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曆史
1.第一代:柳葉針
用一整塊金屬薄片加工而成,針長3~4cm,狀似柳葉,頭部有一個固定長度的針尖,長度約2~3mm,針尖的底部膨大,用于控制入針深度,中間有一凹槽從針尖貫通至針尾。包裝簡易,容易被污染。
2.第二代:塑料壓模成型針
它使用塑料壓模成型,針尖是由不鏽鋼等金屬制成,每個針都配有塑料針帽,包裝更獨立。在使用前脫下針帽,防止污染,針頭細小,操作得當會使病人的痛感有所降低,還能減輕病人的心理壓力;價格低廉,可一次性使用。
一、二代的共同缺點:痛感強,創口大小主要依賴臨床實驗室工作人員的經驗和專業素質,病人創口過于接近工作人員的手指或手套,仍存在造成病人之間血液交叉污染的可能性。
3.第三代:機械采血針
采用機械裝置,針頭采用彈射裝置,幾乎能完全做到準确、快速、深淺适度、直線路徑刺穿皮膚,大大降低了病人的痛楚。基本解決了前兩代采血針痛感強、創口大等問題。
這代采血針外觀有手槍型、鋼筆型等,結構如圖1所示。
圖1 采血筆結構圖
4.第四代:激光采血針
利用激光的強大能量,在瞬間燒化組織,穿透皮膚形成出血點。這種采血儀器形成的創口極小,深度可根據病人的皮膚狀況進行調節(可通過調節激光強度來實現)。此外,這種采血儀器與病人沒有實際的物理接觸,即使有微小血點噴出,也可通過更換激光發射頭的方法來完全杜絕血液交叉污染,是較為安全的采血儀器。
激光采血針外形各異,有大有小,大的如顯微鏡,小的似煙盒,可用于門診采血和床邊采血。隻是在采血過程中,激光采血針會發出噼啪的爆裂聲,同時會散發出淡淡的皮肉燒焦的氣味,令某些病人感到不安。如圖2所示。
采血針的分類及使用方法
1.分體式
分體式采血針是臨床上普遍使用的一次性采血針,基本上代替了上個世紀使用的注射器采血方式,往往是和一次性使用采血管配合使用的。
其結構是在靜脈輸液針的軟管尾端針座上,連接一隻集血針。使用時,需要将集血針旋轉固定在持針器外筒前端,手持靜脈穿刺針對靜脈實施穿刺,成功後,将真空采血管插入持針器後端空腔,使集血針刃口穿過阻血套并刺入真空管膠塞,在負壓作用下,将血液吸入采血管。需要時,如此反複,可實現多管采血;采血完畢,拔出靜脈穿刺針,局部止血,将采血針從持針器上取下,連同靜脈穿刺針丢棄在廢物盒中。
特點:采血針發射後,針芯将被鎖住,使得采血針隻能使用一次,可以保證使用者的安全;按壓式發射的設計給使用者提供了最簡便的操作;高品質、超鋒利的三棱針頭設計,能夠迅速刺穿皮膚,減少病人的疼痛感;多種規格的針頭型号及刺穿深度,适合絕大多數血量采集的需要。
2.筆式采血針
筆式采血針在臨床使用并不多。其結構是貫通的針管,兩端都有鋒利的刃口,針管中下段固定在針座上,前端稱為靜脈穿刺針,後端稱為集血針,集血針表面有阻血套、針管兩端有保護套管。在臨床上,通常和持針器、一次性采血管一起配合使用采血。
使用時,将采血針旋轉固定在持針器外筒前端,實施靜脈穿刺,成功後,将真空采血管插入持針器後端空腔,使集血針後端刃口穿過阻血套并貫穿刺入真空管膠塞,在負壓作用下,将血液抽入采血管内。如此反複,可實現多管次血标本的采集。
3.動脈采血針
動脈采血對于判斷和治療低氧血症有着重要的意義。動脈采血是可以準确判斷低氧血症的依據。
特點:動脈血氣針筒嚴格固定針頭,防止在采集動脈血樣全程中針頭松動所導緻的危險性,采血針筒壁高度的分子緻密度和雙重密閉針栓有效防止血氣标本與外界發生氣體交換。采血前可根據試驗所需預設采血量,使動脈穿刺操作安全簡便、避免血樣浪費。針筒後端孔石設計形成獨特的自動排氣裝置,可在動脈壓作用下将針筒内部殘餘氣體迅速安全地自動排出,避免死腔氣體對動脈血氣檢測結果的幹擾。如圖4所示。
使用步驟:
1)将動脈采血針從無菌包裝中取出。
2)取下動脈采血針帽并放于妥善位置。
3)向外撥動針帽。
4)将芯杆向前推至零刻度線在抽回預設至所需刻度。
5)動脈采血針向下,以45°到90°角進行穿刺。
6)在動脈壓下使樣本充滿預設刻度。
7)樣本采集完畢,立即拔出動脈采血針針頭并用紗布按壓穿刺點至少5分鐘以防止出血。
使用注意事項:
1)如果保護帽已松動或脫落請勿使用。
2)為了個人安全,請勿重複使用采血針。
3)請勿與他人共用同一支采血針,以防交叉感染。
4)采血針固定問題:小拇指按壓連管或者膠帶粘在連管的三分之一處、若條件允許,采血針針尖盡量全部進入血管中。
5)彈管問題:為防止彈管,一手握采血管,一手握采血針尾端。
6)崩血問題:棉簽或針後貼輕輕按壓穿刺點,防止崩血的出現。
7)使用過程中偶見血流速度很慢,可能是真空采血管負壓不夠、患者血稠、血壓低,血管壁堵住采血針針孔。
擴展閱讀
[1]趙金強, 成宇, 劉安定. 使用一次性采血針的幾點注意事項[J]. 中國現代醫生, 2015, 53(05):135-137+141.
[2]顧娜. 一次性采血針進行股動脈采血的方法[J]. 護理實踐與研究, 2009, 6(01):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