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内容
歐洲專利局現有19個成員國,分别是:奧地利、比利時、丹麥、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意大利、列支敦士登、盧森堡、摩納哥、荷蘭、葡萄牙、瑞典、瑞士、西班牙、英國、塞浦路斯、芬蘭。該局的4041名工作人員來自以上國家。該局的工作地點分布在德國的慕尼黑、荷蘭的海牙、奧地利的維也納以及德國的柏林四個城市。該局機構的主體部分及多數工作人員集中在慕尼黑和海牙,慕尼黑有1830人,海牙有1681人。
機構設置
歐洲專利局的機構設置分為5個層次,即局、總部、部、處和科。該局設有局長1人,副局長5人。全局共設置5個總部一級的機構,每一位副局長兼任一個總部的第一把手。其中,第一總部設在海牙,負責檢索和文獻工作。其餘的4個總部均設在慕尼黑,其中,第二總部負責全局的行政管理,第五總部負責法律及國際事務。
另外,歐洲專利局還在奧地利維也納設有專利信息中心;在柏林設有分支機構,承擔一部分管理,檢索及文獻工作。
歐洲專利局負責專利申請檢索和審查工作的機構分别集中在海牙第一總部和慕尼黑第二總部,其具體情況如下:海牙第一總部下設5個部級機構,其中第二部具體從專利申請的檢索及其他檢索工作。慕尼黑第二總部下設4個部級機構。
第一部負責流程管理,人員培訓、協調及質量等;第二部為化學審查部;第三部為物理及電學審查部;第四部為機械及一般工藝審查部,目前第二至第四部3個實審部有953名審查員。
由于歐洲專利申請逐年增長較快,盡管審批采取了加快措施,提高工作效率,但仍有積壓。歐洲專利局每年的收支有盈餘,并用該餘額進行新業務大樓、自動化基礎設施建設工作并與美、日一起推行一項龐大的專利自動化無紙計劃。
歐洲是專利制度的搖籃和發源地。
保護特點
通過歐洲專利局在歐洲國家獲得專利權保護有以下幾個特點:
依照歐洲專利公約的規定,一項歐洲專利申請,可以指定多國獲得保護。一項歐洲專利可以在任何一個或所有成員國中享有國家專利的同等效力。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簡化在多國單獨提交專利申請的手續,節約開支,方便申請人;
歐洲專利是按照統一的法律審查批準的。不會因為各國專利法在程序和審查要求的不同而造成不同後果,給申請人以安全感;
歐洲專利審批的效率和質量有保證,要比逐個國家申請程序既快又節省開支,特别是商業上能提高發明的價值;
歐洲專利局采用英、法、德三種語言,對申請人有較大的選擇使用語言的自由,從而也減少了逐一國家以不同語言申請的費用;
歐洲專利局采用檢索與審查分開進行的程序,既有利于申請人對專利申請及時處理,也有利于國際專利合作條約的協調,方便了提交國際專利申請的申請人。
歐專局在加強局内管理、審查、檢索等業務工作的同時,還與各國政府間與非政府間專利工作機構有着良好而廣泛的合作關系。與國家知識産權局在專利領域的合作關系也在不斷發展、加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