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執業證書
中國證券業實行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在中國證監會指導監督下對證券業從業人員實施資格管理。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機構、基金銷售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估機構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必須在取得從業資格的基礎上取得執業證書,從事相應的證券活動。2020年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時間是3月28-29日,5月30-31日,7月11-12日,8月29-30日,11月28-29日。[1]
    中文名: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外文名: 别名: 類别:職業資格考試 報名條件:報名截止日年滿18周歲 相關領域:證券業

考試介紹

中國證券業實行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在中國證監會指導監督下對證券業從業人員實施資格管理。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機構、基金銷售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估機構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必須在取得從業資格的基礎上取得執業證書,從事相應的證券活動。

考試成績合格可取得成績合格證書,考試成績長年有效。通過基礎科目及任意一門專業科目考試的,即取得證券業從業資格,符合《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規定的從業人員,可通過所在公司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執業證書。

報名條件

報名參加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報名截止日年滿18周歲;

2.具有高中或國家承認相當于高中以上文憑;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報名方式

2012年第一次證券從業考試報名為1月5日至19日,單科報名費人民币70元。

考試時間

中國證券業協會2012年考試計劃

序号

考試名稱

報名時間

考試時間

考試地點

1

CIIA3月考試

2012年1月5日至16日

2012年3月10日

北京、上海、深圳

2

第一次全國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2012年1月5日至19日

2012年3月24日、25日

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沈陽、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濟南、鄭州、武漢、長沙、廣州、南甯、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蘭州、西甯、銀川、烏魯木齊、大連、青島、甯波、廈門、深圳、蘇州、溫州、泉州、拉薩等39個城市

3

第二次全國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2012年4月11日至26日

2012年6月16日、17日

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沈陽、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濟南、鄭州、武漢、長沙、廣州、南甯、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蘭州、西甯、銀川、烏魯木齊、大連、青島、甯波、廈門、深圳、蘇州、溫州、泉州、拉薩等39個城市

4

CIIA9月考試

2012年6月12日至26日

2012年9月15日

北京、上海、深圳

5

第三次全國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2012年8月1日至16日

2012年9月22、23日

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沈陽、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濟南、鄭州、武漢、長沙、廣州、南甯、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蘭州、西甯、銀川、烏魯木齊、大連、青島、甯波、廈門、深圳、蘇州、溫州、泉州、拉薩等39個城市

6

第四次全國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2012年10月10日至25日

2012年12月1日、2日

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沈陽、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濟南、鄭州、武漢、長沙、廣州、南甯、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蘭州、西甯、銀川、烏魯木齊、大連、青島、甯波、廈門、深圳、蘇州、溫州、泉州、拉薩等39個城市

備注:

1、3月、6月全國從業資格考試仍使用2011年版考試大綱及教材,9月、12月全國從業資格考試使用2012年版考試大綱及教材。

2、考試計劃可能會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如有變動,以當期公告為準。

3、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保薦人考試、合規管理人員勝任能力考試、香港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報名及考試時間将另行公告。

考試科目

考試科目分為基礎科目和專業科目。基礎科目為證券市場基礎知識;專業科目包括證券發行與承銷、證券交易、證券投資分析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科目為必考科目,專業科目可以自選。選報的考試科目數量沒有限制,一次考試可以選擇報考全部五科。

考試題型

全國統考;機考,閉卷,每科考試60分為合格線。

考試題型有三種,分别是單選題、多選題和判斷題。其中,單選題60題,每題0.5分;多選題40題,每題1分;判斷題60題,每題0.5分。

考試大綱

1.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大綱——證券市場基礎知識(2011.9-2012.6考試專用)

2.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大綱——證券發行與承銷(2011.9-2012.6考試專用)

3.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大綱——證券交易(2011.9-2012.6考試專用)

4.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大綱——證券投資分析(2011.9-2012.6考試專用)

5.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大綱——證券投資基金(2011.9-2012.6考試專用)

6.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大綱——參考法規目錄(2011.9-2012.6考試專用)

教材教輔

1.指定教材:

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指定統編教材(共五本):

(1)《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統編教材——證券市場基礎知識(2011.9-2012.6考試專用) 》

(2)《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統編教材——證券發行與承銷(2011.9-2012.6考試專用) 》

(3)《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統編教材——證券交易(2011.9-2012.6考試專用) 》

(4)《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統編教材——證券投資分析(2011.9-2012.6考試專用) 》

(5)《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統編教材——證券投資基金(2011.9-2012.6考試專用)》

2.配套教輔:

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輔導系列:

(1)《證券市場基礎知識過關必做2000題(含曆年真題)(2011.9-2012.6考試專用) 》

(2)《證券發行與承銷過關必做2000題(含曆年真題)(2011.9-2012.6考試專用) 》

(3)《證券交易過關必做2000題(含曆年真題)(2011.9-2012.6考試專用) 》

(4)《證券投資分析過關必做2000題(含曆年真題)(2011.9-2012.6考試專用) 》

(5)《證券投資基金過關必做2000題(含曆年真題)(2011.9-2012.6考試專用) 》

(6)《證券市場基礎知識過關沖刺八套題(2011.9-2012.6考試專用) 》

(7)《證券發行與承銷過關沖刺八套題(2011.9-2012.6考試專用) 》

(8)《證券交易過關沖刺八套題(2011.9-2012.6考試專用) 》

(9)《證券投資分析過關沖刺八套題(2011.9-2012.6考試專用) 》

(10)《證券投資基金過關沖刺八套題(2011.9-2012.6考試專用) 》

(11)《證券發行與承銷過關必背手冊(2011.9-2012.6考試專用)》

(12)《證券市場基礎知識過關必背手冊(2011.9-2012.6考試專用) 》

(13)《證券交易過關必背手冊(2011.9-2012.6考試專用) 》

(14)《證券投資分析過關必背手冊(2011.9-2012.6考試專用) 》

(15)《證券投資基金必背手冊(2011.9-2012.6考試專用) 》

考場紀律

1.考試一律在指定時間和考場内進行;

2.考生可在開考前30分鐘進入指定考場,進行現場照相,監考人員将核對考生準考證和身份證等有效證件。考生進入考場後不得擅自離開考場。如考生有特殊原因需要暫離考場,必須向監考人員申請,且返回考場時必須重新采集考生照片。如遇考生不服從監考人員安排,監考人員有權判定考生違紀;

3.考生進入考場必須攜帶準考證打印件和身份證(無身份證者可憑臨時身份證、軍官證、護照參加考試,其他證件均屬無效),按指定的座位就座,入座後自覺将證件放在座位左上角,以備監考人員檢查;

4.考生拍照進入考場至考試結束前一律不得擅自離開座位和考場(提前交卷者除外),特殊情況必須有監考人員陪同;

5.開考20分鐘後未能在考試機上登錄并确認的,視為缺考;開考30分鐘後方可交卷離場。

6.考試過程中,考生桌面上隻放置演算筆、準考證、身份證及草稿用紙等,其他與考試無關的物品一律按監考人員要求存放在指定地點。考試期間未經監考老師允許,考生不得取用已經存放的個人物品。

7.考試過程中,考生應将手機置于關機狀态,如果發現考生有翻看手機的情況,監考老師有權判定為違紀。

8.考生要自覺維護考場秩序,保持安靜,不準吸煙、吃東西。

9.考生遇到問題應舉手示意,得到監考人員允許後方可詢問。

10.考生因病不能堅持考試的,應報告監考人員。

11.考生交卷後應立即離開考場,離場時不得将演算草稿紙帶出或試圖帶出考場,離場後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喧嘩。

12.所有參加考試的考生對考試試題内容有保密的義務。所有考試的試題内容,均屬于中國證券業協會版權所有,考生未經授權,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将試題内容進行抄錄、複制、傳播。

違紀處理辦法

1、參加考試人員不符合報名條件,弄虛作假參加資格考試的,協會一年内不受理其資格考試報名申請;已經參加考試的,取消其考試成績。

2、參加考試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經監考老師提醒後無效的,該科考試成績按零分處理,并在一年内不得報名參加資格考試:

1. 考試期間,交頭接耳、互打手勢的;

2. 考試期間,在考場内外喧嘩的;

3. 拒不按要求存放物品的;

4. 将演算草稿紙帶離考場的;

5. 考生未經許可擅自中途離開考場的;

6. 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3、參加考試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該科考試成績按零分處理,并在兩年内不得報名參加資格考試:

1. 僞造或塗改準考證的;

2. 偷看他人答題,幫助他人作答,縱容他人抄襲的;

3. 抄襲或試圖抄襲帶入考場的筆記、書本、紙條的;

4. 試圖使用通訊及攝錄設備的;

考區确定原則

(一)考區已成立地方證券業協會;

(二)考區已成立地方證券業協會;

(三)委托考務機構已有自建考點;

(五)報考人數較多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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