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目标
追求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産的穩健、持續增值。
投資原則及比例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産淨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産淨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5)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産淨值的40%;
(6)本基金股票投資占基金資産淨值的比例範圍為60%~95%,權證投資占基金資産淨值的比例範圍為0~3%;債券投資占基金資産淨值的比例範圍為0~40%,資産支持證券投資占基金資産淨值的比例範圍為0~20%;
(7)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産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産淨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産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産淨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别)資産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産支持證券規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産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産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1)基金财産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時,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産,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拟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産淨值的0.5%;
(13)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産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債券;
(1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限制。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緻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1)—(8)項規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内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内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基金投資當期出現淨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3.基金當年收益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方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為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将現金紅利按紅利發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未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7.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和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和其他手續費用時,登記結算機構可将投資者的現金紅利按紅利發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
8.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