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教師

民辦教師

是農村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的重要力量
民辦教師,是中國特定曆史條件下形成的中小學教師隊伍重要組成部分,絕大多數分布在農村,是農村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據《教育大辭典》載,民辦教師}是指“中國中小學中不列入國家教員編制的教學人員。為農村普及小學教育補充師資不足的主要形式。除極少數在農村初中任教外,絕大部分集中在農村小學。許多地方政府積極采取措施,解決民辦教師問題,做了大量工作,摸索出了一些好的經驗。但民辦教師在工作和生活方面仍有許多困難亟待解決。
    中文名:民辦教師 外文名: 别名: 概念:國家教員編制外的教學人員 目的:補充師資不足 工作環境:農村小學 文化程度:初中以上

簡介

民辦教師一詞出現在上世紀50年代我國中小學全部為公辦學校的時候。一般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由學校或當地基層組織提名,行政主管部門選擇推薦,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包括文化考查批準,發給任用證書)。生活待遇上,除享受所在地同等勞動力工分報酬(1979年後享受‘責任田’外,另由國家按月發給現金補貼)

作用

幾十年來,廣大民辦教師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在基層尤其在鄉村學校,作出了重要貢獻,但因有的素質偏低,有的年齡也偏大,作為曆史遺留問題,多年來都未能妥善解決。随着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的不斷發展,他們逐步走進人們的視野,成為人們密切關注的話題。據統計,1977年,全國民辦教師人數多達491萬。

發展曆程

1979年10月,國務院決定将全國136個邊境縣的8萬餘名中小學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揭開了黨和政府妥善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序幕。

十一屆三中全會後至1990年,國務院有關部委和各級人民政府積極采取措施,通過整頓教師隊伍、中師招收民辦教師、“民轉公”等形式,使民辦教師從1977年的491萬人減少到1990年的280萬人,教師隊伍建設取得了明顯成效。

1992年8月,國家教委、國家計委、人事部、财政部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改善和加強民辦教師工作若幹問題的意見》,明确提出了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關、轉、招、辭、退”五字方針。

1994年的全國教育工作會議上,黨中央、國務院明确提出,“争取到本世紀末基本解決民辦教師問題”。解決民辦教師問題從此有了曆史性的轉折。

1997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于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通知,各級人民政府也加大了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工作力度,使民辦教師工作進入了一個新階段。

1999年至2000年,全國有25萬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民辦教師逐漸退出講台 。

相關政策

1、《關于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7]32号)1997年9月7日印發。

民辦教師是我國中小學教師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長期以來,廣大民辦教師為發展我國農村教育事業作出了重大貢獻。黨中央、國務院十分重視和關心民辦教師,提出了“争取到本世紀末基本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目标,這是黨中央、國務院推進農村教育發展的一項重大決策,是加強農村學校教師隊伍建設、保“兩基”、促“兩全”的重大舉措。為保證這一目标的順利實現,經國務院同意,現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籌解決民辦教師問題實行地方責任制,各有關部門積極配合。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按照國家總體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抓緊制訂本地區統籌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具體實施計劃。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将當地的具體實施計劃于12月底前報送國務院辦公廳并抄送國家教委、人事部、國家計委和财政部。

二、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工作要在加強管理,提高素質,改善待遇的同時,全面貫徹實施“關、轉、招、辭、退”的方針,分區規劃,分步實施,逐年減少民辦教師數量,力争到本世紀末基本解決民辦教師問題。提倡和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提前解決民辦教師問題。“九五”期間全國解決民辦教師問題工作的分年度目标是:1997年民辦教師占全國中小學教師的比例要從1996年的17%減少到12%,1998年比例減少到7%,1999年比例減少到3%,2000年基本解決民辦教師問題。

三、堅決關住新增民辦教師的口子,任何地區、單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辦教師。國家承認的民辦教師僅限于持有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發放的“民辦教師任用證”,并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民辦教師。省級人民政府原規定國家承認的民辦教師的截止時間不得改變。

四、要有計劃地将合格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九五”期間,國家每年安排20萬人左右專項指标,至2000年4年共計80萬人。國家專項指标于每年年初下達,當年有效。各地在逐年落實國家專項指标的同時,根據需要與可能,在不突破國家下達給本地區當年度“農轉非”計劃和增人計劃的前提下,要盡可能安排一部分配套指标用于該項工作。要堅持考核、考試相結合。考核要以思想品德、工作能力、教學水平和對農村教育事業的貢獻為主;考試要以相關學科為主,要根據當地和民辦教師的實際情況,對長期從事民辦教師工作,在邊遠地區、貧困山區任教多年,擔任學校教學領導工作,以及教學成績突出等的民辦教師制定一定的免試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編制分年度計劃,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計劃報送人事部、國家計委和國家教委。

五、進一步擴大師範學校定向招收民辦教師的數量,全國中等師範學校每年定向招收民辦教師的數量要達到中師招生總數的20%以上,有條件的地區要争取達到30%以上。全國平均每年定向招收民辦教師3-4萬人,4年合計約14萬人。

六、要堅決辭退不合格民辦教師。辭退不合格的民辦教師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對辭退人員,地方政府要根據教齡等情況給予一次性的生活補貼。

七、各地要按照國家教委、國家計委、人事部、财政部聯合下發的教人〔1992〕41号文件精神,建立民辦教師保險福利基金,改進民辦教師離崗退養辦法,使年老病殘民辦教師的生活得到保障。有條件的地區,對離崗退養的民辦教師可參照公辦教師退休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實《教師法》中民辦教師與公辦教師同工同酬的規定。進一步貫徹教人〔1992〕41号文件精神,在調整公辦教師工資時,相應增加民辦教師工資。民辦教師較多的地區,在一定時期内,可實行以縣為單位的民辦教師國家補助費總額包幹制,減少民辦教師不減補助費,節餘部分專項用于提高在職民辦教師工資待遇。農村教育費附加應首先保證支付民辦教師統籌工資。

九、為确保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後安心本職工作,各地要加強管理,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使他們穩定在急需的教學工作崗位上,為農村教育事業繼續做出貢獻。

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和統籌協調下,教育、人事、計劃、财政、公安等部門要分工協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做好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實施工作。各有關部門要把統籌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納入本部門的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共同研究,認真安排,堅決杜絕這項工作中的不正之風,确保黨中央、國務院确定的“本世紀末基本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目标的實現,推動我國農村教育事業的發展。

2、《國家教委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通知>的意見》(教人廳[1997]25号)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确定的“争取到本世紀末基本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方針和目标,國務院辦公廳于今年教師節前下發了《關于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7〕32号,以下簡稱《通知》)。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認真貫徹落實國辦《通知》精神,妥善解決民辦教師問題,促進農村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現就貫徹落實《通知》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學習領會國辦《通知》精神,大力宣傳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民辦教師工作重要決策的意義,将各方面的認識統一到國辦《通知》的精神上來。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積極争取有關部門的指導和支持,盡快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本地區統籌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實施規劃和分年度計劃,并采取切實措施,予以落實,保證在本世紀末妥善解決本地區民辦教師問題。

二、要根據國辦《通知》精神,從農村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的要求和民辦教師的實際出發,制定解決民辦教師問題工作的各項具體政策,體現正确的政策導向。在民辦教師轉公辦教師(以下簡稱“民轉公”)工作中,要加強對民辦教師政治思想、職業道德、工作能力、教育教學水平的考核,并注重本人對農村教育事業的實際貢獻。

三、各地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努力提高在職民辦教師的工資待遇。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村教育費附加使用的管理。按農村教育費附加40%計算,其經費能保證民辦教師與公辦教師同工同酬的地區,應當首先做到民辦教師同工同酬;其他地區要努力加快實現民辦教師與公辦教師同工同酬的步伐。目前民辦教師的工資至少要達到公辦教師工資的三分之二。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拖欠、克扣民辦教師工資。

四、使年老病殘民辦教師的生活得到有效保障是妥善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重要方面。各地要按照國辦《通知》要求,進一步貫徹執行國家教委、國家計委、人事部、财政部下發的教人〔1992〕41号文件,建立民辦教師保險福利基金。尚未實行離崗退養制度的地區,要按照國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關于農村年老病殘民辦教師生活補助費的暫行規定》(〔88〕教計字100号)的規定,盡快建立離崗退養制度。已經建立民辦教師離崗退養制度的地區,要參照公辦教師退休的有關規定适當提高現行生活補助費标準。

五、各地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關于禁止在民辦教師選招公辦教師中亂收費的通知》(教人〔1993〕66号),堅決禁止“民轉公”工作中亂收費和變相亂收費的錯誤做法。無論使用國家專項指标,還是地方指标,均不得巧立名目向民辦教師收取任何不合理費用。教育行政部門要帶頭執行,并嚴格監督。

六、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履行《教師法》規定的教師管理工作的職責,按照國辦《通知》精神和有關文件規定,認真做好“民轉公”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嚴格掌握政策,堅決杜絕不正之風,保證“民轉公”工作的順利進行。

七、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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