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
李曉航是海南航空公司的空姐,2008年因病離開航空公司。
2009年夏天,她和男友石海東在淘寶網上開了名叫“空姐小店”的化妝品店鋪,銷售化妝品。
2010年8月起,李曉航與在韓國工作的褚子喬合作。褚子喬弄到了韓國機場免稅店的賬号,在韓國購買化妝品,之後郵寄到中國。
一個月後,中國海關出了新政,海關将個人郵寄物品進口應征稅稅額起點從500元下調到50元。許多像李曉航這樣的賣家,開始選擇以個人攜帶入境的方式避稅。之後的一年中,李曉航及其男友石海東通過客帶貨的方式從無申報通道攜帶化妝品入境,均未向海關申報。
案件進展
提起公訴
2011年8月31日,李曉航從韓國到達首都機場後被抓獲,後以走私普通貨物罪被提起公訴。檢方指控的犯罪金額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兩次走私被當場查出的現貨涉及的偷逃稅款11萬元,另一部分是根據淘寶網店訂單推算的,數額被認定為109萬元。
一審審理
2012年9月,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李曉航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人民币50萬元;褚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币35萬元;石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币25萬元。判決後,李曉航、褚子喬不服,上訴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發回重審
本案二審期間采用了書面審理,2013年5月2日北京市高院對此做出了二審裁定,并送達了該份裁定書。裁定書上載明“北京市高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發回重審”。
2013年12月17日上午,空姐代購案重審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重審一審宣判,法院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李曉航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4萬元,李曉航被法院當庭收監;判處褚子喬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萬元;判處石海東二年四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萬元;繼續追繳三人偷逃稅款上繳國庫。
(注:發回重審判決原因分析請翻閱參考資料:)
“偷逃稅款113萬餘元”證據不足法院認定8萬餘元偷逃稅
法院審理認為,檢方指控李曉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李曉航等3人偷逃稅款113萬餘元的證據不足。法院按照對查獲的化妝品核定的偷逃稅款數額予以認定,數額為8萬餘元。另外,法院認為,李曉航為主犯,遂判決其有期徒刑3年,罰金4萬元。
提出上訴
空姐家人:判決過重會提上訴
對于3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4萬元的判決,李曉航的家人仍表示,判決過重,會提起上訴。按照法律規定,“個人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稅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李曉航律師認為,8萬餘元的偷逃稅款,判處3年有期徒刑,“判決不合理,這是頂格做出判決”。
二審終審裁定
2014年3月31日上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李曉航等三人走私普通貨物上訴案作出終審裁定。法院審理認為,李曉航等三人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駁回李曉航、褚子喬的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評論
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雁峰認為,從離職空姐李曉航的案情來看,雖然她在未申報的情況下,多次大量攜帶從韓國免稅店購買的化妝品入境,但其主觀故意、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并不是特别嚴重,一審法院作出的11年有期徒刑量刑過重。
李曉航一審提出上訴後,因案件涉及較為普遍的海外代購行為,引發輿論關注。不少網友提出疑問:李曉航不過是為了謀生逃點稅,沒有太大的社會危害性,法院判得是不是太重了。
案件影響
這起淘寶店主海外代購第一案受到了淘寶網創始人馬雲的關注,馬雲曾多次表示想來法院旁聽此案,但最終未能成行。
法律規定
相關規定,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用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對于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經海關審核确屬自用的,對超出部分征稅,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全額征稅。旅客如果攜帶了超過标準的物品,進境時應走申報通道。



















