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的内容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以下簡稱"IMDG規則")作為強制性規則,一直以來在保障包裝危險貨物安全運輸和防止海洋環境污染方面發揮着重要的作用。
《國際危規》的主要内容與聯合國《建議書-規章範本》基本保持一緻,由以下三大塊(7個部分、2個附錄、補充本)組成。
第1冊的内容:第1部分:總則、定義和培訓;第2部分:分類;第4部分:包裝和罐櫃規定;第5部分:托運程序;第6部分:包裝、中型散裝容器、大宗包裝、可移動罐櫃、多單元氣體容器和公路罐車的構造和試驗;第7部分:運輸作業的有關規定。
第2冊的内容:第3部分:危險貨物一覽表和限量内免除;附錄A-通用的和未另列明條目的正确運輸名稱清單;附錄B-術語彙編;危險貨物英文索引;危險貨物中文索引。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的修訂
修訂主要基于以下4個原因:
工業技術的改變。
規則自身完善的需要。
其他運輸模式的改變。
與聯合國《橙皮書》的修訂步調保持一緻(聯合國橙皮書每兩年進行一次修訂)。
《國際危規》自實施以來,由國際海事組織統一進行定期修正,當前是每2年更新一次。
根據MSC決定,《國際危規》在2004年1月1日起成為SOLAS公約下的強制性實施規則,成為指導海上危險貨物運輸的全球唯一有效的規則,但仍有部分内容是建議性的。
在規則行文中用到的“須(Shall)”、“應(Should)”和“可(may)”分别表示其相關規定是“強制性的”、“建議性的”和“選擇性的”。
我國早在1973年就加入了國際海事組織。自1982年10月起,我國已開始執行《國際危規》。
《國際危規》當前的最新版是第36版(簡稱第36-12版)。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第90屆會議以第MSC.328(90)号決議通過了《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以下簡稱《國際危規》)的修正案(36-12修正案)。
《國際危規》是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下稱《安全公約》)框架下的強制性規則。根據《安全公約》第VIII(b)(vii)(2)(bb)條的規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3年7月1日以默認方式被接受,并于2014年1月1日起生效。
相關
目前,運輸危險貨物的設備類型多樣,可移動罐櫃是其中應用較為廣泛的一種。
可移動罐櫃具有安全性高、适用性廣、操作方便的優點,越來越受到用戶青睐;但其所裝貨物為各類危險品,須符合《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的要求,并得到相關船級社的認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