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的行駛途中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财産損失的事件。
構成交通事故應當具備下列要素:
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衆通行的場所;
3.在運動中發生。是指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的事件,若車輛處于完全停止狀态,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發生。是指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種現象發生;
5.必須有損害後果的發生。損害後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後果,且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财産損失。
評價指标
交通事故率(traffic accident rate)評價交通事故多少的一種指标。常用的事故率有三種。
人口事故率
在所研究的區域内,平均每10萬人中一年内發生的事故次數或死亡人數。因用死亡人數作标準,便于比較,所以一般都以死亡人數作統計标準。每10萬人中的事故死亡率R1可按下式計算:R1=B/P
公式中B為一年内因交通事故死亡總人數;P為該地區的人口數。
車輛事故率
在所研究的區域内,平均每1萬輛機動車中一年内的事故次數或死亡人數。每1萬輛機動車的事故死亡率R2按下式計算:
R2=B/M
公式中M為該地區的機動車輛總數。
運行事故率
在所研究的區域内,平均每1億車公裡一年内發生的交通事故次數或死亡人數。每1億車公裡的事故死亡率R3按下式計算:
R2=B/V+
公式中V為該地區一年内行駛的車公裡總數。
分類
按後果分類
輕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财産損失的數額中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财産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産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财産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截至2012年11月10日,重特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同比分别下降14.8%和15.5%,其中煤礦重特大事故同比分别下降35.0%和34.2%。
按原因分類
主觀原因。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本身内在的原因,即主觀故意或過失,主要包括:違反規定、疏忽大意、操作技術等方面的錯誤行為。
客觀原因。指由于車輛、道路、環境條件(包括氣候、水文、環境等)不利因素而引發的交通事故。
按交通工具分類
機動車事故。指在事故當事方中機動車負主要以上責任的事故;但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發生的事故中,機動車負同等責任的,也應視為機動車事故。
非機動車事故。指畜力車、三輪車、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輛負主要以上責任的事故。
行人事故。指事故當事方中行人負主要以上責任的事故。
事故類型
城市類
直行事故。市區非主要路口及邊遠郊區,由于沒有安裝紅綠燈,直行車輛發生事故的概率較大,約占事故總數30%;
追尾事故。多發生在遇紅燈急停車時由于前後車距過近而追尾,或雨霧天氣則追尾更為常見,約占事故總數13%;
超車事故。快速車在超慢速車時與對面車相撞,或與突然橫穿的行人、騎車人相撞而導緻;夜間超車時遇對向車炫目燈光,亦常造成事故;約占事故15%;
左轉彎事故。交叉路口左轉變時,交織點多,車與車、車與人沖突可能性增大,常引發事故,約占事故總數25%;
右轉變事故。在巷道的進出口、單位大門的進出口和一些十字路口,是右轉彎事故的多發之處,約占事故總數20%。
山區類
窄道事故。由于公路等級低,加之塌方、損壞失修,多顯路徑狹窄。行駛車輛不減速,會車不禮讓、搶先行,往往導緻事故;
彎道事故。行駛彎道,倘車速過快、超載或操作失誤,易造成事故;
坡道事故。行駛坡道,常見車輛前溜或後溜,則往往是超載車輛或“病”車,一旦操作失誤,則事故難免。
幹線類
我國幹線公路密布山區和鄉鎮,旦少劃中心線和快慢分道線,由此引發常見事故;
會車事故。由于一般車輛均居路中行駛,一旦車速快而會車不注意禮讓,臨近才避躲,則往往不及相相撞;
超車事故。居路中行駛,遷有一方超車,倘措施不及或操作失誤則相撞難免;
停車事故。幹線路窄而不随意停車多,尤其在夜間,一旦停車不開尾燈,或車周邊未安置警醒物,過往車輛則易于停車相碰撞而導緻事故。
引發因素
客觀因素
道路、氣象等原因,也可引起事故發生。
車況不佳
車輛技術狀況不良,尤其是制動系統、轉向系統、前橋、後橋有故障,沒有及時檢查、維修。
疏忽大意
當事人由于心理或者生理方面的原因,沒有正确觀察和判斷外界事物而造成精力分散、反應遲鈍,表現為觀望不周、措施不及或者不當。還有當事人依靠自己的主觀想象判斷事務或者過高估計自己的技術,過分自信,對前方、左右車輛、行人形态、道路情況等,未判斷清楚就盲目通行。
操作失誤
駕駛車輛的人員技術不熟練,經驗不足,缺乏安全行車常識,未掌握複雜道路行車的特點,遇有突然情況驚慌失措,發生操作錯誤。
違反規定
當事人由于不按交通法規和其他交通安全規定行車或者走路,緻使交通事故發生。如酒後開車、非駕駛人員開車、超速行駛、争道搶行、違章裝載、超員、疲勞駕駛、行人不走人行橫道等原因造成交通違法的交通事故。
注意事項
事故現場
當發生了交通事故以後,車主必須要在第一時間内亮起車輛的危險警告燈,并在車後面設置危險警告标識牌。這樣做的好處就是防止有後面的車進行追尾的碰撞,從而保障車内的人員以及車輛自身的安全。除了設立了警示标識以後,還要對事故的現場進行拍照取證,這是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論的事故證據,在移動車輛之前進行拍照的方法主要是為了避免車主不認問題出現。再填寫相應的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這樣就可以到定損機構進行車輛定損,從而完成相應的維修與檢測工作。
馬上停車
在汽車運行安全的情況下馬上停車,關掉引擎(以免汽車起火)并打開緊急燈讓其閃亮;立即記下對方車的牌号(車上應随時備有筆和紙,甚至照相機),以防對方在出交通事故後開車跑掉。
發出警示
保護好現場;向其他車輛發出警告,亮起危險警告燈;在路上擺放三角形警告牌;如有需要,再用其他方式示警。
情況估計
迅速估計現場情況,事故涉及多少人?受傷人員數量及狀況?涉及多少輛車?漏出的燃油是否會着火?現場是否有人受過急救訓練?
護理傷者
切勿移動受傷者,除非傷者面臨危險(如着火、有毒物體滲漏),因為您的移動可能會造成更大的傷害。如果傷者仍在呼吸,且流血不多,則旁人不可做任何事情,除非确實懂得怎樣護理傷者;不可給傷者喂任何食物或飲料。
防止危險
關掉所有肇事車輛的發動機;禁止吸煙;當心其他易燃物品;盡可能防止燃油洩漏;當心危險物品,慎防危險性液體、塵埃及氣體積聚。
馬上求救
需要求救時,派人去求救或使用身邊的移動電話,在高速公路上可使用定點的路邊的求救電話。求救時詳細說明發生意外的地點及人員傷亡情況。
記錄現場
如事故發生時有目擊者,要立即記下目擊證人的姓名、地址及電話(如證人在另一輛車中,要立即記下車牌号碼);記下交通方向、交通燈的信号、行車線、交通标志及碰撞位置;最好能用紙畫出交通事故發生的草圖;如備有照相機,最好将事故現場及車碰撞的部位拍下來。
互換資料
包括車款、出廠年份、車牌号碼及有效日期;車輛注冊地;司機姓名、性别、年齡、住址及電話号碼;駕駛執照号碼;車主姓名及住址(有時車主與駕車人不是同一人);保險公司及保單号碼。還要記下事故發生的時間、日期及地點;時速限制及對方車的時速估計;發生事故的車輛數量;對方車輛的乘客數量(分成人、小孩)。
及時報案
輕微交通事故可進行快速處理或自行前往交通事故報案中心報案。如遇有傷亡或較大損失,應立即報警,詳細說明事故發生地點及傷亡人數。在警察查完現場後一定要求警察給你事故報告,及該警員的姓名、編号、所屬分局及電話号碼。
人員轉移
發生交通事故後,車上人員應當立即下車,不要在路上逗留,迅速轉移至路外或者安全地帶,防止二次事故發生。
處理
原則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遵循公正、公開、便民、效率的原則。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資格。
程序
一、現場勘查
1.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争議的,可即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必須保護好現場,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後,必須嚴格在承諾制度的時間内快速趕赴現場,并快速處置現場。
3.進行現場勘查包括現場訪問、攝影、制圖、丈量、勘驗等系列工作。現場勘查必須做到依法、及時、全面、準确。
4.現場勘查記錄經複核無誤後,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
5.為檢驗需要,必要時可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的相關證件。
6.與當事人預約事故處理時間。
7.事後展開調查必須依法進行,包括詢(訊)問、痕迹提取檢驗、技術檢測、損害評估和其他必要的鑒定。
二、責任認定
1.在調查階段,必要時可召集當事人進行舉證。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實和收集充足的證據後,嚴格接照規定時間依法作出責任認定。
3.公布責任時,必須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講清事故的基本事實和認定責任的理由與依據。
4.告知當事人若對認定書不服,3日内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複核或應當在民事賠償訴訟當中一并解決。
三、處罰
1.責任認定發生法律效力後,應把對責任當事人作出的處罰意見呈送領導審批。
2.根據領導作出的處罰決定填寫處罰裁決書。
3.向責任人宣布處罰裁決。
4.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5.辦理處罰的相關手續。
6.執行處罰。
四、賠償調解
1.收集與損害賠償相關的證明、票據、各種資料。
2.在确認傷者治療終結或确定損害結果後,必須在規定時間内詢問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是否願意進行賠償調解。願意調解的,調解次數最多為兩次;不願意調解的,告知當事人可在法定時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調解成功後,制作《調解書》,并分别送交當事人。
4.調解未成功的,應當填寫《調解終結書》,送交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可在法定時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步驟
一、受理報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後,按照管轄範圍予以立案。
二、現場處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财産,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三、責任認定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四、裁決處罰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五、損害賠償調解
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标準,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制作并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六、向法院起訴
如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調解無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并發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