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局

法院執行局

執行機構
法院執行局與執行庭合署辦公,為人民法院内設執行機構是對判決結果的執行機構。其主要工作職責是根據級别管轄,執行本院一審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執行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執行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于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上級法院指定執行的案件,執行受托執行案件,辦理受托及委托執行案件的相關事宜,負責對下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辦理下級人民法院或利害關系人申請複議的案件。[1][2]
    中文名:法院執行局 外文名: 辦公地址: 性質: 行政級别: 隸屬:人民法院 職責:對判決結果執行 類型:執行機構

機構職能

(1)執行本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财産部分;

(2)執行法律規定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其他法律文書;

(3)對執行異議、被執行主體的變更、追加進行審查;

(4)依照法律規定實施查封、扣押、凍結、扣劃等措施,對妨害執行行為人實施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5)協助辦理其他法院委托的執行工作。

受理範圍

執行局執行的案件,必須是經當事人申請,法院立案受理後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根據民訴法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

執行權限

執行局收到立案受理的案件後,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的,則強制執行。執行局代表執行法院,可以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财産。

有權對隐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财産,或者已被清點責令其保管的财産,轉移已被凍結的财産的當事人或其他人員以及相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有權對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而拒不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币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币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上一篇:萬向德農

下一篇: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