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轄市

省轄市

出直轄市以外的所有市
省轄市(省管市),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第二級地方行政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條規定,“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據此推理,廣義的“省轄市”指除直轄市以外的所有“市”。包括原與縣同級的縣級市,以及後來由地區改設的地級市。但“縣級市”和“地級市”名稱隻是在常識中稱呼而來,其實并未在憲法中明确。
    中文名:省轄市 外文名: 别名:省管市 行政區劃代碼: 行政區類别:第二級地方行政單位 所屬地區: 地理位置: 面積: 下轄地區: 政府駐地: 電話區号: 郵政區碼: 氣候條件: 人口數量: 著名景點: 機場: 火車站: 車牌代碼: 地區生産總值: 外文名稱:Provincial cities 所屬地:中華人民國共和國 解釋:省、自治區政府直接管理的市

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二級地方行政單位。

曆史變革 

1949年之前

市以下分設區,區以下設裡,裡之下設有鄰。目前台灣省轄有基隆市、新竹市、台中市、嘉義市、台南市五個省轄市。

雖然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省轄市人口須達50萬人以上,但目前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均未達此一标準,此三個城市均在地方制度法通過立法前升格為省轄市。因此也形成部分縣轄市人口超過省轄市的特殊現象。 目前尚未有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升格之省轄市。

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轄市”指省、自治區政府直接管理的“市”。“省轄市”為1982年及其以前對之後被稱之為“地級市”的稱呼。1983年起開始推行的“地級行政區劃改革”,“省轄市”全部改為“地級市”;與“省轄市”對應的有“地轄市”(或“地管市”)——即直屬地區管轄的“市”;“地轄市”自1983年開始改稱“縣級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據此推理,廣義的“省轄市”指除直轄市以外的所有“市”。 俠義的“省轄市”和“地級市”在城市建制上有很大的區别。 “省轄市”中除較大的市外,不實行“市管縣”和“市管市”。“省轄市”的行政區劃(行政分區)為市轄區,包括城市服務功能的郊區,“省轄市”屬于真正意義的城市。官方對“省轄市”既作為行政區劃,同時也作為城市看待;盡管“省轄市”行政地位不低于地區,但官方統計上将“省轄市”和“地轄市”作為“市”單列,并未作為地級行政區統計。 “地級市”實行“市管市”和“市管縣”,其行政區涵蓋各種形式的縣級行政區。“省轄市”改“地級市”以後,成為四級行政區劃制度的省、自治區主要行政分區形式,并作為地級行政區納入官方統計。随“地級行政區劃改革”的深入,到1986年,“地級市”達到166個,占325個地級行政區的51.1%,取代“地區”和“盟”成為“地級行政區”的主要區劃類型。截至2004年,共有地級行政區333個,其中地區17個、盟3個;“地級市”達到283個,占85%。

簡介

編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據此推理,廣義的“省轄市”指除直轄市以外的所有“市”。廣義的“省轄市”和“地級市”在城市建制上有很大的區别。“省轄市”中除較大的市外,不實行“市管縣”和“市管市”。

概念區分

“省轄市”為1982年及其以前對之後被稱之為“地級市”的稱呼。1983年起開始推行的“地級行政區劃改革”,“省轄市”全部改為“地級市”;與“省轄市”對應的有“地轄市”(或“地管市”)——即直屬地區管轄的“市”;“地轄市”自1983年開始改稱“縣級市”。

“省轄市”的行政區劃(行政分區)為市轄區,包括城市服務功能的郊區,“省轄市”屬于真正意義的城市。官方對“省轄市”既作為行政區劃,同時也作為城市看待;盡管“省轄市”行政地位不低于地區,但官方統計上将“省轄市”和“地轄市”作為“市”單列,并未作為地級行政區統計。

“地級市”實行“市管市”和“市管縣”,其行政區涵蓋各種形式的縣級行政區。

“省轄市”改“地級市”以後,成為四級行政區劃制度的省、自治區主要行政分區形式,并作為地級行政區納入官方統計。随“地級行政區劃改革”的深入,到1986年,“地級市”達到166個,占325個地級行政區的51.1%,取代“地區”和“盟”成為“地級行政區”的主要區劃類型。

截至2012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共有地級行政區333個:其中地級市285個(約占85.59%)、15個地區、3個盟、30個自治州。縣級市369個。省轄市654個。

上一篇:現代派詩歌

下一篇:武漢中學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