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佳

歐陽佳

湖南冤獄少年
歐陽佳,1990年出生于湖南省婁底市漣源市七星街鎮,曾被指為持刀搶劫嫌疑人。2009年7月,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公安分局樂坪派出所接到被搶劫報案,歐陽佳被指為搶劫嫌疑人。2009年12月、2010年6月,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法院認定歐陽佳犯搶劫罪,先後兩次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8年。2014年7月14日,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為由宣告歐陽佳無罪,當庭釋放。2015年1月27日,歐陽佳收到《國家賠償決定書》,獲賠46萬多元。
  • 中文名:歐陽佳
  • 外文名:
  • 發生地點: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湖南漣源市七星街鎮

簡介

2009年歐陽佳因持刀搶劫被警方逮捕。歐陽佳事後表示,曾遭到警方毆打。此後,湖南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法院先後判處歐陽佳10年6個月和8年的有期徒刑,歐陽佳不服,要求上訴。

2014年2月27日,婁底中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經審理,婁底中院認為,現場物證及證人證言均不能證明歐陽佳與本案搶劫事實有客觀聯系。此外,數名證人之間的證言存在矛盾,不能證明歐陽佳具有作案時間。在調查過程中,歐陽佳的到案過程也存在重大疑問。原本的嫌犯是“歐陽望”,而被抓捕歸案的卻是歐陽佳。此外,被害人與其他共同作案人對歐陽佳的辨認過程存在疑問;同案人阿輝的多次供述前後矛盾。

婁底中院判決,綜上,歐陽佳參與搶劫的證據存在重大疑點且不能得到合理排除,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鍊,不能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的證明标準。因此,婁底中院對歐陽佳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的無罪判決,宣告歐陽佳無罪。

早期經曆

郭小華與丈夫歐光宗婚後住在婁底市。為躲避計劃生育,歐陽佳在出生1年後就被送到10多公裡山上的大姨家,姨父陳建軍給孩子起名“陳志雄”。“陳志雄”于2005年念初二時辍學與家人一起外出打工時,已在陳建軍家生活了15年。後來,才改名叫“歐陽佳”。

打工兩年後,歐陽佳又回到了七星街鎮,“他說想學學‘師公’,給死去的人做法事,在家也能掙錢”。2008年初,他拜師學藝,開始練習吹唢呐。為了不影響虎溪市場村民的生活,歐陽佳幾乎每天住在陳建軍家。之後的日子,郭小華稱歐陽佳也喜歡在山上住,稱那裡清淨。

從虎溪市場到陳建軍家所在湴塘村紅旗組,要騎20分鐘的摩托車,歐陽佳平時就騎摩托車上山下山。跟師傅出去做完法事,歐陽佳會給老鄰居送煙抽,鄰居們也誇歐陽佳懂事。除了做法事,歐陽佳幾乎每天就在這裡練習唢呐、唱歌、練字,或者在門前的池塘釣魚。

陳建軍印象中,與歐陽佳交往的人很少,除了他大師兄廖志德以外,跟他玩得好的就是鄰居阿鵬,跟虎溪市場附近的人沒有往來。

據歐陽佳向警方供述,他于當年6月30日下午到大姨家,練習吹唢呐,一直到7月4日下午才從大姨家回虎溪村家中。

冤獄事件

含冤入獄

2009年7月3日淩晨1點發生一起起持刀搶劫案。受害人肖某、吳某報案稱,遭5名年輕人持刀搶去現金6500元、手機一台和黃金項鍊一條。後經價值鑒定,共計1.8萬餘元。

案發9天後的深夜,肖某将一名搶劫嫌疑人歐陽輝(化名)扭送到樂坪派出所。歐陽輝向警方承認作案,并稱提議搶劫、分發6把砍刀、安排出租車司機轉移被害人實施搶劫的人叫歐陽望。

7月13日晚上9點,民警趕至歐陽望家中實施抓捕。警方的情況說明稱,民警到漣源市七星街鎮虎溪市場内走訪,群衆反映歐陽望在外打工,隻有其弟歐陽佳在家,民警便将他帶回派出所訊問。

2009年10月中旬,警方找到另四名搶劫嫌疑人。讓人疑惑的是,四人均稱認識歐陽佳,并認定其為提議者、主導者。同時,肖某、吳某也多次辨認出歐陽佳是嫌疑人之一。

法院審判

2009年12月11日,此案在婁星區法院第一次開庭。檢方指控搶劫,認定歐陽佳系主犯,阿輝系從犯。歐陽佳稱指控不屬實,阿輝接受指控。

9天後,婁星區法院作出判決,稱雖沒有歐陽佳的供述,但同案人員、被害人均指認其參與此案,他有作案時間,因此認定其有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6個月,阿輝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歐陽佳上訴。阿輝未上訴并辦理了取保候審,被釋放。

該判決于2010年6月25日被婁底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發回重審。

2013年11月8日,此案二審宣判。婁星區法院判處歐陽佳有期徒刑8年。歐陽佳再次上訴。

沉冤得雪

2014年7月14日,漣源市,被法院宣布無罪後,歐陽佳回到了闊别五年的家中。

獲得賠償

2014年8月4日,歐陽佳向婁星區法院提交國家賠償申請,婁星區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複,2014年10月30日,歐陽佳又向婁底中院提出申請。歐陽佳申請國家賠償165萬餘元,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36.6萬”、“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币100萬”、“律師費及因申訴産生的其他費用26萬”、“五年養老、醫療保險等3萬”。其代理律師襲祥棟曾介紹,“之所以精神損害那塊要價比較高,就是考慮到歐陽佳的年齡,那本該是這個孩子人生最精彩的日子,也是金錢買不回來的。”

婁底中院指出,歐陽佳依法享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而婁星區法院應是此案的賠償義務機關。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歐陽佳案即按照2013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200.69元計算,其被限制人身自由1827天,故依法賠償366660.63元。

另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婁星區法院應向歐陽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複名譽,且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此外,針對歐陽佳提出的律師費、交通費、誤工費等項目,婁底中院認為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對于這一結果,歐陽佳表示:“沒有滿意或不滿意的情緒,現在隻想趕緊拿到錢把欠債還清,然後重新規劃自己的人生。”

2014年7月14日,婁底市中級法院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為由宣告歐陽佳無罪,當庭釋放。

2015年1月28日,歐陽佳收到《國家賠償決定書》,獲賠46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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