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任務
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轄區内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市場經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保護合法經營,取締非法經營,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工商部門是我國唯一将觸角延伸到鄉鎮一級的市場監管部門,2萬多基層工商所肩負着市場監管、服務發展、消費維權的重要職責。在監管好傳統領域的基礎上,基層工商所将逐步依法将監管範圍向生産資料市場、生産要素市場、新興網絡市場等延伸,監管重點向涉及群體利益的社會重點熱點難點問題延伸,監管内容向打擊傳銷和依法查處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争行為延伸,切實加大對系統性、區域性市場秩序風險的防範力度。
設立原則
工商所按經濟區域設立。工商所的設立,由區、縣工商局根據轄區大小、經濟發展情況和管理任務需要,提出具體方案,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工商所設所長一人;任務較多的,設副所長一至二人;工作人員若幹人。工商所實行所長負責制。
職責
(一)辦理轄區内由區、縣工商局登記管理的企業的登記初審和年檢、換照的審查手續,并對區、縣工商局核準登記的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二)管理轄區内的集貿市場,監督集市貿易經濟活動;
(三)監督檢查轄區内經濟合同的訂立及履行,調解經濟合同糾紛;
(四)受理、初審、呈報轄區内個體工商戶的開業、變更、歇業的申請事項,對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五)指導轄區内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正确申請商标注冊,并對其使用商标進行監督管理;
(六)對轄區内設置、張貼的廣告進行監督管理;
(七)按規定收取、上繳各項工商收費及罰沒款物;
(八)宣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