綴中文:××市(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大)隊字體:文鼎CS大黑
後綴中文:××大(中)隊 字體:文鼎CS大黑
英文:TRAFFIC POLICE STATION 字體:ARIAL BLACK
标牌面闆底色采用警藍色(PANTONE 2745C)
中英文字采用白色
區域A1和區域A2内放置該單位屬地文字并撐滿灰色區域,字體寬度不變,高度和字距根據内容多少改變
區域A1和區域A2内文字的大小相同,字距根據内容多少改變
區域B内放置該單位名稱,如“×××隊”文字并撐滿灰色區域,字體寬度不變、高度和字距根據内容多少改變
區域C内放置交警隊的英文或少數民族文字并撐滿灰色區域,文字大小和字距根據内容多少改變
圖A-2、門楣豎式标牌的式樣和尺寸(車輛管理所)(略)
單位:mm
前綴中文:××市(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大)隊字體:文鼎CS大黑
後綴中文:車輛管理所字體:文鼎CS大黑
英文:VEHICLE MANAGEMENT STATION字體:ARIAL BLACK
标牌底色采用警藍色(PANTONE 2745C)
中英文字符采用白色
區域A1和區域A2内放置該單位屬地文字并撐滿灰色區域,字體寬度不變,高度和字距根據内容多少改變
區域A1和區域A2内文字的大小相同,字距根據内容多少改變
區域B内放置該單位名稱“車輛管理所”文字并撐滿灰色區域,字體寬度、高度和字距不變
區域C内放置車輛管理所的英文或少數民族文字并撐滿灰色區域,文字大小和字距根據内容多少改變
圖A-3、門楣豎式标牌效果圖(略)
圖A-4、門楣橫式标識式樣和尺寸(略)
單位:H是建築物門楣實際高度
中文:交通警察字體:文鼎CS大黑底色采用警藍色(PANTONE2745C)
英文:TRAFFIC POLICE字體:ARIAL BLACK 中英文字及裝飾條采用白色
警徽式樣和顔色執行公共安全行業标準《人民警察警徽技術标準》(GA244)
區域A内放置“交通警察”文字并撐滿灰色區域,字體寬度、高度和字距根據門楣高度算出具體尺寸
區域B内放置“TRAFFIC POLICE”文字并撐滿灰色區域,字體寬度、高度和字距根據門楣高度算出具體尺寸
圖A-5、門楣橫式标識效果圖(略)
圖B-1、指路标牌的式樣和尺寸(大、中隊)(略)
單位:mm
前綴中文:××市(縣)公安局交通警察支(大)隊字體:文鼎CS大黑
後綴中文:××大(中)隊字體:文鼎CS大黑
英文:TRAFFIC POLICE STATION字體:ARIAL BLACK
底色采用警藍色(PANTONE2745C)
字符和邊框采用白色
區域A内放置該單位屬地文字并撐滿灰色區域,字體高度不變,寬度和字距根據内容多少改變
區域B1内放置該單位名稱,如“×××隊”文字并撐滿灰色區域,字體高度不變,寬度和字距根據内容多少改變
區域B2内放置交警隊英文文字并撐滿灰色區域,字體高度、寬度和字距不變
區域C1内居左放置電話号碼(含區号)并上下撐滿灰色區域,文字大小和字距根據内容多少改變
區域C2内居左放置距離标注并上下撐滿灰色區域,文字大小和字距根據内容多少改變
圖B-2、指路标牌的式樣和尺寸(車輛管理所)(略)
單位:mm
前綴中文:××市(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大)隊字體:文鼎CS大黑
後綴中文:車輛管理所字體:文鼎CS大黑
英文:VEHICLE MANAGEMENT STATION字體:ARIAL BLACK
底色采用警藍色(PANTONE 2745C)
字符和邊框采用白色
區域A内放置該單位屬地文字并撐滿灰色區域,字體高度不變,寬度和字距根據内容多少改變
區域B1内放置該單位名稱“車輛管理所”文字并撐滿灰色區域,字體高度、寬度和字距不變
區域B2内放置車輛管理所英文文字并撐滿灰色區域,字體高度、寬度和字距不變
區域C1内居左放置電話号碼(含區号)并上下撐滿灰色區域,文字大小和字距根據内容多少改變
區域C2内居左放置距離标注并上下撐滿灰色區域,文字大小和字距根據内容多少改變
圖B-3、指标路牌效果圖(略)
圖C-1、門口燈箱标識的式樣和尺寸(大、中隊)(略)
單位mm
中文:交警大(中)隊字體:文鼎CS大黑
英文:TRAFFIC POLICE STATION字體:ARIAL BLACK
警徽在箱體内側印制,執行公共安全行業标準《人民警察警徽技術标準》(GA224)
警徽所在方框背景底色采用白色
中英文所在框背景底色采用警藍色(PANTONE2745C)
中英文印制,顔色采用白色
燈箱邊框采用鋁合金
内設三隻20W電感式日光燈管,發光功率≥60W.便于維修更換
區域A内放置“交警×隊”文字并撐滿灰色區域,字體高度、寬度和字距不變
區域B内放置交警隊英文文字并撐滿灰色區域,字體高度、寬度和字距不變
圖C-2、門口燈箱标識的式樣和尺寸(車輛管理所)(略)
單位:mm
中文:車輛管理所 字體:文鼎CS大黑
英文:VEHICLE MANAGEMENT STATION 字體:ARIAL BLACK
警徽在箱體内側印制,執行公共安全行業标準《人民警察警徽技術标準》(GA224)
警徽所在方框背景底色采用白色
中英文所在框背景底色采用警藍色(PANTONE2745C)
中英文印制,顔色采用白色
燈箱邊框采用鋁合金
内設三隻20W電感式日光燈管,發光功率≥60W.便于維修更換
區域A内放置“車輛管理所”文字并撐滿灰色區域,字體高度、寬度和字距不變
區域B内放置車輛管理所英文文字并撐滿灰色區域,字體高度、寬度和字距不變
圖C-3、門口燈箱标識效果圖(略)
立法觀點
交通信号燈、交通标志、交通标線的設置
交通信号燈、交通标志、交通标線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标準,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其設置以後,應當随時保持清晰、醒目、準确、完好并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
單位作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釋義及實用指南,引用101-102頁
第三款是關于交通信号燈、交通标志、交通标線設置的規定。本款是從交通信号燈、交通标志、交通标線設置的技術要求、設置質量以及保證合理使用的角度上所作的規定。本款規定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交通信号燈、交通标志、交通标線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标準。交通信号燈的設置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信号燈安裝規範的要求,根據道路寬度、交通流量以及交通安全的考慮,設置交通信号燈。交通信号燈設置的種類應當齊全,安裝應當規範,配時應當合理,并符合技術要求。交通标志、交通标線的設置應當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線的标準、質量要求和檢測方法等規定進行。
設置和施劃交通标志和标線,要結合道路線型、交通設施等情況,以确保行車安全和交通暢通為目的,設置不同種類的交通标志,以及施劃不同的交通标線,并要做到科學規範、整潔美觀、清晰醒目、齊全有效,滿足交通管理的實際需要。二是道路交通信号燈、交通标志、交通标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并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道路交通信号燈、交通标志、交通标線是提供給車輛駕駛人和行人有關道路的交通信息,用以管理和引導交通的安全設施。因此,交通信号燈、交通标志、交通标線的設置,要以保證車輛和行人安全為目的,結合道路線型、交通設施等情況,總體考慮布局,避免出現内容互相矛盾、重複的現象,并且當交通信号燈、交通标志、交通标線不符合交通需求時,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調整,使車輛駕駛人和行人在交通信号燈、交通标志、交通标線的引導下,能夠順利、快捷地抵達目的地。三是交通信号燈、交通标志、交通标線設置以後,應當随時保持清晰、醒目、準确、完好。隻有足夠清晰、醒目的交通信号燈、交通标志、交通标線,才能被車輛駕駛人和行人準确地認讀,從而指導其交通行為。要保持交通信号燈、交通标志、交通标線的清晰、醒目、準确、完好,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1、交通信号燈、交通标志、交通标線設置的地方應明顯突出;
2、交通信号燈要有足夠的亮度,交通标志應有适當的安裝角度及照明,交通标線則要色彩鮮明、醒目;
3、交通信号燈、交通标志、交通标線的設置應滿足一定的視認距離;
4、對交通信号燈、交通标志、交通标線應當定期進行檢查,發現交通信号燈、交通标志出現毀損、交通标線模糊不清等情況,應當及時進行清洗、修理、更換和安裝。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條
對校車行駛線路道路通行條件的安全保障
單位作者: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起草小組
來源: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釋義 引用95-97頁
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通行條件有沒有安全保障,直接影響甚至決定着校車通行能否安全。特别是我國山區面積大,河流湖泊多,各地地理條件差異很大,道路通行條件十分複雜。要保障校車通行安全,必須考慮校車行駛路線的路況條件,在規劃校車行駛線路時,盡可能選擇通行條件較好、安全有保障的路段。為此條例明确規定,校車行駛線路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這主要是針對山區的情況作出的規定。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在考慮校車行駛線路時,要進行實地勘查,選擇的校車行駛路線要盡量避開上述危險路段。更重要的是,在審查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時,教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對包括校車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在内的校車運行方案認真審查把關,必要時對校車的行駛線路應當實地勘查,确保校車行駛線路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
考慮到我國地理條件的實際情況,在有的地區,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是學生上下學必經之路,校車行駛線路确實無法避開這些路段,這種情況下必須采取相應的措施,把安全風險降到最低,最大限度地保障校車安全,加強安全保障。為此條例明确規定,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标準對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這裡所說“道路管理單位”是指道路行政主管部門,在城市是指城建部門,公路則是指交通部門;“道路養護單位”是指道路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道路管理機構,如交通部門設立的公路局;道路“交通設施”則根據其性質分别由公安機關、交通、城市建設等部門進行管理、養護。“标準”則是指《道路交通标志标線》等國家标準。“警告标志”是為駕駛人預示道路上某一地段、某一地點的道路狀況和周圍情況,警告駕駛人注意危險地點的交通标志。根據《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線》的規定,警告标志共有42種。例如:“隧道”、“注意行人”、“慢行”、“窄橋”、“路面不平”、“事故易發路段”、“急彎”、“陡坡”、“注意危險”、“過水路面”、“易滑”等标志。
條例的這一規定,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是一緻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在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等危險路段,按照國家标準設置警告标志、減速和防護設施。
相關法條:《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案例剖析
行政機關在适用優勢證明标準的簡易程序處罰案件中可以合理運用事實推定規則
—張某訴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機動大隊交通行政處罰案
案例要旨
行政機關依法适用簡易程序進行處罰的案件,行政訴訟中應當适用優勢證明标準。當事實真相不明時,在厘定作為行政處罰基礎的待證事實的基礎上,法院可以合理運用事實推定規則,即依據法律規定、事實或者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斷出另一事實存在。
案件索引
一審:某市白下區人民法院(2012)白行初字第7号(2012年5月14日)
二審: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甯行終字第50号(2012年9月20日)
案件詳情
原告訴稱:被告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機動大隊(以下簡稱市交管局機動大隊)行政處罰行為認定事實不清,适用法律錯誤,請求人民法院法院依法撤銷320101-19xxx774号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并要求被告退回罰款100元。理由如下:(1)從被告提供的兩張曝光照片看,原告發現停車地段無任何禁止停車标志和标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圖像取證技術規範》5.2.4模式四規定,圖像取證設備獲取的圖片中應包含清晰辨認機動車行駛方向上的标志指示、機動車尾部全景特征、号牌号碼等信息,适用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包括:機動車違反禁令标志指示等。原告認為,上述規範是由标準制定機構向公安部推薦的規範。若公安部采納,則各地公安交管部門必須強制執行。
因此,上述規範具有對外約束力。此外,依據《江蘇省道路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查處交通違法行為工作規範》第6條規定,監控信息資料應當清晰、完整地記錄道路交通信号、違法車輛行駛狀态、違法行為、違法時間、地點,以及違法車輛的車型、顔色、牌号、外觀等信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5條規定,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燈、交通标志、交通标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16條規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設置應當遵循科學、規範、合理的原則,設置的地點應當有明确規範相應交通行為的交通信号。而被告作為證據處罰原告的照片上,并沒有禁止停車的交通信号。因此,原告認為被告的證據不能成立;
(2)原告當日從本市護城河南路,自東向北右轉駛人停車地點。因該地點沒有快慢車道的隔離欄,故原告認為原告的停車地點屬于混合車道,而非快車道。護城河南路與大橋南路的路口,被告亦未設置禁止停車的标志,故原告無法知道大橋南路上禁止停車。因此,原告不存在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第44條的行為;(3)被告隻提供了大橋南路轉盤入口處有禁止停車标志的證據,就認為原告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的規定。原告認為,恰恰是被告違反了這一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規定是處罰違法行為的通用條款,而第93條規定是處罰違停的特别條款。既然該法有特别條款,被告就應适用特别條款,而非通用條款。至于被告認為原告違反《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57條第1項規定的觀點,也是錯誤的。因為《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是下位法,該條例必須服從上位法,即《道路交通安全法》。
被告市交管局機動大隊辯稱:2011年10月26日9時37分,被告通過設置在本市鹽倉橋廣場至新民路自南向北路段(家樂福超市對面)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拍攝記錄了原告所有的小型轎車在快車道停車,該車違反了該路口(鹽倉橋廣場往新民路方向)設置的禁止停車标志,存在違反禁令标志指示的違法行為。2011年11月17日,原告到被告處接受曝光處理,并在确認被告向其出示通過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拍攝的違法照片後,簽收了編号為320101-19xxx774号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被告認為,被告作為本市轄區内的交通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具有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予以查處的法定職權。
本案中,被告設置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能夠确定原告所有車輛曾于2011年10月26日9時37分停在快車道,該車輛存在違反禁令标志指示的違法事實。被告針對該起違法行為,在向相對人交代其具有陳述、申辯等權利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第44條、第90條、第114條,《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57條第(1)項的規定,對原告作出罰款100元的行政處罰。該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确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并無不當。至于原告提及的曝光照片上沒有禁止停車标志和标線,違反取證規範的問題,被告認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圖像取證技術規範》(GA/T832-2009)隻是推薦性行業标準。一般而言,,推薦性行業标準隻是鼓勵實施,對内指導,并非是對社會(行政相對人)普遍适用的強制性規範。即便是強制性規範,也有對内和對外之分,對内的約束力不能轉化為對外的所謂權利。此外,經被告核實,本市鹽倉橋廣場向新民路方向人口處所設置的禁止停車标志清晰、醒目、準确、完好,原告駛入該路段時未盡注意之義務,未按照所設置的交通信号通行,故原告的違法事實清楚。據前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張某于2005年8月9日初次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資格。2011年10月26日9時37分23秒至當日9時40分19秒,原告将其駕駛的蘇ACG631小型轎車停靠在某市鹽倉橋廣場至新民路自南向北路段漢江線公交停靠點附近,被設置于該路段家樂福超市對面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拍攝記錄。該鹽倉橋廣場至新民路自南向北路段在鹽倉橋廣場入口處設有禁止停車标志。針對原告的上述行為,被告某市交管局機動大隊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編号為320101-19xxx774号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查明:張某于2011年10月26日9時37分,在新民路至鹽倉橋廣場路段實施機動車違反禁令标志指示的違法行為(代碼13443),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第44條。被告市交管局機動大隊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第114條,《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57條第(1)項的規定,對原告張某作出罰款100元的處罰決定。
裁判結果
某市白下區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白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決: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後,張某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以同樣的事實作出(2012)甯行終字第50号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市交管局機動大隊作為法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條、《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3條的規定,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是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細化與補充,與上述法律、法規同時适用于本案的道路交通安全處罰和司法審查。(1)關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事實認定的審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号燈的道路上,應當在确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3條規定,在設有禁停标志、标線的路段,機動車不得停車。
依據《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57條第(1)項規定,機動車駕駛員違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線、警告标線指示的處以100元罰款。本案在卷證據證實,由法定部門設置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了張某駕駛的蘇ACG631小型轎車,于2011年10月26日9時37分23秒至當日9時40分19秒,停靠在本市鹽倉橋廣場至新民路自南向北路段漢江線公交停靠點附近。鹽倉橋廣場至新民路自南向北路段在鹽倉橋廣場入口處設有禁止停車标志。因此,市交管局機動大隊認定張某存在違反禁令标志指示行為,具有事實根據。張某提出相關部門未在護城河南路與大橋南路的路口設置禁止停車的标志,其自該路右轉至大橋南路,不能看見設置于鹽倉橋廣場入口處的禁止停車标志,從而不應以違反禁令标志指示為由處罰的觀點,經審查,根據《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線》(GB5768.2-2009)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中5.1.5規定,設置于鹽倉橋廣場入口處的禁止停車标志,應當對鹽倉橋廣場至新民路自南向北整條路段具有交通信号指示作用。
同時,張某作為具有道路安全法律規範的認知能力的本地機動車駕駛員,理應對相關标志負有遵守義務。因此,張某以未見有關交通标志作為排除違法責任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納;
(2)關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适用法律、法規的審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該條是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行為法律責任追究的原則性規定。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3條規定,在設有禁停标志、标線的路段,機動車不得停車。該條是對道路上臨時停車的具體性規定。依據《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57條第(1)項規定,機動車駕駛員違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線、警告标線指示的處以100元罰款。
由此,《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57條第(1)項規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3條規定的進一步細化。市交管局機動大隊選擇适用的法律、法規與張某的違法情形是相吻合的,處罰幅度并無不當。對張某所提出的認為應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條而非第90條的觀點,經審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條規定:“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将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相應的,《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56條第(18)項、第58條第(26)項規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條的具體細化與補充。以上法律、法規的條款,主要用于在有交通警察現場執法的情況下,對于未設立禁令标志的道路(支路、街巷)停車泊位以外的臨時停車、臨時停放違法行為的處罰與相應司法審查的法律依據。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條不适用于本案;
(3)關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程序的審查。由于《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圖像取證技術規範》(GA/T832-2009)并非我國公共安全行業的強制性行業标準,本案市交管局機動大隊采集證據的行為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相關強制标準的規定。故張某認為本案兩張曝光照片不能客觀真實的反映當時停車地點有禁止停車标志或标線,其違法行為不能成立的主張,不予支持。被訴處罰決定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43條規定的簡易程序作出的,其内容與形式均符合上述規定,因此被處罰行為程序正當、合法。但是,該處罰決定書重複列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條規定,應予糾正。需要指出的是,在本訴中,作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同時也是道路交通安全的參與者,張某針對道路交通安全行政管理部門在違法行為圖像取證技術規範、法律法規适用與選項、禁令标志設置合理性等方面提出了質疑,其參與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依法維權的意識應予肯定,且取證技術更趨規範化、交通标志設置更趨合理化,也是道路交通安全行政管理工作發展的必然方向。
案例評述
這是一起公安機關适用簡易程序對當事人進行道路交通行政處罰的案件,本行政訴訟在事實審方面有值得探讨之處。被告市交管局機動大隊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曝光照片等證據認定,原告于2011年10月26日9時37分,在新民路至鹽倉橋廣場路段實施了機動車違反禁令标志指示的違法行為。而原告對該節事實的主要反駁意見是,被告提供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曝光照片未能反映原告停車地段有任何的禁止停車标志和标線;雖然被告提供了大橋南路鹽倉橋廣場轉盤入口處有禁止停車标志的證據,但事發當日,原告是從護城河南路自東向北右轉駛人大橋南路上的停車地點,因護城河南路與大橋南路的路口未設置禁止停車的标志,故其無法知道大橋南路上全線禁止停車。審理中,在原告違反禁令标志停車事實能否成立這一問題的判斷上,法院最終運用事實推定規則,綜合全案證據認定,原告主觀上應當知道大橋南路上全線禁止停車,其違反禁令标志停車事實成立,從而認可了被訴行政處罰行為的合法性。
1、正确厘定作為處罰基礎的待證事實
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違法行為是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前提和基礎。一般而言,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必須具備四個要件:(1)行政違法的當事人是具有行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行政違法者實施違法行為主觀上有過錯;(3)違法行為人客觀上存在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4)行政違法行為侵害了行政法律規範所保護的社會關系。
本案事實争議膠着于前述第2個要件能否成立。原告提出,相關部門未在護城河南路與大橋南路的路口設置禁止停車的标志,其當日自護城河南路右轉至大橋南路,并不能看見設置于鹽倉橋廣場入口處的禁止停車标志,因此被告不應以違反禁令标志指示為由對其進行處罰。這實際上就是認為,其主觀上不存在違反禁令标志指示的過錯。為此,原告提供了電腦地圖截屏,欲證明原告當日的行駛路線是從護城河南路自東向北右轉;右轉照片,欲證明原告當日右轉的路口無禁止停車标志;某市交通管理局網絡發言回複,欲證明某市交通管理局承認因設備問題,部分違法行為的取證圖片展示無法達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圖像取證技術規範》(GA/T832-2009)的要求。而被告就這一問題則答辯稱,《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圖像取證技術規範》(GA/T832-2009)并非強制性行業标準,而是推薦性行業标準,一般而言,推薦性行業标準隻是鼓勵實施,對内指導,并非是對社會(行政相對人)普遍适用的強制性規範;鹽倉橋廣場向新民路方向人口處所設置的禁止停車标志清晰、醒目、準确、完好,原告駛人該路段時未盡注意之義務,未按照所設置的交通信号通行,故原告的違法事實清楚。被告并提供了2009年3月30日揚子晚報上刊登的電子眼分布表,證明其在大橋南路涉案路口設置電子眼事宜已通過報紙對外公示。從雙方訴辯情況看,對于原告當日是從護城河南路右轉進入大橋南路,還是從鹽倉橋廣場轉盤進人大橋南路存在争議,但經審查,在卷證據無法确證這一事實。在這一事實真相不明的情況下,如何進一步對事實問題進行審查?我們認為,結合涉案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本案中作為行政處罰基礎的待證事實,并非原告當日行車路線是否能看見全線禁停标志,而是原告是否明知或應知該路段全線禁停、原告實施違反禁令标志指示在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
2、合理運用事實推定規則
在厘定作為行政處罰基礎的待證事實的基礎上,法院在認定本案事實時适用了行政訴訟事實推定規則。推定規則是指依據法律規定、事實或者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斷出另一事實存在的證明規則。行政訴訟證據的推定規則被規定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68條。該條規定:“下列事實法庭可以直接認定:(一)衆所周知的事實;(二)自然規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四)已經依法證明的事實;(五)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前款(一)、(三)、(四)、(五)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根據推定的性質和依據,可将其分為法律推定和事實推定。事實推定是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從已知事實推定訴訟中需要證明的另一事實是否存在的一種證明規則。
本案适用事實推定規則的合理前提在于,本案是一起可以采用優勢證明标準的簡易程序處罰案件。通說認為,行政訴訟證明标準具有差别适用性,以明顯優勢證明标準為原則,以優勢證明标準和排除合理懷疑标準為補充。因為本案屬于行政機關依法适用簡易程序進行行政處罰的案件,處罰形式和幅度的法律設定本身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影響不大,如果對行政機關證明度要求過高,勢必将造成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上花費過多精力,不僅增加行政成本,也不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所以本案應當适用優勢證明标準進行事實問題的審查。
3、在此前提下,事實推定的适用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是無法直接證明待證事實是否存在,因此隻能借助間接事實推斷待證事實;(2)前提事實必須已經得到法律上的确認;(3)前提事實與推定事實之間應當具有必然的邏輯關系;(4)允許對方當事人提出反證,并以反證的成立與否确認推定事實是否成立。
4、本案中,有效證據可以證明以下幾個事實:(1)原告是具有道路安全法律規範認知能力的本地機動車駕駛員,于2005年8月9日初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2)鹽倉橋廣場入口處設置了禁止停車标志,對鹽倉橋廣場至新民路自南向北整條路段具有交通信号指示作用;(3)2009年3月30日揚子晚報上刊登的電子眼分布表,證明被告在大橋南路家樂福超市對面以及路口設置了電子眼,并已通過報紙對外公示;(4)原審法院分别于2012年4月24日、2012年5月10日前往涉案路段就原告的停車地點、禁止停車标志的設置地點進行現場勘查,随機抽取過往車輛駕駛員詢問,結果顯示被抽查的普通本地駕駛員均知曉鹽倉橋廣場至新民路自南向北入口處2011年之前就已設置禁止停車标志,2011年10月該禁止停車标志亦未有變動。結合以上已知事實,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我們最終推定,原告作為具有道路安全法律規範的認知能力的、具有6年以上駕齡的本地機動車駕駛員,主觀上應當知道作為本地主幹道之一的大橋南路全線禁止停車,故其存在違反禁令标志指示的過錯。原告對此雖然提出了一些反證,如電腦地圖截屏和右轉照片,但一則這些證據并不能證明其當日行駛路線是從護城河南路自東向北右轉;二則即便其當日行駛路線是從護城河南路自東向北右轉,對原告以其當日行駛路線上無法看見有關交通标志作為排除違法責任的理由,也不應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在本案訴訟中,作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同時也是道路交通安全的參與者,原告針對道路交通安全行政管理部門在違法行為圖像取證技術規範、禁令标志設置的合理性問題提出了質疑,其參與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依法維權的意識應予肯定,且取證技術更趨規範化、交通标志設置更趨合理化,也應是道路交通安全行政管理工作發展的必然方向。有鑒于此,法院在判決理由部分對此作出了肯定,這有助于增加法院判決的可接受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