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經過
2018年10月4日,廣西欽州市靈山縣四年級學生、10歲的楊某燕摘了自家果園的百香果,獨自送到不遠處的收購點販賣,卻再也沒回來。
5月10日,受害女童楊某燕的舅舅陳天傳告訴總台央廣記者,當時全村人都參與尋找孩子,村裡人懷疑到了29歲的楊光毅,但公安機關第一次對楊光毅問話,他并沒有承認,被放回來後,他還去趕集。
據楊光毅供述,在楊某燕回家的路上,他預謀偷襲,企圖施暴。見楊某燕哭喊反抗,楊光毅将她掐昏,裝入蛇皮袋帶到荒僻山嶺。孩子蘇醒後,被楊光毅用刀刺傷了雙眼和頸部,慘遭奸淫。
楊光毅拿走了楊某燕賣百香果的32元錢,并再次将她裝入蛇皮袋裡,通過滾、搬等方式帶下山嶺,至一水塘中浸泡,後将孩子抛至一處山坡。法醫鑒定,楊某燕的死因是因為強暴過程中,血管損傷出血和胃内容物反流進入氣管,造成機械性窒息死亡。
2019年7月12日,一審法院以強奸罪判處楊光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責令退賠32元給楊某燕母親陳禮言。楊光毅不服,提出上訴。經廣西高院二審,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限制減刑。
案件處置
案發後全村人都參與尋找失蹤的孩子,村裡人懷疑到了29歲的楊光毅,但公安機關第一次對楊光毅問話,他并沒有承認,被放回來後,他還去趕集。2018年10月6日,楊光毅父親規勸陪同楊光毅投案自首。
一審判決
2019年7月12日,一審法院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強奸罪判處楊光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責令退賠32元給楊曉燕母親陳禮言。楊光毅不服,提出上訴。
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楊光毅奸淫幼女,緻人死亡,其行為構成強奸罪,因性侵系10歲的未成年人,手段極其殘忍、情節極其惡劣,應從嚴懲處;楊光毅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系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但其罪行極其嚴重,決定對其不予從輕處罰。
二審判決
2020年3月25日,二審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撤銷一審法院關于楊光毅犯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楊光毅父親規勸陪同楊光毅到公安機關投案,投案後如實供訴犯罪事實,屬自首,楊光毅的自首行為對案件偵破起至關重要的作用,依法對楊光毅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并限制減刑。
調卷審查
2020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消息,決定對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的楊光毅強奸一案調卷審查。
家屬申述
2020年5月10日,楊曉燕母親陳禮言委托河北馳舟律師事務所律師侯士朝為申訴代理律師。
2020年5月11日,被害人家屬向廣西高院遞交申訴,要求維持一審原判,判處楊光毅死刑立即執行。
社會評價
最高人民法院調卷審查該案,最大的意義就是可以迅速審查二審裁判過程當中是否存在問題,如果說存在問題可以盡快地啟動程序,依法進行糾正。如果沒有問題,也能夠迅速地對我們社會當中存在的質疑作出回應。無論審查結果是什麼樣子,它可能都是對社會輿論對司法的監督的一種回應。從優先保護特殊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出發,也應當對于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予以嚴厲打擊。讓老百姓在每一個案件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不僅是要案件的當事人感覺到案件審判的公正、公平,而且要讓社會群衆、讓輿論,感受到每一個案件的公平正義。(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苑甯甯評)
最高法調卷審查“男子奸殺10歲女童改判死緩案”律師:自首不是“免死金牌”。(央視網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