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罪

虛假訴訟罪

法律詞條
虛假訴訟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 中文名:虛假訴訟罪
  • 外文名: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法條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虛假訴訟罪】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财産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二)相關司法解釋:

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主文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釋〔2018〕17号][2018.09.26發布][2018.10.01實施](以下簡稱《解釋》)。

為依法懲治虛假訴訟犯罪活動,維護司法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采取僞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一)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四)捏造知識産權侵權關系或者不正當競争關系的;

(五)在破産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财産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七)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他行為。

隐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

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标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财産分配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條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一)緻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采取财産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二)緻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幹擾正常司法活動的;

(三)緻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制作财産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采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受過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第三條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項情形,造成他人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情形之一,嚴重幹擾正常司法活動或者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緻使義務人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确定的财産給付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财産權益,數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緻使他人債權無法實現,數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财産,數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六)緻使他人因為不執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判決、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财産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詐騙罪,職務侵占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五條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濫用職權罪,民事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六條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訴訟參與人與他人通謀,代理提起虛假民事訴訟、故意作虛假證言或者出具虛假鑒定意見,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前三款行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七條采取僞造證據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實,騙取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百零七條等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單位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定罪量刑标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第九條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未達到情節嚴重的标準,行為人系初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自願具結悔過,接受人民法院處理決定,積極退贓、退賠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确有必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從寬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的,對司法工作人員不适用本條第一款規定。

第十條虛假訴訟刑事案件由虛假民事訴訟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四款情形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十一條本解釋所稱裁判文書,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企業破産法等民事法律作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等文書。

第十二條本解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主文中關于虛假訴訟罪的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15〕19号][2015.10.29發布][2015.11.01實施]

對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根據修正前刑法應當以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證罪等追究刑事責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關規定。但是,根據修正後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的規定處刑較輕的,适用修正後刑法的有關規定。實施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财産或者逃避合法債務,根據修正前刑法應當以詐騙罪、職務侵占罪或者貪污罪等追究刑事責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關規定。

《關于防範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主文中重要部分節選[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16〕13号][2016.06.20發布][2016.06.20實施]

虛假訴訟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規避法律、法規或國家政策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2)雙方當事人存在惡意串通;(3)虛構事實;(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

實踐中,要特别注意以下情形:(1)當事人為夫妻、朋友等親近關系或者關聯企業等共同利益關系;(2)原告訴請司法保護的标的額與其自身經濟狀況嚴重不符;(3)原告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4)當事人雙方無實質性民事權益争議;(5)案件證據不足,但雙方仍然主動迅速達成調解協議,并請求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

對虛假訴訟參與人,要适度加大罰款、拘留等妨礙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虛假訴訟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虛假訴訟參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虛假訴訟違法行為涉嫌虛假訴訟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審判部門應當依法将相關線索和有關案件材料移送偵查機關。

犯罪構成

(一)構成要件

第一,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是指以虛假事實為根據,依照民事訴訟法想法院提起訴訟。常見的情形是,通過僞造書證、物證,或者雙方惡意串通提起民事訴訟。在刑事自訴、行政訴訟中以捏造的事實向法院提起虛假刑事自訴或者行政訴訟的,不成立本罪。

第二,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是本罪的結果要件。

第三,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并不限于嚴重侵害他人财産,使他人成為民事訴訟被告而卷入訴訟過程的,就可以認定為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本罪的行為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二)主觀責任形式

虛假訴訟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但行為人誤以為自己想要債權等利益而提起民事訴訟的,不以本罪論處。

常見問題

(一)虛假訴訟是指虛假的民事訴訟

要求是虛假的民事訴訟。提起虛假的刑事訴訟,則構成誣告陷害罪。

(二)什麼是“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司法解釋,包括以下情形:

1、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爰共同債務的;

2、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3、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擔保義務的;

4、捏造知識産權侵權關系或者不正當競争關系的;

5、在破産案件審理過程中專摳捏造的偵權的;

6、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财産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7、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他行為;

8、隐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

9、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标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财産分配的。

(三)什麼是“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根據司法解釋,包括以下情形:

1、緻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丞驟财産保全我考彳受婦呆全措施的;

2、幹擾正常司法活動的;

3、緻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制作财産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4、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5、曾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采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罪數問題

1、實施本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産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詐騙罪,職務侵占罪,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貪污罪等犯罪的,擇一重罪論處。

2、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本罪的,依照本罪從重處罰;同時

構成濫用職權罪,民事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等犯罪的,擇一重罪論處。

3、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訴訟參與人與他人通謀,代理提起虛假民事訴

訟、故意作虛假證言或者出具虛假鑒定意見,共同實施本罪的,構成本罪的共同犯罪;同時構成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罪等犯罪的,擇一重罪論處。

4、采取僞造證據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實,騙取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構成犯罪的,可依照第280條(僞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第307條(幫助僞造證據罪)等罪論處。

(五)量刑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虛假訴訟罪以“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作為入罪标準,以“情節嚴重”作為法定刑升檔标準。《解釋》第2條、第3條在明确上述定罪量刑标準時主要把握了三個方面的原則:一是注意懲治犯罪與保護訴權并重。有觀點認為虛假訴訟罪屬于行為犯,行為人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并被受理立案,就破壞了司法秩序,也就構成了犯罪。我們認為,2015年人民法院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實行立案登記制以來,簡化了立案流程,便利了群衆訴訟,如果一概不加區分地以人民法院受理立案作為入罪标準,則可能不當擴大刑事打擊面,給人民群衆提起民事訴訟造成思想顧慮,不利于依法保護訴權。

因此,《解釋》把握人民法院立案後采取保全措施、開庭審理或者作出裁判文書等重要程序節點作為入罪标準。二是注意刑事處罰與司法處罰合理銜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2條的規定,對于虛假訴訟行為,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解釋》在明确入罪标準時避免以行為入罪架空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司法處罰留有空間,形成刑事處罰與司法處罰合理銜接的層次關系三是注意“妨害司法秩序”與“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内在統一。在虛假訴訟罪中,“妨害司法秩序”與“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兩種構罪要件既表現為并列關系,也是内在統一的,兩者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交叉重合關系,很難完全割裂或截然分開。

因此,《解釋》在入罪标準中對上述兩種構罪要件一并作出規定,同時注意體現入罪标準和法定刑升檔标準之間的對應層次關系。基于上述原則,《解釋》第2條規定了六項入罪标準,包括緻使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開庭審理、幹擾正常司法活動;或者作出裁判文書、制作财産分配方案、立案執行仲裁裁決和公證債權文書;行為人具有虛假訴訟違法犯罪前科;或者多次實施虛假訴訟行為等情形。《解釋》第3條規定了七項法定刑升檔标準,包括妨害司法秩序情節嚴重和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七種情形。

案例剖析

案件名稱:周某某虛假訴訟案

案件簡略:隐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

(一)案情介紹

2015年10月底,陳某甲向被告人周某某借款5萬元,由被告人周某某手寫5萬元借條一張,并由借款人陳某甲與擔保人鐘某某、陳某乙三人簽字。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将上述借條中的内容進行變造,擅自将借款金額“5萬元”改為“25萬元”,并添加“以全部家産作擔保,借期為3個月,月利息為2分”等内容。同年1月31日,被告人周某某以不還錢将以25萬元的金額起訴陳某甲等人作威脅,從陳某甲、鐘某某處讨回了5萬元。2017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再次将上述借條進行變造,擅自添加借條落款日期“2016.12.25”。2017年8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用變造後的借條,隐瞞5萬元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捏造陳某甲、鐘某某、陳某乙向其借款25萬元,要求歸還借款20萬元、逾期利息及實現債權費用1萬元,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緻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采取财産保全措施、并讓不動産登記服務中心協助執行查封了鐘某某所有的房産2套,後又經法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期間鐘某某也委托了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出庭應訴,被告人周某某的行為已經妨害司法秩序并嚴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二)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并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其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被告人周某某當庭能自願認罪,且其行為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于2019年4月26日以虛假訴訟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三)專家點評

本案系一典型的虛假訴訟案件。被告人周某某隐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屬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所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情形。被告人的行為嚴重浪費司法資源,破壞司法秩序,應當予以嚴厲打擊。該案的判決,對虛假訴訟的認定和裁判具有典型意義,也警醒社會公衆虛假訴訟害人害己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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