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包裝飲料酒标簽通則

預包裝飲料酒标簽通則

包裝通則
GB10344-2005《預包裝飲料酒标簽通則》(以下簡稱GB10344-2005),2005年9月15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标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是與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标簽通則》相配套的食品标簽系列的國家标準之一,其最基本要求和共同條款和GB7718-2004相同,是等效采用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CODEXSTAN1-1985(1991、1999修訂)《預包裝食品标簽通用标準》。據了解,《預包裝飲料酒标簽通則》是國家首次以國标的形式對酒類企業提出勸說語标示方面的要求。同時規定,酒瓶标簽上的内容不得有虛假、使消費者誤解或者帶有欺騙性的文字介紹。質監工作人員提醒全市酒類食品生産企業應該關注新标準的實施與使用,并嚴格按标簽要求進行生産、銷售,以确保産品符合新标準規定[1]。
  • 中文名:預包裝飲料酒标簽通則
  • 外文名: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prepackaged drinks wine label
  • 标準号:GB 10344-2005
  • 發布日期:2005-9-15
  • 實施日期:2006-10-1
  • 出版社:中國标準出版社

規定範圍

本标準規定了:

預包裝食品标簽的基本要求;預包裝食品标簽的強制标示内容;預包裝食品标簽強制标示内容的免除;預包裝食品标簽的非強制标示内容。

本标準适用于提供給消費者的所有預包裝食品标簽。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标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标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内容)或修訂版均不适用于本标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标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準。

GB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标準

GB/T12493食品添加劑分類和代碼

GB13432—2004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簽通則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适用于本标準。

1、預包裝食品prepackagedfoods

經預先定量包裝,或裝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費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2、食品标簽foodlabel

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号及一切說明物。

3、配料ingredient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時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産品中的任何物質,包括食品添加劑。

4、加工助劑processingaid

加工輔助物:本身不作為食品配料用,僅在加工、配制或處理過程中,為實現某一工藝目的而使用的物質或物料(不包括設備和器皿)。

5、生産日期dateofmanufacture

制造日期:食品成為最終産品的日期。

6、包裝日期dateofpackaging

灌裝日期:将食品裝入(灌入)包裝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

7、保質期dateofminimumdurability

最佳食用期bestbefore

最短适用日期dateofminimumdurability

預包裝食品在标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内,産品完全适于銷售,并保持标簽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超過此期限,在一定時間内,預包裝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

8、保存期use-bydate

推薦的最後食用日期recommendedlastconsumptiondate,expirationdate

預包裝食品在标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預計的終止食用日期。在此日期之後,預包裝食品可能不再具有消費者所期望的品質特性,不宜再食用。

9、主要展示版面principaldisplaypanel

消費者購買預包裝食品時,包裝物或包裝容器上最容易觀察到的版面。

基本要求

1、預包裝食品标簽的所有内容,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符合相應産品标準的規定。

2、預包裝食品标簽的所有内容應清晰、醒目、持久;應使消費者購買時易于辨認和識讀。

3、預包裝食品标簽的所有内容,應通俗易懂、準确、有科學依據;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黃色、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科學營養常識的内容。

4、預包裝食品标簽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虛假、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5、預包裝食品标簽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号,導緻消費者将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産品混淆。

6、預包裝食品的标簽不得與包裝物(容器)分離。

7、預包裝食品的标簽内容應使用規範的漢字,但不包括注冊商标。

(1)可以同時使用拼音或少數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

(2)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漢字有對應關系(進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國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網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國外注冊商标除外)。

8、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于20cm2時,強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9、如果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别内包裝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強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裝物上重複标示相應的内容。

10、如果在内包裝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費者交貨的外包裝(或大包裝),可以隻在外包裝(或大包裝)上标示強制标示内容。

标示内容

強制标示内容

1、食品名稱

(1)應在食品标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a)當國家标準或行業标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個,或等效的名稱。

b)無國家标準或行業标準規定的名稱時,應使用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

(2)可以标示“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号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标名稱”,但應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位标示5.1.1.1規定的任意一個名稱。

a)當“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号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标名稱”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應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b)當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時,也應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如“橙汁飲料”中的“橙汁”、“飲料”,“巧克力夾心餅幹”中的“巧克力”、“夾心餅幹”,都應使用同一字号。

(3)為避免消費者誤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物理狀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稱前或食品名稱後附加相應的詞或短語。如幹燥的、濃縮的、複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狀的。

2、配料清單

(1)預包裝食品的标簽上應标示配料清單。單一配料的食品除外。

a)配料清單應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題。

b)各種配料應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c)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複合配料,應在配料清單中标示複合配料的名稱,再在其後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标示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當某種複合配料已有國家标準或行業标準,其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标示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但在最終産品中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應一一标示。

d)在食品制造或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應在配料清單中标示。在加工過程中已揮發的水或其他揮發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e)可食用的包裝物也應在配料清單中标示原始配料。如可食用的膠囊、糖果的糯米紙。

(2)各種配料應按“食品名稱”标示具體名稱,但下列情況除外。

a)甜味劑、防腐劑、着色劑應标示具體名稱,其他食品添加劑可以按GB2760的規定标示具體名稱或種類名稱。當一種食品添加了兩種或兩種以上着色劑,可以标示類别名稱(着色劑),再在其後加括号,标示GB/T12493規定的代碼。如,某食品添加了姜黃、菊花黃浸膏、誘惑紅、金櫻子棕、玫瑰茄紅,可以标示為:“着色劑(102、113、012、131、125)”。

b)下列食品配料,可以按表1标示類别歸屬名稱。

配料

類别歸屬名稱

各種植物油或精煉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

“植物油”或“精煉植物油”;如經過氫化處理,應标示為“氫化”或“部分氫化”

各種澱粉,不包括化學改性澱粉

“澱粉”

加入量不超過2%的各種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單一的或合計的)

“香辛料”、“香辛料類”或“複合香辛料”

膠基糖果的各種膠基物質制劑

“膠姆糖基礎劑”

添加量不超過10%的各種蜜餞水果

“蜜餞”

表一

(3)當加工過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變為其他成分(指發酵産品,如酒、醬油、食醋)時,可用“原料”或“原料與輔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強制标示内容2(1)b)”标示各種原料、輔料和食品添加劑。

(4)制造、加工食品時使用的加工助劑,不需要在配料清單中标示。

3、配料的定量标示

(1)如果在食品标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别強調添加了某種或數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應标示所強調配料的添加量。

(2)同樣,如果在食品的标簽上特别強調某種或數種配料的含量較低時,應标示所強調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3)食品名稱中提及的某種配料而未在标簽上特别強調,不需要标示某種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添加量很少,僅作為香料用的配料而未在标簽上特别強調,也不需要标示香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4)淨含量和瀝幹物(固形物)含量

a)淨含量的标示應由淨含量、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如“淨含量450g”,或“淨含量450克”。

b)應依據法定計量單位,按以下方式标示包裝物(容器)中食品的淨含量:

液态食品,用體積——L(l)(升)、mL(ml)(毫升);

固态食品,用質量——g(克)、kg(千克);

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質量或體積。

c)淨含量的計量單位應按表2标示。

計量方式

淨含量Q範圍

計量單位

體積

Q<1000mL,Q≥1000mL

mL(ml)(毫升),L(l)(升)

質量

Q<1000g,Q≥1000g

g(克),kg(千克)

表2

d)淨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應符合表3的規定。

淨含量Q範圍

字符的最小高度/mm

5mL

5g

2

50mL

50g

3

200mL

200g

4

Q>1kg

Q>1L

6

表3

e)淨含量應與食品名稱排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f)容器中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如糖水梨罐頭),除标示淨含量外,還應标示瀝幹物(固形物)的含量。用質量或質量分數表示。

示例:糖水梨罐頭

淨含量:425克

瀝幹物(也可标示為固形物或梨塊):不低于255克,或不低于60%

g)同一預包裝内如果含有互相獨立的幾件相同的預包裝食品時,在标示淨含量的同時還應标示食品的數量或件數。不包括大包裝内非單件銷售小包裝,如小塊糖果。

(5)制造者、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

a)應标示食品的制造、包裝或經銷單位經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下列規定予以标示。

Ⅰ.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應标示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Ⅱ.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或集團公司的生産基地,可以标示集團公司和分公司(生産基地)的名稱、地址,也可以隻标示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

Ⅲ.受其他單位委托加工預包裝食品但不承擔對外銷售,應标示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b)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标示原産國的國名或地區區名(指中國香港、中國澳門、中國台灣),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

(6)日期标示和貯藏說明

a)應清晰地标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産日期(或包裝日期)和保質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見包裝物某部位”的方式,應标示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

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

Ⅰ.應按年、月、日的順序标示日期。如20040115(用間隔字符分開);20040115(不用分隔符);2004-01-15(用連字符分隔);2004年1月15日。年代号一般應标示4位數字;難以标示4位數字的小包裝食品,可以标示2位數字。

Ⅱ.應按下列方式之一标示保質期或保存期:

①用于保質期

“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飲用”;

“……之前最佳”,“……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飲用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用最佳……”或“此日期前飲用最佳……”;

“保質期(至)……”;

“保質期××個月[××日(天),×年]”。

②用于保存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飲用”;

“此日期前食用……”,或“此日期前飲用……”;

“保存期(至)……”;

“保存期××個月”[××日(天),×年]。

b)如果食品的保質期或保存期與貯藏條件有關,應标示食品的特定貯藏條件。

(7)産品标準号

國内生産并在國内銷售的預包裝食品(不包括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标示企業執行的國家标準、行業标準、地方标準或經備案的企業标準的代号和順序号。

(8)質量(品質)等級

企業執行的産品标準已明确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食品,應标示質量(品質)等級。

(9)其他強制标示内容

a)輻照食品

Ⅰ.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食品,應在食品名稱附近标明“輻照食品”。

Ⅱ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任何配料,應在配料清單中标明。

b)轉基因食品

轉基因食品的标示應符合國務院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

強制标示内容的免除

1、下列預包裝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質期:乙醇含量10%或10%以上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态食糖類。

2、當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于10cm2時,可以隻标示産品名稱、淨含量、制造者(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标示原産國的國名或地區區名(指中國香港、中國澳門、中國台灣),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免除制造者的名稱和地址。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見附錄A

非強制标示内容

1、批号

如有必要,可以标示産品的批号。

2、食用方法

如有必要,可以标示容器的開啟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每餐)食用量、烹調方法、複水再制方法等對消費者有幫助的說明。

3、能量和營養素

如标示能量值、營養素含量,聲稱營養素含量水平、營養素含量比較、營養素作用,應符合GB13432—2004的規定。

附錄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

A.1長方體形包裝物或長方體形包裝容器計算方法

長方體形包裝物或長方體形包裝容器的最大一個側面的高度(cm)乘以寬度(cm)。

A.2圓柱形包裝物、圓柱形包裝容器或近似圓柱形包裝物、近似圓柱形包裝容器計算方法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圓周長(cm)的40%。

A.3其他形狀的包裝物或包裝容器計算方法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總表面積的40%。

如果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有明顯的主要展示版面,應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積為最大表面面積。

注:如果是瓶形或罐形,計算表面面積時不包括肩部、頸部、頂部和底部的凸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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