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介紹
1950年至1951年他們在擔任天津地區領導期間,盜竊地方糧款289151萬元(注舊币1萬元合新币1元)、防汛水利專款30億元(還10億元)、救災糧款4億元、幹部家屬救濟糧款14000萬元,克扣修理機場民工供應補助糧款54330萬元,賺取治河民工供應糧款37473萬元,倒賣治河民工食糧從中漁利22億元;此外還以修建為名騙取銀行貸款60億元,從事非法經營。以上共計1554954萬元。他們還借給機關生産名義,進行非法經營,送49億巨款給奸商倒賣鋼材,使人民資産損失14億元。還派人員冒充中國人民解放軍,用救災款從東北套購木材4000立方米,嚴重影響了災民的生産和生活。在獲非法暴利、大量貪污之後,任意揮霍,過着極度腐化的生活。劉青山甚至吸食毒品成瘾。經調查,劉青山貪污達1.84億元(舊币),張子善貪污達1.94億元(舊币)。
1951年11月,中共河北省第三次代表會議揭露了劉、張的罪行。同年12月4日,中共河北省委作出決議,經中央華北局批準,将劉青山、張子善開除出黨。1952年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舉行公審大會,随後河北省人民法院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判處劉青山、張子善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