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險

大病險

保險類型
大病險,是重大疾病險的簡稱,是指由保險公司經辦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惡性腫瘤、心肌梗死、腦溢血等為保險對象,當被保人患有上述疾病時,由保險公司對所花醫療費用給予适當補償的商業保險行為。根據保費是否返還來劃分,可分為消費型重大疾病險和返還型重大疾病險。
    中文名:大病險 外文名: 别名: 類别:險種 經辦方:保險公司 對象:惡性腫瘤、心肌梗死、腦溢血

保險曆程

大病險,即重大疾病保險或重大疾病險,亦稱重疾險,于1983年在南非問世,是由外科醫生馬裡優斯巴納德最先提出這一産品創意的。他的哥哥克裡斯汀巴納德是世界上首位成功實施了心髒移植手術的醫生。馬裡優斯醫生發現,在實施了心髒移植手術後,部分患者及其家庭的财務狀況已經陷入困境,無法維持後續康複治療。為了緩解被保險人一旦患上重大疾病或實施重大手術後所承受的經濟壓力,他與南非一家保險公司合作開發了重大疾病保險。

可保大病

根據重大疾病保險的起源、發展和特點,本規範中所稱“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險合同約定的疾病、疾病狀态或手術。

适用範圍

本規範中的疾病定義在參考國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險發展狀況并結合現代醫學進展情況的基礎上制定,因此,本規範适用于保險期間主要為成年人(十八周歲以上)階段的重大疾病保險。

使用原則

2.1保險公司将産品定名為重大疾病保險,且保險期間主要為成年人(十八周歲以上)階段的,該産品保障的疾病範圍應當包括本規範内的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後遺症、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種疾病外,對于本規範疾病範圍以内的其它疾病種類,保險公司可以選擇使用;同時,上述疾病應當使用本規範的疾病名稱和疾病定義。

2.2根據市場需求和經驗數據,各保險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險産品中增加本規範疾病範圍以外的其它疾病種類,并自行制定相關定義。

相關規定

重大疾病保險條款中的疾病名稱、疾病定義、除外責任和術語釋義應當符合本規範

的具體規定。

3.1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名稱及疾病定義

被保險人發生符合以下疾病定義所述條件的疾病,應當由專科醫生明确診斷。

3.1.1惡性腫瘤

指惡性細胞不受控制的進行性增長和擴散,浸潤和破壞周圍正常組織,可以經血管、淋巴管和體腔擴散轉移到身體其它部位的疾病。經病理學檢查結果明确診斷,臨床診斷屬于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的惡性腫瘤範疇。

最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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