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内容
紅字專用發票
一.符合作廢條件的(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發票注明作廢,開票軟件注明作廢.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别号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号碼認證不符"。
二.不符合作廢條件:
1.購貨方已認證由購貨方填寫申請單
(1)認證通過:
①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寫申請,稅務機關返回通知單(一式三聯,一聯購貨方留方,一聯由購貨方給銷貨方,一聯稅務留存)
②将通知單交給銷貨方,根據銷貨方的紅字發票和通知單作進項稅額轉出。
(2)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别号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号碼認證不符":
①《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其他同上.
②将通知單交給銷貨方,進項稅不得抵扣,也不做進項稅額轉出。
2.購買方未認證且所購貨物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範圍,由購貨方填寫申請單:
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出具通知單。購買方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3.購貨方未認證,由銷售方填寫申請單:
(1)銷售方須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内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購買方出具的寫明拒收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确内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确認後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2)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除按照《通知》的規定進行處理外,銷售方還應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将該筆業務的相應記賬憑證複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開具條件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銷貨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應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内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也可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