曆史起源
歐盟委員會源于《1951年巴黎條約》成立的歐洲煤鋼共同體的四個重要機構之一的高級公署并由莫内出任第一屆主席。随着1958年羅馬條約的簽訂,出現了另外兩個機構:歐洲經濟共同體委員會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委員會,此兩機構是仿效歐洲煤鋼共同體但超國家特質卻大為減少,此時歐洲煤鋼共同體的高級公署被執委會所取代。
1967年這三個機構通過(設立歐洲共同體單一理事會暨單一執委會條約---《合并條約》)合并組成了歐洲共同體,并将其三機構最知執行機構合并成單一的執委會。歐共體執委會是歐盟執委會的直接前身。第一任執委會的主席是比利時的吉恩‧瑞伊(JeanRey),執委會共有14名執委,任期是1967.07-1970.07。1970.07之後執委會的執委人數減少至九位。
直到1995年,曆任主席根據《馬斯特裡赫特條約》歐盟委員會任期為5年,設主席1人、副主席2人。該委員會由20人組成,法國、德國、英國、意大利、西班牙各2人,其他歐盟成員國各1人。
自2003年2月《尼斯條約》開始生效後,歐盟各成員國都選派一名委員。
主要作用
歐盟委員會的任務在《歐洲聯盟條約》221條及以下得到規定。歐盟委員會是整個歐共體行政體系的發動機:
其具有主動權,可以建議法律文件,并為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準備這些法律文件。在法律提案還沒有獲得決議的情況下,歐盟委員會可以随時撤回其法律提案。
作為歐盟執行機構,其負責歐盟各項法律文件(指令、條例、決定)的具體貫徹執行,以及預算和項目的執行。和歐洲法院一起保障共同體法律切實被遵守。作為歐共體在國際舞台的代表,進行特别是商貿和合作方面的國際條約的談判。
組織結構
歐盟委員會設有27個委員,其中一名擔任歐盟委員會主席領導整個委員會,非主席的那些委員也根據其職責領域被稱為歐盟某某(比如外交)事務專員。基本上,歐盟委員會每五年在歐洲議會選舉結束的六個月内換屆。
歐盟委員會主席由歐盟理事會和成員國政府首腦一起決定,并需要得到歐洲議會的贊成。主席被任命後需要和各成員國政府商榷,确定委員會的成員,而主席的這一共同決定委員會成員的權利始于1999年。各成員國都選派一名候選人,随後剛剛完成換屆選舉的歐洲議會對候選人進行調查并就此發表聲明,不過歐洲議會隻能對整個委員會的組成表示反對。随後歐盟委員會将得到成員國的任命。
自2003年2月《尼斯條約》開始生效後,歐盟各成員國都選派一名委員。委員會的成員之間互相平等,共同制定政策。歐盟委員會和歐洲議會一樣,每屆任期五年。
委員會的每個成員都擁有一個由6到9名政治官員組成的工作團隊。
2007年簽署的《裡斯本條約》當中,決定精簡歐盟委員會組織,原先27人(一國一名代表)将自2015年起改為包括主席、副主席在内共18人。
相關資訊
日前,歐盟委員會公布了新的歐盟内部安全戰略《歐盟安全聯盟戰略2020—2025》,新戰略制定了4個優先事項,包括維護面向未來的安全環境、應對不斷發展的威脅、保護歐洲民衆免受恐怖主義和有組織犯罪的危害、建立強大的歐洲安全生态系統,并分别提出具體方案。根據該戰略,歐盟将重點打擊恐怖主義和有組織犯罪,預防和探測混合型威脅,提高關鍵基礎設施的韌性,促進網絡安全和相關技術研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