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1)執行本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财産部分;
(2)執行法律規定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其他法律文書;
(3)對執行異議、被執行主體的變更、追加進行審查;
(4)依照法律規定實施查封、扣押、凍結、扣劃等措施,對妨害執行行為人實施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5)協助辦理其他法院委托的執行工作。
受理範圍
執行局執行的案件,必須是經當事人申請,法院立案受理後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根據民訴法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
執行權限
執行局收到立案受理的案件後,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的,則強制執行。執行局代表執行法院,可以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财産。
有權對隐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财産,或者已被清點責令其保管的财産,轉移已被凍結的财産的當事人或其他人員以及相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有權對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而拒不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币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币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