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
勞動法第62條、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産假、女職工産假為90天,其中産前休假15天。難産的,增加産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産假15天。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産假,其中産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産的,增加産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産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15天産假;懷孕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42天産假。
因此,确實沒有關于“保胎假”的法律規定。但原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于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後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複函》指出:
一、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
二、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6個月後領取疾病救濟費的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時可以從生育之日起停發疾病救濟費,改發産假工資,并享受其他生育待遇。産假期滿後仍需病休的,從産假期滿之日起,繼續發給疾病救濟費。
三、保胎休息的女職工,産假期滿後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時間應與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時間合并計算。四、不按計劃生育懷孕的女職工,其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時的待遇,仍按省、市現行的有關規定辦理。綜上,從你反映的情況看,你可根據醫院開具的證明向單位申請病假。
申請
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于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後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複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