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準劃分
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區分标準
依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定,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标準應根據審查确定的賠償權利人的身份情況分别按照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有關标準進行計算。
目前大量的農民工進人城鎮打工或定居,他們已是城鎮居民中的一個特殊群體,部分地區農村居民實際年均收人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鎮居民年均收入,如果無視這一客觀實際,僅僅因為受害人為農村戶籍就一律按農村居民标準進行賠償,有違公平。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2005)民他字第25号複函《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複函》,規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标準”。因此,在确認賠償權利人的身份時應以戶籍登記主義為原則,以經常居住地為例外。
如果戶籍在各鎮所在地的居委、村及雖未建成但已列人城鎮規劃區的村,即作為城鎮居民。對于賠償權利人雖為農村居民,但如有證據證實發生交通事故時其工作單位或實際居住滿一年的地點在鎮所在地的居委、村及雖未建成但已列人城鎮規劃區的村的,也作為城鎮居民,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标準對待,實行“ 同城待遇”,這樣才能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對農村居民的公平保護。如果還有特殊情況,難以區分是城鎮居民還是農村居民的,就高不就低按城鎮居民對待。
交通肇事賠償項目的确定标準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賠償項目方面和賠償标準方面貫徹了全面賠償的原則。其中賠償項目方面增加了康複費、 後續治療費兩項,并用“殘疾賠償金”代替“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具體體現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 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二)受害人因傷緻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 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複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複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包括:除第1項費用外,還包括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慰撫金。
交通肇事财産賠償金額的确定标準
(一)殘疾賠償金的确定标準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 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标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⒈殘疾賠償金性質的确定
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财産損害賠償還是 精神損害賠償?這在理論和實務上并不是一個十分明确的問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是以《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為依據,确定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指對因殘疾而導緻的收人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給予的财産損害性質的賠償,否定了法釋[2001」7号《關于确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對殘疾賠償金性質的确定。
⒉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認定标準。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 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處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⒊傷殘等級的認定标準
目前,中國關于傷殘等級的鑒定标準可以說“令出多門”,針對不同人員的傷殘,不同的主管機關制訂了不同的鑒定标準。交通肇事案件中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一般應适用公安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标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殘疾賠償金具體計算公式:
(1)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下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 Ⅱ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x 20年;
⑵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 Ⅱ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x(20年一增加歲數);
⑶殘疾賠償金(75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Ⅱ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5年。
當然,如果出現《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受害人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情形,可按規定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确定标準
以前對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标準是生活困難補助标準或者基本生活費标準,前者每月就是幾十元,後者實際上是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也不過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則規定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标準,也體現賠償與損害的一緻。同時,《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60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這也有别于就辦法規定的“未成年人計算至16周歲,50周歲以下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50周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
私了要求
俗稱的“私了”是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基礎,未經過國家有關主管部門處理,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緻的處理方式,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未造成人員傷亡的輕微剮碰占了事故的多數。在實行當事人和解制度後,事故解決的方式簡單了,畢竟停運損失的擴大對任何一方都不是好事,對于責任一方固然不利,但對于損失一方來說,即使事後能夠得到賠償,多數情況下不能全部彌補自己的停運損失。那交通事故“私了”有哪些程序要求?
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應當按照以下步驟進行處理:
①查看财産損失情況
②協商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簽訂書面“事故事實”協議
③拍照或标劃位置後撤離現場
④保險報案、協商賠償事宜,簽訂書面賠償協議
一、【第一步】查看财産損失情況
發生交通事故立即停車、拉緊手制動、關閉電源、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廊燈和後位燈)、設置警告标志牌後,雙方當事人簡單查看交通事故财産損失情況。
二、【第二步】協商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簽訂書面“事故事實”協議。
簡單查看财産損失後,人員立即轉移到路肩、路面安全地點對事故事實及成因進行協商:
1.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成因達成一緻意見的,應當填寫《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的“事故基本資料”、“事故事實”,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确認。
2.當事人不願“私了”、雖然願意“私了”但對事故事實及成因無法達成一緻意見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①事故事實及成因一定要采取書面協議形式,即填寫《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的“事故事實”,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确認;不能采取口頭協議方式,以免一旦撤離現場對方翻臉不認人,導緻事故現場和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②“事故事實”協議具有“固定”事故現場的效力:當事人達成“事故事實”協議後就事故事實及責任出現争議的,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受理,在事故現場已經不複存在無法認定的情況下,交警部門将以“事故事實”記載的内容來确定當事人責任;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共同申請進行損害賠償調解。
三、【第三步】拍照或标劃位置後撤離現場 在确保安全的情況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标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後,各方當事人立即撤離現場。
①當事人未達成“事故事實”書面協議,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應當選擇報警處理;
②當事人達成“事故事實”書面協議、撤離事故現場前,還應當對現場進行拍照、标劃事故現場位置,作為現場的保留證據。
四、【第四步】保險報案和協商賠償事宜,簽訂賠償協議書。
1.當事人撤離現場後,電話告知保險公司後協商賠償事宜,簽訂“賠償協議”。
2.雙方當事人對具體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緻意見的、達成賠償協議後就賠償協議發生争議的,交警部門不再受理,可以(隻能)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3、協議書主要内容如上,可以自行結合本身情況加入一些内容。另外,不放心的話建議可以找當地公正部門對協議書進行公正,費用不貴,還有就是你們付給他的費用,請他本人寫收條并簽字按手印,協議書可以打印出來,但簽名和按手印必須要當事人自己,在協議書有名字的地方都按上自己的手印,若有塗改的地方也要按上手印。
五、“私了”提示。
①交通事故“私了”的當事人必須具有行為能力;不具有行為能力人不能“私了”,達成的協議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②交通事故“私了”必須是書面“私了”,即達成包括“事故事實”和“賠償協議”在内的書面《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
③交通事故“私了”決不是所謂的“掏錢私了”,“掏錢私了”後因事故現場已經不複不存在,事故責任無法認定,一旦引起糾紛,當事人将有口說不清,後患無窮。
④當事人達成《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後:
A.對事故事實和成因發生争議,可以由交警部門受理;
B.對賠償協議發生争議,交警部門不予受理。
⑤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損害賠償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
A.當事人事後不得反悔。
B.但是,如果該協議存在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可撤銷、可變更情形,則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法院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處理時限
對扣留車輛的處理時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力、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内(30日内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逾期不來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拍賣,非法拼裝的拆除,達到報廢标準的報廢,涉及其它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事後報警的時限
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後十日内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
檢驗、鑒定的時限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内完成;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後二日内将檢驗、鑒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内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作出事故認定書的時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于未造成人員傷亡,事實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并可當場對損害賠償争議進行調解。對于複雜的交通事故:
(1)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确定後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4)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如何要求?書面申請!)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并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證明,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别送達當事人。
複核的時限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五日内,應當做出是否受理決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複核決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做出複核結論後,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複核結論。複核以一次為限。
調解的時限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緻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并于八日内制作調解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
(1)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
(2)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
(3)因傷緻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
(4)造成财産損失的,從确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扣押車輛的法律依據及扣押車輛的時限
道交法第72條第二款: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1)5日(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20日+10日(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5日(檢驗、鑒定完成後五日内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40日。
(2)對于不需要檢驗、鑒定的車輛,10日。
交通事故等級劃分
交通事故按事故嚴重程度可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個等級。
輕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财産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财産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産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财産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交通事故認定複核
認定
第四十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應當做到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責任劃分公正。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确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緻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别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緻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确定細則或者标準。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隐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第四十八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緻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别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複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第四十九條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确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确定受害人無責任。
第五十條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别送達當事人。
複核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複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第五十二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五日内,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三)适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複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第五十三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對下列内容進行審查,并作出複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确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複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複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複核。
相關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規定:
第八十六條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争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号、駕駛證号、保險憑證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簽名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争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第八十七條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且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争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第八十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駕駛人應當報警等候處理,不得駛離。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将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将事故有關情況通知有關部門。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并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複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 對屬于前款規定情況的 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争議進行調解。 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财産損失需要勘驗、檢查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勘查現場工作規範進行。現場勘查完畢,應當組織清理現場,恢複交通。
第九十條 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保險公司。
搶救受傷人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确定當事人的責任。
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内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對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争議,各方當事人一緻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内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對交通事故緻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緻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财産損失的,調解從确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争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标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六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争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
第九十七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處理。
車輛、行人與火車發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 渡口發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交通事故處理步驟
一、受理報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後,按照管轄範圍予以立案。
二、現場處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财産,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三、責任認定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四、裁決處罰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五、損害賠償調解
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标準,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
六、向法院起訴
如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調解無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并發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發生交通事故做法
(1)迅速報警,交警進行現場勘查後,當場做出事故認定,撤出事故現場,恢複交通;nn (2)由責任方通知保險公司做出車輛損失鑒定;nn (3)雙方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隊,并提供駕駛證、行駛證、定損單的原件及其複印件,寫出事故經過;nn (4)由責任方賠償損失,無責方将事故維修費用發票交給責任方;nn (5)無責方離去,交警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對責任方造成事故的違法事實做出處罰;nn (6)交警部門對責任方出具有效憑證,責任方依據該憑證找保險公司理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