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買房

假離婚買房

夫妻的虛假行為
假離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本無離婚的真實意思而因雙方通謀或受對方欺詐而作出離婚的意思表示。假離婚包括兩種情形:一是通謀離婚,二是欺詐離婚。
  • 中文名:假離婚買房
  • 外文名:
  • 别名:
  • 類 别:現象
  • 類 型:買房
  • 特 點:假離婚

現象涵義

假離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本無離婚的真實意思而因雙方通謀或受對方欺詐而作出離婚的意思表示。假離婚包括兩種情形:一是通謀離婚,二是欺詐離婚。通謀離婚,是指婚姻當事人雙方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暫時離婚,等目的達到後再複婚的離婚行為。

法律效力

虛假離婚雖然履行了離婚的程序,但欠缺離婚的條件。因此,對于虛假離婚的效力應當區分以下兩種情形:1、虛假離婚當事人均未與第三人結婚的,其離婚可以被宣告無效。2、虛假離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已經與第三人結婚的,應承認其再婚有效,此時虛假離婚當事人請求宣告虛假離婚無效的請求權消滅,原虛假離婚确定的發生法律效力。

小心官司

銀根緊縮背景下,市民購買二套房是難上加難,有些人就動起了歪腦筋,比如夫妻就扮假離婚,或者使用假離婚證騙買二套房。律師提醒,如果使用假離婚證騙買首套房,可能面臨人财兩空,不僅要支付開發商賠償金,而且可能惹上官司進班房。

假戲真做

律師提醒廣大購房者,在他們曾經辦理的很多實際案例中,有不少“假離婚”弄假成真,最終沒有複合,同時在“離婚”時約定把房産歸屬一方所有,另一方弄巧成拙“人财兩空”。因此,以“假離婚”來規避政策對夫妻中沒有房産的一方存在重大的法律風險,如果假戲真做,那麼無房産一方将很難得到補償,其應有的财産份額将很可能損失。而且即使雙方在離婚時簽訂補充協議,對房屋所有權進行約定,但該約定不具有對抗效力,其權益也很難得到充分保障。

核心内容:“假離婚”現象的存在與蔓延,滋生于當前社會誠信水平不高、社會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大背景之下,同時又反過來對構建和諧社會構成威脅,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離婚,對那些感情确已破裂,難以共同生活的夫妻,在精神上是一種解脫。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流動人口的增加,以及人們在思想意識形态上的變化,一些夫妻假借法律賦予的離婚自由的權利,來規避法律或政策所要求的義務,搞“假離婚”以達到非法目的現象,已屢見不鮮。

下面幾個案例便從不同的側面反映了假離婚的内幕。

案例一:張某與其夫姚某計劃外生有兩胎,為逃避處罰,張某聽信姚某所謂假離婚而暗中保持夫妻關系就可以不受處罰的謊言,遂于1999年11月2日同姚某簽訂了離婚協議到法院離了婚。2000年1月5日,根據群衆舉報,有關部門查清張某違反計劃生育政策,随後她被單位開除公職。2001年姚某又與她人結婚,張某頓覺上當,便以原法院調解書事實不清為由,申請撤銷該調解書。法院經審查後認為,原調解書是在雙方自願、事實清楚的情況下作出的,是合法有效的,遂駁回了張某的申請。

案例二:2000年初,遊某看到銷售稻種市場有利可圖,于是,他從外地購進了一批貨源做起稻種生意。馬某等20多戶農民向他購買“汕優70”稻種94.5公斤,稻苗在抽穗時露了餡,經有關部門鑒定屬假稻種。法院判決由遊某賠償馬某等人的直接經濟損失3萬元。

為逃避債務,遊某與其妻田某演起假離婚的“雙簧”戲,即家庭共有财産,包括新建的“小洋樓”、彩電、音響、冰箱、洗衣機等家電和子女全歸女方所有。他們還将該假離婚協議書交一份給民政部門存檔,緻使馬某等得不到應有賠償款。判決書生效後,馬某等人向法院申請執行,經執行法官調查,遊某與其妻乃是假離婚,于是依法追加田某為該案被執行人,采取強制措施查封了遊某與田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有财産,案件得以順利執行。

案例三:席女士與丈夫結婚15年,原來感情一直很好。1993年男方辭去公職,帶上兩個人所有的積蓄下海南闖蕩,掙來的錢全部寄回家來,經席女士之手存入銀行。随着男方事業上的成功,存單上的數額慢慢由四位數變成了五位數、六位數。

次年春節男方回家來,說那邊生意上出了麻煩,需要一大筆錢。席女士說那好辦,你把家裡的存款拿去,先補上這個“窟窿”。可男方又說,萬一出了“血”還過不了關,說不定他還得“蹲局子”,連累了老婆孩子,讓他于心何忍?不如兩人先辦個假離婚,過了這一段風頭再複婚。

核心提示:因交易房産而“假離婚”的案件确實很多

廣州越秀法院程秀建法官為網友解答“國五條”:打官司假離婚避20%賣房稅不靠譜。

近日樓市的國五條細則出台,其中“出售房産征稅按轉讓所得的20%”的規定飽受争議。這幾天網上出現了很多“避稅”竅門,它們到底靠不靠譜?昨日,越秀區法院民三庭資深法官程秀建稱打官司、假離婚等招數不靠譜。

1.雙方打官司過戶?法官:可能被判合同無效

“買方先把房款給賣方,賣方按房款打欠條給買方,以房産做抵押。然後買方以賣方欠款不還起訴到法院,賣方承認欠款,表示無力償還,願意以房産抵償,最後買方拿着法院判決書去房産中心過戶,不論是否限購,都可以過戶!”

程秀建:這樣做的風險對于買賣雙方來說都比較大。一旦法院經過審查認定雙方的借款行為不真實或為規避稅費,很可能會判決合同無效。那麼,買方已付的購房款就處于賣方控制之下。而且新《民事訴訟法》對惡意訴訟的強制措施規定比較嚴格。這樣的風險不值得冒。

2.離婚結婚玩兩遍?

法官:違反基本道德倫理

“第一步,上家離婚,準備出售的房産歸于上家男;第二步,下家離婚,房産歸于下家男(如果有房産的話);第三步,上家男攜房産和下家女結婚,房産共有;第四步,上家男和下家女離婚,房産歸下家女;第五步,各自複婚!”

程秀建:根據我國民法關于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則要求,民事活動應基于維持公序、保持善良風俗的基礎之上進行。如果為規避一項稅費而不惜離婚、再娶、再離、再婚,且不論這一行為本身對于基本道德倫理的違反,任何一個環節的不正常銜接,影響的将是兩個家庭的幸福生活。如果有人堅持走這樣一條道路,我個人不想作更多評論。

3.離婚售房再複婚?法官:當心有人假戲真做

“将打算賣出的房産歸到夫妻一方名下,然後夫妻離婚,擁有該套房産的一方以家庭唯一住房出售(還需滿5年才能避稅),賣掉後雙方複婚。”

程秀建:因交易房産而辦理離婚的案件确實很多,悲劇也很多。現實中也确有人借機假戲真做,帶着一套自己名下的房子跟小三過起了悠閑的日子。所以應當首先考察一下自己夫妻感情是否經得住這麼折騰。

相關事件

2018年11月,孫某芳與結婚8年的丈夫争吵後打算離婚,在整理材料過程中,卻發現了一份兩人的離婚證。孫某芳告訴媒體,丈夫陳某恭曾任連雲港市海州區洪門派出所副所長,曾經出軌,因此僞造了離婚證用于購置房屋,孫某芳推測,這本假離婚證背後的目的,是丈夫想要轉移婚内财産。

媒體報道,該副所長承認僞造過離婚證,而單位的處罰決定顯示,因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問題”,他受到了“免除職務”、“黨内處分”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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