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7日21時30分許,于海明騎自行車在江蘇省昆山市震川路正常行駛,劉某醉酒駕駛小轎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于海明險些碰擦。劉某的一名同車人員下車與于海明争執,經同行人員勸解返回時,劉某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雖經勸解,劉某仍持續追打,并從轎車内取出一把砍刀(系管制刀具),連續用刀面擊打于海明頸部、腰部、腿部。
劉某在擊打過程中将砍刀甩脫,于海明搶到砍刀,劉某上前争奪,在争奪中于海明捅刺劉某的腹部、臀部,砍擊其右胸、左肩、左肘。劉某受傷後跑向轎車,于海明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轎車。劉某跑離轎車,于海明返回轎車,将車内劉某的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達現場後,于海明将手機和砍刀交給處警民警(于海明稱,拿走劉某的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複)。劉某逃離後,倒在附近綠化帶内,後經送醫搶救無效,因腹部大靜脈等破裂緻失血性休克于當日死亡。于海明經人身檢查,見左頸部條形挫傷1處、左胸季肋部條形挫傷1處。
2018年9月1日,江蘇省昆山市公安局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認定于海明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決定依法撤銷于海明故意傷害案。其間,公安機關依據相關規定,聽取了檢察機關的意見,昆山市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的撤銷案件決定 。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産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條文注釋
正當防衛的要件有以下五個方面:
(1)實際的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
(3)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産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
(4)防衛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
(5)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1)“防衛過當”必須是明顯地超過必要限度。所謂“必要限度”是指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衛的強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夠認識到其防衛強度已經超過了正當防衛所必需的強度;
(2)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損害。“重大損害”是指由于防衛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或者其他人人身傷亡及其他能夠避免的嚴重的損害。防衛過當的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對防衛過當的行為畢竟不能等同于犯罪行為,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本條第三款針對一些暴力犯罪的特點,對正當防衛的構成作了有條件的放寬。在法定的幾種情況下,《刑法》允許正當防衛可以造成傷害和死亡的結果。
裁判理由
根據通報,認定于海明屬于正當防衛的主要理由之一是劉海龍的行為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行兇”。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判斷“行兇”的核心在于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實踐中,考量是否屬于“行兇”,不能苛求防衛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作出理性判斷,更不能以防衛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而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本案中,劉海龍先是徒手攻擊,繼而持刀連續擊打,其行為已經嚴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應認定為“行兇”。
此外,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縱觀本案,在同車人員與于海明争執基本平息的情況下,劉海龍醉酒滋事,先是下車對于海明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内取出砍刀,對于海明連續數次擊打,不法侵害不斷升級。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後,又上前搶刀。劉海龍被緻傷後,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
最後,于海明的行為出于防衛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奪刀後,7秒内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與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未擊中),盡管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但這是一個連續行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擊,返回寶馬轎車搜尋劉海龍手機的目的是防止對方糾集人員報複、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
另根據昆山市檢察院發布的通報稱,檢察機關認為,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和已查明的事實,本案中,死者劉海龍持刀行兇,于海明為使本人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對侵害人劉海龍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其防衛行為造成劉海龍死亡,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對此案作撤案處理符合法律規定。
社會反響
2018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了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昆山反殺案”被選入其中。最高檢認為該案的指導意義在于:刑法作出特殊防衛的規定,目的在于進一步體現“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秩序理念,同時肯定防衛人以對等或超過的強度予以反擊,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也不必顧慮可能成立防衛過當因而構成犯罪的問題。司法實踐中,如果面對不法侵害人“行兇”性質的侵害行為,仍對防衛人限制過苛,不僅有違立法本意,也難以取得制止犯罪、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害的效果。(淮南市人民檢察院 評)
正當防衛在理論和實踐上都相對比較模糊。是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還是絕對正當防衛?執法司法機關在實踐中判定一直有争議。在這個背景下,檢察機關發布的包括“昆山反殺案”在内的四個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的指導性案例都極具指導性和實踐性,給出了正當防衛一個相對具體的标準。更深一步講,它極好地契合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貫穿到立法司法當中,這些指導性案例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去考量什麼是正當防衛,什麼是正義行為,讓善意的行為得到法律保護,惡意的行為受到法律制裁,這就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内核所在。(中國青年報 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