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馬錫五審判方式是人民司法優良傳統的集中體現和傑出典範,在革命戰争年代發揮了積極作用,在當代中國乃至世界的司法領域都産生了重要影響。
特别是當前人民法院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踐行“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工作主題,開展“人民法官為人民”主題實踐活動,繼承和發揚馬錫五審判方式所體現的精神,顯得格外重要。
抗日根據地的廣大司法人員在審理大量民刑案件中,積累了相當豐富的工作經驗,湧現出許多受人愛戴的先進模範人物。
陝甘甯邊區的馬錫五(即評劇《劉巧兒》中的馬專員),就是其中最有影響的代表人物。他所創立的馬錫五審判方式,在我國革命法制史上寫下了光輝的一頁。
内容
抗日戰争時期,馬錫五同志任陝甘甯邊區高等法院隴東分庭庭長時創造的群衆路線的審判方式。是抗日民主政權創立的一種将群衆路線的工作方針運用于司法審判工作的審判方式。這一方式在邊區政權所轄範圍内得到普遍的推廣。
其主要内容是簡化訴訟手續,實行巡回審判、就地審判。在審判中依靠群衆、調查研究,解決并糾正疑難與錯案,使群衆在審判活動中得到教育。
1943年,馬錫五同志從事司法工作後,親自參加案件審判實踐,經常下鄉,深入調查研究,進行巡回審判,及時糾正一些錯案,解決了一些纏訟多年的疑難案件,因而受到群衆歡迎。
人們把這種貫徹群衆路線,實行審判與調解相結合的辦案方法,親切地稱之為“馬錫五審判方式”。
馬錫五審判方式的特點:
(1)深入農村、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地了解案情;
(2)依靠群衆、教育群衆,尊重群衆意見;
(3)方便群衆訴訟,手續簡便,不拘形式;
(4)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廉潔公正。
以整風運動為思想基礎,以群衆智慧為力量源泉。這一方式是在巡回審判基礎上成長起來的,是司法工作的一面旗幟。
其出現和推廣,培養了大批優秀司法幹部,解決了積年疑難案件,減少訴訟促進團結,利于生産保證抗日,使新民主主義司法制度落到實處。
“馬”包括三個有機聯系的步驟:查明案件事實;聽取群衆意見;形成解決方案,說服當事人接受。
“馬”為當時廣大老百姓所接受和推崇,并在以後相當長的時間内影響着我國民事訴訟程序的構造,其中許多具體原則和做法以後被直接運用于新中國的民事訴訟制度。
典型案例
在馬錫五到華池縣檢查工作的時候,突然遇見一個女青年攔路告狀。馬錫五受理此案後,首先在區鄉幹部和群衆中進行細緻的調查,并且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和要求。
原來,這個女青年叫封芝琴(小名捧兒)。自幼由父母包辦與張金才之子張柏訂婚,到1942年胖兒長大成人,經人介紹曾與張柏見過面,雙方都願意結為姻緣。
但她的父親封彥貴為了從女兒身上多撈“彩禮”便與張家退了親,準備将胖兒賣給慶陽的财主朱壽昌。
張家知道後,糾集了親友二十多人,深夜從封家将胖兒搶回與張柏成婚。封彥貴告到司法處,司法人員未經周密調查,以“搶親罪”判處張柏與胖兒婚姻無效,張金才被判刑六個月,草草結了案。
張家不服,胖兒也不服,便攔路告了狀。馬錫五掌握了基本案情後,又了解了胖兒的态度,胖兒表示“死也要與張柏結婚”。
馬錫五又廣泛聽取了群衆意見後,召開群衆性公開審判大會,作出如下判決:
一、張柏與胖兒的婚姻,根據婚姻自主的原則,準予有效。
二、張金才深夜聚衆搶親有礙社會治安,判處短期徒刑;對其他附和者給予嚴厲批評。
三、封彥貴以女兒為财物,反複出售,違犯婚姻法令,判處勞役,以示警誡。
這樣的判決,合情合理,非常恰當,群衆聽後十分稱贊,熱烈擁護,勝訴者胖兒和張柏更是皆大歡喜。雙方當事人也無不表示服判。
後來邊區文藝工作者以此事為素材,編寫了鼓詞《劉巧兒團圓》和劇本《劉巧兒告狀》,以後又改編成評劇《劉巧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