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政策

三包政策

零售企業對産品政策
三包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1]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對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屬于産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三包政策是國家推出,為規範賣方行為規範的準則。為了進一步落實和規範“三包”責任,在《工業産品質量責任條例》、《産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發布後,有些部門還陸續發布了一些關于“三包”的管理辦法,明确了“三包”産品的目錄、“三包”的範圍和期限等要求,可操作性更強了,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很好的促進作用。
    公司名稱: 外文名: 所屬行業: 法定代表人: 總部地點: 經營範圍: 公司類型: 公司口号: 年營業額: 員工數: 中文名:三包政策 英文名:Three packs of policy 适用範圍:零售商業企業 全 稱:包修、包換、包退 類型:信用保證辦法

三包産品

第一批實施三包的部分産品共l8種:自行車、彩電、黑白電視、家用錄像機、攝像機、收錄機、電子琴、家用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微波爐、吸塵器、家用空調器、吸排油煙機、燃氣熱水器、縫紉機、鐘表、摩托車。

1986年4月,國務院發布了《工業産品質量責任條例》,在《條例》中明确:産品的生産者、銷售者對産品質量負責。産品質量不符合國家的有關法規、質量标準以及合同規定的對産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的,産品的生産者、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實際經濟損失。”

随着移動電話、固定電話、微型計算機、家用視聽産品等四類新産品的加入,目前我國共有22種産品納入“三包"政策範圍之内。

進口産品同樣适用于新三包規定。

未納入新三包規定的産品,出現了質量問題,銷售者均應依法負責修理、更換、退貨并賠償由此而受到的損失。

三包責任

消費者購買的産品出現以下情況,有權要求經銷者承擔三包責任。

1.不具備産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沒有說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産品标準要求;

3.不符合以産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4.産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

5.産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三包時間

1.“7日”規定:産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2.“15日”規定:産品自售出之日起l5日内,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發布的第一批實施“三包”的l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别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産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号同規格的産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占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4.“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産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注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号同規格産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号同規格産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5. 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産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産者應保證在産品停産後5年内繼續 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6.新三包規定從l995年8月25日起實施,凡在該日以後購買列入三包目錄的産品,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修理者、生産者承擔三包責任。對1995年8月25日以前購買的産品,隻能繼續按照1986年發布的《部分國産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執行。

三包規定的義務

銷售者應履行的義務

(一)不能保證實施三包規定的,不得銷售目錄所列産品;

(二)保持銷售産品的質量;

(三)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識要求的,一律不準銷售;

(四)産品出售時,應當開箱檢驗,正确調試,介紹使用維護事項、三包方式及修理單位,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

(五)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并提供服務。

修理者應履行的義務

(一)承擔修理服務業務;

(二)維護銷售者、生産者的信譽,不得使用與産品技術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 件。認真記錄故障及修理後産品質量狀況,保證修理後的産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銷售者、生産者的監督和檢查;

(四)承擔因自身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五)接受消費者有關産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生産者應履行的義務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産者自行設置或者指定修理單位的,必須随産品向消費者提 供三包憑證、修理單位的名單、地址、聯系電話等;

(二)向負責修理的銷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術資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負責培 訓,提供修理費用。保證在産品停産後5年内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處理消費者直接或者間接的查詢,并提供服務。

發展曆程

1986年4月,國務院發布了《工業産品質量責任條例》,在《條例》中明确:産品的生産者、銷售者對産品質量負責。産品質量不符合國家的有關法規、質量标準以及合同規定的對産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的,産品的生産者、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實際經濟損失。”

1995年2月,在全國人大七屆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産品質量法》中,進一步明确了産品的生産者、經銷者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售出的産品不符合規定要求時,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産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即所謂“三包”。以後,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三包”的要求成了重要法律依據之一。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産品的生産者、銷售者對售出的産品承擔“三包”責任,在我國還是第一次,應當說是具有曆史意義的進步。從此,我國的消費者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了法律武器。

為了進一步落實和規範“三包”責任,在《工業産品質量責任條例》、《産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發布後,有些部門還陸續發布了一些關于“三包”的管理辦法,明确了“三包”産品的目錄、“三包” 的範圍和期限等要求,可操作性更強了,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很好的促進作用。但也必須承認:有些補充辦法确實帶有先天性的缺陷,因而導緻消費者權益繼續受到損害的後果。如:1995年發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中,“對已使用過的商品按本規定收取折舊費” 等條款,即屬此列。

汽車三包

汽車三包政策具體詳情出來了,據了解,國家質檢總局今天(15日)發布《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新規明确規定家用汽車産品的“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曆經8年漫漫長路,家用汽車産品“包修、包換、包退”,終于照進現實。

新規明确規定家用汽車産品的“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保修期内出現産品質量問題,可以免費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規定的退貨條件、換貨條件,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燈辦理退貨或換貨手續。規章規定,保修期限是不低于3年、6萬公裡,三包有效期限是不低于2年或者是行駛裡程5萬公裡。

對于最受關注的退換貨條件問題,國家質檢總局在新規中列出四種具體情形:

一是從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60天内或者行駛裡程3000公裡之内,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燃油洩漏,就可以選擇換貨或退貨;

二是嚴重的安全性能故障累計做兩次修理仍然沒有排除故障,或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可以選擇退貨或換貨;

三是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兩次,或它們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計更換兩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可以選擇退貨或換貨;

四是,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條、車身當中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計更換兩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消費者也可以選擇換貨或退貨。除此之外,新規還規定了因修理時限的原因引起的換貨情形以及因換貨不成而引起的退貨情形。

什麼情況會被免除三包

家用車在三包有效期内有任一下列情況,銷售商、制造商、修理商不承擔三包責任,但應提供合理的收費修理: 

1、說明書中明示不得改裝、調整、拆卸的,消費者自行改裝、調整、拆卸後造成損壞;

2、發生故障後,消費者自行處置不當造成損壞;

3、消費者購車時,以書面形式被告知車輛存在瑕疵;

4、因消費者未按使用說明書正确使用、維護、修理車輛而造成損壞;

5、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

6、無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

7、發票或三包憑證上的産品品牌、型号、車輛識别代碼與要求三包的車輛不符。

8、不是産品質量原因造成的,對于所涉及部分不承擔三包責任,但應提供合理的收費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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