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過程
2009年6月30日晚八點三十分張明寶酒後駕車至南京江甯區岔路口地區,連撞九人,導緻六人死亡(包括一個被撞出母體的還未出世的胎兒,他和母親一同遇難)。
當時的目擊者稱“從第一撞擊點到最後撞擊點,大概有二百五十米左右。這輛黑色轎車從飯店門口撞了一個人之後猛地往左打方向盤,撞進了邊上的瓜攤。看瓜攤的人當場死亡。然後扳回方向盤繼續往前逃,撞到了路中間的自行車,車上的人當場死亡。此後又連撞多人,共造成死亡五人,其中還有一孕婦。
刑事拘留
2009年6月30日晚,醉酒駕車造成5死4傷重大交通事故嫌疑人張明寶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經抽血化驗,肇事司機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為每百毫升381毫克,而每百毫升80毫克就屬于醉酒,顯然,肇事司機屬嚴重醉酒駕駛。
經警方調查,肇事司機張明寶,今年44歲,是個體施工隊負責人,挂靠淮安第五建築工程公司南京分公司,家住江甯區東山街道金盛路某小區。審訊過程中,張明寶交代說,30日晚上8點15分左右,他跟人在金盛路一家飯店吃飯,喝了七八兩白酒。飯後,他駕駛蘇ATH900牌号黑色現代索納塔轎車在金盛路由南向北行駛準備回家,車輛失控後沿途先後撞倒9名路人,撞壞6輛路邊停放的轎車。
由于這起事故影響惡劣,2009年拘留,會集法院、檢察院進行了緊急研究。但警方沒有透露張明寶是以何種罪名被刑事拘留。
當事人自述
酒醒後的張明寶意識到自己闖了滔天大禍,面對警方的訊問,他聲音發顫,兩眼通紅,他的手和腿都在不停地顫抖。張明寶說,自己成了“劊子手”十分後悔,願意盡最大努力賠償。他說:“我想想後果真的很害怕,我等于成了劊子手啊!”他說,願意賣房、賣車,盡最大努力賠償死者和傷者家屬,同時希望廣大開車人吸取他的教訓,千萬不要酒後駕車,防止害了自己又害他人。說完,他低下頭,雙手緊緊捂住臉。
事件影響
江甯區“6.30”重大交通事故發生後,江蘇省省委書記梁保華、江蘇省省長羅志軍、南京市市委書記朱善璐、南京市市長蔣宏坤等人高度重視,相繼作出批示。2009年7月1日,市公安局、市紀委、市安監局和市文明辦等部門聯合召開會議,通報交通事故情況。
2009年7月1日起,南京市将開展整治酒後駕車“百日會戰”,對酒後駕駛違法行為一律按上限處罰。市委常委、副市長王受文,市公安局局長徐珠寶等出席會議,并部署全市集中整治酒後駕車工作。
案件争議
在相關部門的通告和媒體報道中,均稱車禍造成5名市民死亡。有網友發出疑問:這個可憐的胎兒,能不能算作一條人命?南京大學法學院張複友教授認為,胎兒滑落時即使有生命迹象,也不能算作生命體,因為它還不具備離開母體自主存活的能力。這是個存在争議的話題。讨論的意義在于,如果胎兒可以算作生命個體,就能享有民事權利。那麼,肇事司機張明寶的罪狀上又将多一條人命,而孕婦家屬也能就胎兒死亡索賠,獲得更多一點的安慰。
應該反思的,還有當晚跟張明寶同桌喝酒的人。他們是否知道張明寶醉酒駕車?是否明知張明寶開車來的,仍然拼命勸酒?他們當中有沒有其他的酒後駕車者,面對逝去的生命,是感到慶幸,還是深深的自責?江蘇崔武律師事務所崔武主任律師表示,肇事者張明寶自然要受到法律制裁,那些跟他同桌喝酒的人,也存在過錯,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受害人家屬可以将同桌共飲者列為共同被告,要求他們與肇事者共同賠償。
開庭審理
2009年11月27日上午9點30分,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張明寶特大醉駕肇事案。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明寶于2009年6月30日晚,醉酒駕車危害公共安全,緻5人死亡、4人受傷、6輛機動車不同程度受損,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辯護律師則認為此案屬于過于自信導緻的過失犯罪,應定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請求從輕量刑。庭審持續約兩個小時,因案情重大,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2009年12月23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造成5死4傷的南京“6·30”特大醉酒駕車肇事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明寶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09年12月28日,針對此案一審判決後,案件中死者家屬對判決強烈不滿,來到南京市檢察院請求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提起抗訴的情況,南京檢方經過深入研究後于28日作出答複,認為此判決于法有據,量刑适當,決定不予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