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的職責。
1.取消和調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2.取消拟訂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3.将編制流域綜合規劃和流域水資源保護、治澇、供水等與水利有關的專業規劃,核定幹流及其三角洲河道和其他河道水域的納污能力,審核幹流及其三角洲河道管理範圍内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等職責交給相關事業單位。
4.将行政審批受理、電子政務、政務公開、檔案管理以及系統内教育培訓、技術工人技能考核與鑒定、水利水電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交給相關事業單位。
5.将水利行業技術标準、行業準入審核、等級評定、公信證明、業務咨詢、行業調研、資産項目評估、行業領域學術和科技成果推廣等職責逐步交給社會組織。
6.将城市涉水事務的具體管理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
(二)劃入和加強的職責。
1.将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口支援三峽庫區工作辦公室的職責以及原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的省屬電廠水庫移民工作職責劃入省水利廳。
2.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3.加強防汛防旱防風和防低溫雨雪冰凍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提高抵禦自然災害應急應變能力。
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拟訂水利發展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編制全省水資源綜合規劃、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二)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并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
(三)負責生活、生産經營和生态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拟訂全省和跨地級以上市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并監督實施。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實施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四)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拟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制定有關标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五)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産投資規模、方向及省級财政性資金安排建議并組織指導實施。負責省級權限的水利基礎設施項目審核工作,提出省級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并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六)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絡建設。指導江河湖泊及河口灘塗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态保護與修複、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七)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按規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工程驗收有關工作。組織指導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地級以上市、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八)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拟訂水土保持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并公告。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省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指導水文工作。指導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指導江河湖庫和地下水監測,負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全省水資源公報。組織開展水資源、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
(十)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農村灌區骨幹工程、澇區治理工程建設與改造。組織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水利保障工作,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及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農村水電站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十一)指導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訂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有關政策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指導監督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實施,協調監督三峽工程遷入移民後期扶持等工作。協調推動對口支援三峽庫區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承擔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和仲裁跨地級以上市水事糾紛。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産工作,指導監督工程安全運行,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
(十三)開展水利科技和交流合作。組織指導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拟訂水利行業的技術标準、規程規範并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利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管理對香港供水業務和指導對澳門供水工作。
(十四)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幹旱災害防治規劃、防護标準并指導實施。負責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并組織實施。負責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台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省水利廳應當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态監管,強化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生态健康。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完善公共服務管理體制,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優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内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水利廳設11個内設機構:
(一)辦公室(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督辦、信息、保密、信訪等工作;負責自然災害應急救援後勤保障的管理和機關後勤行政管理;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黨群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拟訂水利方面的政策、制度等;承擔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工作并監督檢查;承辦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重大調查研究工作。
(三)規劃計劃處。
組織水利水電規劃的編制和審查;指導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審核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省級水利建設資金規模、方向以及年度安排建議計劃;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四)财務審計處。
組織編制省級水利部門預算、決算;承擔水利資金管理使用、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審計監督及績效評價工作;承擔機關并指導直屬單位的财務、國有資産監管和内部審計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
(五)水資源管理處(省節約用水辦公室)。
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有償使用和論證等制度;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指導水量分配、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調度工作并監督實施;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城市防洪、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工作,組織核定省管河道的納污能力;指導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
(六)建設與管理處。
組織開展水利設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開展大江、大河、河口和灘塗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内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承擔河道采砂的管理與監督工作;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承擔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七)水土保持處。
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并公告;審核省立項的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監督實施。
(八)農村水利處。
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排水和雨洪資源利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承擔農村供水、人畜飲水建設、農村節水的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九)安全監督處。
承擔水利行業安全生産工作;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以及重點水利水電工程、省屬水利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
(十)科技與交流合作處。
承擔水利科研立項審批、管理、鑒定、登記等工作;管理水利計量、标準化工作;指導廳屬科研機構工作;組織開展水利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一)人事處(離退休人員服務處)。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
人員編制
省水利廳機關行政編制78名。其中廳級領導職數:廳長1名、副廳長5名(其中1名兼任省防汛防旱防風總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總工程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3名(含總規劃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9名。
其他事項
(一)省防汛防旱防風總指揮部辦公室挂靠省水利廳。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省防汛防旱防風防凍工作,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負責全省水旱災情發布,指導、監督重要江河和水庫的抗洪搶險工作;負責編制全省防汛防旱防風防凍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承擔省防汛防旱防風總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核定行政編制18名,其中:主任1名(由副廳長兼任)、副主任5名。後勤服務人員數3名。
(二)設立省水庫移民工作局,為省水利廳直屬行政單位。負責全省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負責對口支援三峽庫區工作;按職責開展全省新建、擴建、除險加固水利水電工程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工作;協調全省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包括以發電為主的新豐江等七大省屬水庫移民和安置在本省的三峽工程外遷移民)後期扶持管理工作。其機構編制另行核定。
(三)水利水政監察局,為省水利廳直屬行政單位,正處級。負責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承擔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跨地級以上市的水事糾紛;依法征收水資源費及其他費用;指導區域、流域水行政執法。其編制和領導職數另行核定。
(四)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省水利廳負責水資源保護,省環境保護廳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廳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省環境保護廳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确性、及時性負責。省水利廳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内容,應當與省環境保護廳協商一緻。
(五)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河道采砂管理體制按《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省水利廳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省國土資源廳對保障河道内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廣東海事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省水利廳牽頭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
(六)與國土資源、海洋與漁業、林業等部門的職責分工。出海河口的灘塗管理:在圍墾前由省水利廳管理,圍墾後成為陸域時由省國土資源廳管理。主要江河出海河口能否圍墾或從事可能影響行洪納潮的活動和建設,由省水利廳會同省海洋與漁業局、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後,報省人民政府确定。
沿海、沿島的灘塗在圍墾前屬海域範圍時,由省海洋與漁業局管理,圍墾後成為陸域範圍時,由省國土資源廳管理,能否圍墾或從事可能影響行洪納潮、海堤安全的活動和建設,應當事先征求省水利廳的意見。灘塗劃入生态公益林規劃區和劃為紅樹林、鳥類自然保護區的,由省林業局管理。河海分界線向河一側由省水利廳管理,向海一側由省海洋與漁業局管理。
(七)與交通運輸部門的職責分工。發生在河道及其出海口門與航道重疊範圍内的違反水法規行為,由省水利廳依法處理,涉及主航道的違反水法規行為,由省水利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處理;省交通運輸廳興建交通設施涉及水利方面的事項,應當事先征求省水利廳的意見。省水利廳興建水利設施涉及航道運輸方面的事項,應當事先征求省交通運輸廳的意見。
(八)将城市涉水事務的具體管理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按有利于水資源統一管理和配置的原則确定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方面的管理體制,省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根據所承擔的職責負責業務指導。
(九)省東江、西江、北江、韓江流域管理局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和省水利廳授予的流域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職責。
挂靠及直屬單位
廣東省防汛防旱防風總指揮部辦公室
廣東省水庫移民工作局
廣東省水利廳水利水政監察局
廳屬事業單位
行政類事業單位
廣東省水文局
廣東省東江流域管理局
廣東省西江流域管理局
廣東省北江流域管理局
廣東省韓江流域管理局
廣東省水利廳農村機電局
廣東省供水工程管理總局
公益類事業單位
廣東省水利電力規劃勘測設計研究院
廣東省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
廣東省水利電力職業技術學院
廣東省水利水電技術中心
廣東省防汛搶險技術保障中心
廣東省水利廳機關服務中心
廣東省水利廳政務服務中心
廣東省三防物資儲備中心
領導班子
廣東省水利廳廳長、黨組書記:王立新
主持廳的全面工作。負責審計工作,聯系省北江流域管理局。
廣東省水利廳副廳長、黨組副書記:蔡澤輝
負責機關黨委、人事、離退休人員服務、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和安全生産等方面工作。分管機關黨委、人事處(離退休人員服務處)、監督處,聯系省西江流域管理局。
廣東省水利廳副廳長、黨組成員:孟帆
負責水資源、農村水利水電、鄉村振興(駐鎮幫鎮扶村)、對港澳供水等方面工作。分管水資源管理處、省節約用水辦公室、農村水利水電處、水調度管理處,聯系省東江流域管理局。
廣東省水利廳黨組成員、省紀委監委駐省水利廳紀檢監察組組長:蘇清紅(女)
負責駐廳紀檢監察組全面工作。分管駐廳紀檢監察組。
廣東省水利廳副廳長、黨組成員:劉中春
負責财務、水庫移民、水政監察、行業工會等方面工作。分管财務與審計處、水庫移民處、水政監察處、省水利廳工會委員會,聯系省粵西水資源管理局(省鑒江流域管理局)。
廣東省水利廳副廳長、黨組成員:陳仁著
負責綜合政務、政策法規、宣傳、河湖管理、萬裡碧道規劃建設、全面推進河長制湖長制、水利科技與對外交流合作、機關後勤保障等方面工作。分管辦公室、政策法規處、河湖管理處、科技與交流合作處、省水利廳事務中心,聯系省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
廣東省水利廳副廳長、黨組成員:申宏星
負責水利規劃計劃、粵港澳大灣區水利建設、水土保持、水旱災害防禦及其技術保障和物資儲備等方面工作。分管規劃計劃處、水土保持處、水旱災害防禦處、省防汛保障與農村水利中心,聯系省水文局。
廣東省水利廳總工程師:朱軍
負責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廳的技術管理等方面工作。分管水利工程建設處、運行管理處、省水利水電技術中心,指導省水利學會工作,指導韓江高陂水利樞紐工程建設工作,聯系省韓江流域管理局。
廣東省水利廳一級巡視員:潘遊
協助王立新同志抓好廳全局工作統籌,重點協助抓好重大項目建設、疫情防控及審計等方面工作。
廣東省水利廳二級巡視員:曾建生
協助蔡澤輝同志有關信息化方面工作。
廣東省水利廳二級巡視員:卓漢東
協助劉中春同志工作。
廣東省水利廳二級巡視員:全萬友
協助陳仁著同志工作。
廣東省水利廳二級巡視員:張輝
協助蔡澤輝同志工作。
廣東省水利廳二級巡視員:羅益信
協助孟帆同志工作。
工作動态
水保處:組織召開中小河流治理重點縣綜合整治和水系連通試點工作會議為加強中小河流治理重點縣綜合整治和水系連通試點項目的管理,加快實施進度,廳水保處于11月12日在廣州召開了中小河流治理重點縣綜合整治和水系連通試點工作會議。
會議聽取了各試點縣(市、區)關于項目區實施方案編制和組織實施情況的彙報,集中解讀了《中小河流治理重點縣綜合整治項目和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小河流治理重點縣綜合整治和水系連通試點項目區實施方案編制工作技術要求》等文件精神,提出了中小河流治理重點縣綜合整治和水系連通試點項目的設計理念和具體要求,強調行政部門要重視水系連通工作,在設計中發揮主導作用,要加強建設後期管理,堅持因地制宜、因材施用、因害設防的原則,努力實現“河暢、水清、岸綠、景美”的整治目标。
廳規計處、水保處,東莞、中山兩市和南雄等18個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分管領導及科室負責同志參加了會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