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拉圭回合

烏拉圭回合

1986年在烏拉圭舉行的貿易談判
1986年9月在烏拉圭的埃斯特角城舉行了關貿總協定部長級會議,決定進行一場旨在全面改革多邊貿易體制的新一輪談判,故命名為"烏拉圭回合”談判。這是迄今為止最大的一次貿易談判,曆時7年半,于1994年4月在摩洛哥的馬拉喀什結束。談判幾乎涉及所有貿易,從牙刷到遊艇,從銀行到電信,從野生水稻基因到艾滋病治療。參加方從最初的103個,增至談判結束時的123個。
    中文名:烏拉圭回合 外文名:Uruguay Round 發生地點:烏拉圭的埃斯特角城 主要人員: 主要國家:美、日、歐洲國家

發起談判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前七輪談判,大大降低了各締約方的關稅,促進了國際的發展。但從70年代開始,特别是進入80年代以後,以政府補貼、雙邊數量限制、市場瓜分和各種非關稅為特征的保護主義重新擡頭。

為了遏制保護主義,避免全面的戰争發生,美、歐、日等締約國共同倡導發起了此次多邊談判,決心制止和扭轉保護主義,消除扭曲現象,建立一個更加開放的、具有生命力和持久的多邊體制。

1986年9月,關貿總協定部長在烏拉圭的埃斯特角城舉行,同意發起烏拉圭回合談判。

目标

在1986年啟動烏拉圭回合談判的部長宣言中,明确了此輪談判的主要目标:

一是為了所有締約方的利益特别是欠發達締約方的利益,通過減少和取消關稅、數量限制和其它非關稅措施與,改善進入市場的條件,進一步擴大世界市場;

二是加強關稅與總協定的作用,改善建立在關稅與總協定原則和規則基礎上的多邊體制,将更大範圍的世界置于的、有效的多邊規則之下。

三是增加關稅與總協定體制對不斷演變的國際經濟環境的适應能力,特别是促進必要的結構調整,加強關稅與總協定同有關國際組織的聯系;

四是促進國内和國際合作以加強與其他影響增長和發展的經濟之間的内部聯系。

最後談判

烏拉圭回合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主持下的第八輪多邊貿易談判,也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最後一輪談判。

從1986年9月談判的啟動到1994年4月最終協議的簽署曆時8年。參加烏拉圭回合談判的國家和地區從最初的103個,增加到1993年底的117個和1994年4月談判結束時的128個。

此次多邊貿易談判的主要成果一是強化了多邊貿易體制,特别是将農産品和紡織品納入到貿易自由化的軌道,并加強了争端解決機制。

二是進一步改善了貨物和服務業市場準入的條件,關稅水平進一步下降,通過這輪談判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平均降稅1/3,發達國家工業制成品平均關稅稅率降為3.5%左右。同時通過談判達成了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議。

三是建立了世界貿易組織

談判議題

烏拉圭回合談判議題括傳統的貨物和新議題。傳統議題包括關稅、非關稅措施、熱帶産品、自然資源産品、紡織品服裝、農産品、保障條款、補貼和反補貼措施、争端解決問題等。新議題則涉及服務貿易、知識産權和與貿易有關的投資。

成果

貨物方面

烏拉圭回合有關貨物的談判可以分為兩個内容,一是關于關稅減讓的談判;二是關于規則的談判。

1)在關稅減讓方面,發達成員對品的關稅減讓幅度達40%,即加權平均稅率從6.3%減為3.8%;發達成員承諾關稅減讓的稅目占其全部稅目的93%,占全部額的84%。

其中承諾減讓到零的關稅稅目的比例由烏拉圭回合前的21%增長到32%,涉及的額從20%增長為44%;15%以上的高峰稅率比例由23%下降為12%,涉及額為5%,主要為紡織品和鞋;從關稅約束水平方面分析,發達成員承諾關稅約束的稅目由78%上升為99%,涉及的額由94%增長為99%。

發展中成員的關稅減讓水平低于發達成員,加權平均稅率由15.3%減為12.3%。從約束關稅範圍上分析,發展中成員稅目約束比例由21%上升為71%,涉及的額由13%增長為61%。大部分發展中成員在烏拉圭回合後全面約束了關稅,如智利、墨西哥、阿根廷等、韓國、尼西亞、馬來西亞、泰國約束關稅的比例在90%左右。

品關稅的實施期為從1995年1月1日起5年内完成。

無論發達成員還是發展中成員,均全面約束了農産品關稅,并承諾進一步減讓,農産品減讓從1995年1月1日開始,發達成員的實施期為6年,發展中成員的實施期為10年,但部分發展中成員也承諾6年的實施期。

對于發達成員,從減讓幅度上看,發達成員總體關稅的削減幅度在37%左右,發展中成員平均減讓幅度在24%左右。

2)在制定規則方面,烏拉圭回合達成的協議主要分為四組。第一組括《1994年關稅與總協定》(簡稱GATT1994),它是對原來的《關稅與總協定》(簡稱GATT1947)的修改版本,和如何諒解和減讓表的《1994年關稅與總協定馬拉喀什議定書》。

第二組括兩項主要協議,主要目的是将農産品和紡織品與服裝納入到正常的規則管轄之下。第三組括《技術性》、《海關估價》、《裝運前檢疫》、《原産地規則》、《進口許可程序》、《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和《與有關的措施》等7項協議,第四組括《保障措施》、《反傾銷協議》、《補貼與反補貼》三項補救措施協議。

服務方面

過去關稅與總協定隻涉及貨物領域,服務不屬于關稅與總協定多邊體制的管轄範圍,因此,許多國家在服務領域采取了不少保護措施,明顯制約了國際服務的發展。

為了推動服務的自由化,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發達國家提出将服務業市場準入問題作為談判的重點,經過8年的讨價還價,最後簽署了《服務總協定》(英文縮寫GATS),并于世界組織成立的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GATS》将服務業分為12個部門160個分部門。在12個部門中,有涉及律師、會計、審計、計算機硬件安裝和軟件服務的專業服務部門;與郵政、電信、電傳和郵件有關的服務;建築與工程服務;括批發在内的商業分銷服務;不同層次的教育服務;保護環境的服務;括保險與銀行業務的金融服務;以及醫療、旅遊、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服務及其他服務等。

《GATS》将服務分為四種形式:

一是服務的跨境交付和服務産品的跨境流動,如律師咨詢、電信服務等;

二是境外消費,這主要涉及旅遊、教育和醫療;

三是以商業存在(跨境設立商業或專業機構)形式提供服務,例如建商店、飯店、律師事務所、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提供的服務;

四是自然人臨時流動提供的服務,括演出、講學和行醫等。

《GATS》的一般義務括最惠國待遇、透明度原則、逐步自由化承諾以及發展中國家的更多參與。與貨物不同的是,服務的最惠國待遇不但給予服務本身,而且要給予服務的提供者。

至于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原則在《GATS》中不是作為普遍義務,而是作為具體承諾,與各具體部門的開放相聯系,經過談判才承擔的義務。這種将一般性義務與具體承諾的義務區分開來的做法,是《GATS》一個十分重要特點。

《GATS》還認識到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服務業發展的不平衡。因此,在發展中國家更多參與原則中體現了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考慮:

第一,發達國家對于發展中國家服務的發展要給予自由準入的優先權;

第二,允許發展中國家對服務業的适當保護,使其服務業的開放享有一定的靈活性;

第三,發展中國家開放服務時可以設置條件。烏拉圭回合在服務領域取得的成果,是自1948年關稅與總協定生效以來,多邊體制在單一部門取得的最重要進展。

知識産權方面

知識産權是個人或單位基于智力創造性活動的成果所産生的權利。與貨物中的有形物質相比,知識産權是一種看不見、摸不着的"無形”資産,它括專利權、商标權、版權和商業秘密等。

知識産權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地域性,即一個國家的法律給予知識産權的保護權在本國範圍内有效,在别的國家不産生效力。為了便于一個國家的自然人或法人的知識産權在國外也能夠取得法律保護,世界各國通過簽訂雙邊或多邊條約,逐步建立起國際知識産權保護制度。

但是,随着世界經濟的發展,國際範圍的擴大和技術開發的突飛猛進,有關保護知識産權的國際協定已不适應新的需要,同時還由于知識産權與國際的發展關系日益密切,關稅與總協定便将與有關的知識産權納入烏拉圭回合多邊談判之中。

烏拉圭回合知識産權談判組于1991年12月提出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議》(英文縮寫TRIPs)。該協議經過讨論修改後,在烏拉圭回合結束之際被各國接受而成為正式協議。

該協議明确了知識産權國際法律保護的目标和動機;擴大了知識産權保護的範圍,加強了相關的保護措施;強化了對仿冒和盜版的防止和處罰;協議強調對反競争行為和歪曲的控制;協議規定了對發展中國家提供特殊待遇的過渡期安排;最後協議還規定了與有關的知識産權機構的職責,以及相互之間合作的安排。

知識産權協定是烏拉圭回合一攬子結果的重要組成部分,所有世界組織成員都受其規則的約束。

多邊貿易體制

突破原有的議題,根據國際貿易發展的需要,達成《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通過建立貿易組織,取代"1947年關貿總協定”,完善和加強了多邊貿易體制,為執行"烏拉圭回合”談判成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這是"烏拉圭回合”取得的最突出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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