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曆程
1913年,一直認為奧林匹克運動應該有自己的标志的現代奧運會創始人皮埃爾·德·顧拜旦構思設計了五環标志,将其繪制于一封信件的頂部并親自為其上色
1914年6月15日~23日,國際奧委會在法國巴黎索邦學院舉行代表大會,同時慶祝國際奧委會成立20周年。在紀念大會上,顧拜旦拿出自己設計的五環标志進行展示,并建議将其作為奧林匹克運動的标志。會議聽取顧拜旦對五環标志的說明後,确定将五環圖案作為奧林匹克标志。
1920年8月14日,在安特衛普舉行的第7屆夏季奧林匹克運動會的開幕式上,奧林匹克标志第一次在奧運會正式亮相。
1957年,國際奧委會批準了奧林匹克标志的特定版本,該版本中五環相互交叉的方式與顧拜旦最初的設計稍有不同。
1986年,國際奧委會在圖形規範中規定了含白色縫隙的奧林匹克标志的官方版本,以便使當時的印刷技術盡可能準确地複制奧林匹克标志。
2010年,國際奧委會批準了奧林匹克标志的修訂,取消了帶有間距的版本,回歸到顧拜旦初版的無縫設計。
設計要素
圖案符号
奧林匹克标志由5個大小相等的奧林匹克環套接組成,自左向右兩兩相互緊密交叉,形成上方三個圓環、下方兩個圓環的形狀,整個造形呈一個底部小的規則梯形。
色彩構成
奧林匹克标志上方的三個圓環依次為藍色、黑色、紅色,下方兩個圓環為黃色、綠色,背景為白色。
象征意義
奧林匹克标志的最初設計意圖在于以五環象征世界上承認奧林匹克運動,并準備參加奧林匹克競賽的五大洲,而第六種顔色白色——旗幟的底色,與五環的五種顔色的組合能夠表示當時世界上所有國家的國旗顔色,意指所有國家都毫無例外地能在自己的旗幟下參加比賽,這蘊含着顧拜旦吸收殖民地民族參加奧運會,為各民族間的和平事業服務的思想。(注:五環的顔色與各大洲之間不存在明确的對應關系)
随着時間的推移和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變化,對奧林匹克标志的闡釋也随之而變。《奧林匹克憲章》指出,奧林匹克标志象征着奧林匹克運動的活動,代表着五大洲的團結,以及全世界運動員以公正、坦率的比賽和友好的精神在奧運會上相見,充分體現奧林匹克主義的内容與“所有國家、所有民族”的“奧林匹克大家庭”主題。
使用原則
使用場景
《奧林匹克憲章》規定,各國奧委會經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批準後,可以在其非營利活動的框架内以不損害奧林匹克運動的尊嚴的方式使用奧林匹克标志,促進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奧林匹克憲章》還要求各屆奧運會的會徽設計使用完整的奧林匹克标志,不得改動,但覆蓋面積不超過總畫面的1/3。
法律法規
《奧林匹克憲章》規定,奧林匹克标志是奧林匹克運動的象征,是國際奧委會的專用标志,未經國際奧委會許可,任何團體或個人不得将其用于廣告或其他商業性活動。國際奧委會還要求各國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奧林匹克标志,以确保奧林匹克運動的權威性,避免奧林匹克标志被濫用。
中國在2002年2月4日頒布《奧林匹克标志保護條例》,并于2018年6月28日修訂,禁止未經許可為商業目的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标志、使用足以引人誤認的近似标志的侵犯奧林匹克标志專有權的行為。
注意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